經濟觀察網 魯寧/文 貪污受賄判了刑,服刑期間機關或事業編制還可繼續保留。服刑期滿后重新回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吃皇糧”,有的甚至不上班長期“吃空餉”。這樣的怪事,就算拿著放大鏡滿世界尋找,恐怕除了咱們中國找不到第二個國家。
連續數天,江蘇阜寧縣61名被判刑的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刑滿后繼續端“金飯碗”的政治丑聞——本身系典型的吏制腐敗,在網上持續發酵,其社會關注度比國人對倫敦奧運會中國運動員奪金摘銀的關注度更高。
在沉默數天后,阜寧縣官方承認網友曝光確有其事,人數也一個不差。但給出的四大理由也自以為理直氣壯:
第一、這么做有江蘇省人事廳(2004)237號紅頭文件作為依據。言外之意,阜寧無非是執行省上文件而已;
第二、61名刑滿公職人員的判刑時間都在2004年11月11日之前,而這正好與該省237號紅頭文件精神契合;
第三、61名公職人員當年所判都屬緩刑。意思是緩刑與實刑當作區別對待,二者不能一概而論,輿論咋可以小題大作;
第四、2004年11月11日之后該縣被判緩刑的國家公務員、事業人員,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已一律辦理了開除手續。其話外音這叫“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下不為例!
阜寧官方的上述答復大抵符合事實,但破綻不言而喻。這個破綻就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和政策的粗糙,鉆了法律和政策的雙重空子。
而且令阜寧縣頗有底氣的是,237號文件是省里發的,阜寧的做法也是全省各縣的做法,現在媒體和網絡只向阜寧吐唾沫,很不公平亦十分委曲。
筆者在此作個假設并追問:假如企業員工犯罪入刑,不管是服緩刑還是服實刑,服刑期間企業還得保留該犯罪員工的勞動關系,刑期結束后可繼續回企業上班,刑期照算連續工齡,甚至復工后可以不上班領工資,這樣的好事,天下有沒有?現行《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支持這等好事的專有法條?
答案當然是肯定沒有。這就意味著,在社會的良知、規矩、法制面前,公職人員和事業人員就算犯了罪,其依然高人一等。請問:這樣的制度安排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存在的做法嗎?所以,有關方面莫怪社會輿論對這類“特權”的憤怒比浙江永康市百余名公職人員吃空餉更甚!
有網友亦有媒體記者在痛斥上述吏治腐敗時強調,《公務員法》對服刑公務員有一律開除公職的法條。經筆者細查,這樣的法條在該法中為“零”。
現行《公務員法》2005年頒行。該法第56條處分公務員的等級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一旦犯事,共有16種情形適合采用不同程度的處分包括開除。然而,這16種情形中,恰恰沒有一種涉及公務員犯罪后應該作何處理。這是《公務員法》立法階段的重大遺漏么?不,絕對不是!惟一可說通的解釋是,《公務員法》本身就是由“公務員”和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起草的。自己為自己立法,自己拿自己過不去,天下何來這等好事?!
如果說公務員管理部門對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完全不予理會,那也不符合事實。2007年4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行。該“條例”第23條 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管怎么講,至少看上去,這算是個進步。問題是,這樣的“進步”形似依然大于實至。
包括筆者在內的眾網友不妨繼續追問:什么叫“情節嚴重的”?拿什么標尺加以度量?有這樣的標尺嗎?既然沒有標尺,這一法條的約束力就大打折扣。而且,第23條沒有一個字涉及判刑后的公務員是否可以繼續保留編制?刑滿后是否應該恢復公職?
漏洞看似已補上,實乃漏洞依然如故——拿23條作參照,說句大實話,輿論不但不能苛求阜寧縣,甚至還要表揚阜寧縣——至少該縣并未突破“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這條底線不是?
“阜寧事件”的社會悲哀是,明明這類吏治腐敗遭到民眾切齒痛狠,但卻沒有任何機構可以追究該縣官員的政治責任。由“點”及“面”,這樣的無奈可謂比比皆是,這就叫活脫脫的哀莫大于心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