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武漢建行爆炸案二審庭審現場,左一為王海劍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程久龍 備受關注的“12.1”武漢建行爆炸案于6月13日上午在湖北漢口二審開庭。
6月13日的庭審中,被告人王海劍的辯護人提出,王海劍系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準。被告人王偉的辯護人提出王偉屬預備犯,應當比照既遂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原判量刑過重。
出庭檢察員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海劍為 “12.1”爆炸案主犯,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宣判后,王海劍等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王海劍上訴,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實施犯罪行為;王偉上訴提出其沒有參與制造爆炸物;王安安上訴提出其行為屬于犯罪中止,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王海劍的重大立功情節。
此外,王海劍的辯護人在二審中提出為王作精神病鑒定的申請,遭到檢察員反對,并被審判庭當庭駁回。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王海劍本人當庭聲稱自己并不是精神病。
庭審從上午9時持續到11點30分結束。審判長宣布鑒于該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日宣判。
“12.1”武漢建行爆炸案
本網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2011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海劍攜帶自制的爆炸物和購買的水泥騎摩托車竄至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于該銀行門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壓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動”的字條以防止爆炸物被人發現和移動。
其后,王海劍藏匿于附近伺機作案。同日17時30分,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停在該銀行門前路邊的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后騎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
由于爆炸發生時,正值下班期間的人流高峰。該爆炸造成被害人魏某某、黃某某二人死亡,致吳某等1O人受輕傷,陳某等5人受輕微傷,同時造成近8萬元的財產損失。
公安機關分別于同年12月8日、12月16日將被告人王偉、王海劍抓獲歸案。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通過網絡、書籍自學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購買濃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的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社區等地非法制造爆炸物。王海劍先后與王偉、王安安到選定的目標銀行等地測試遙控引爆裝置的效果和爆炸物的威力。同年8月,王偉、王安安因畏懼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險而向王海劍表示不再參與其爆炸計劃,但王海劍仍然明確表示將繼續實施爆炸行為。
5月1 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海劍為 “12.1”爆炸案主犯,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宣判后,王海劍等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