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陳安慶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推進司法公開,增加法院審判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在各審判法庭中設立媒體記者旁聽專席,并規定今后凡是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將全部向媒體記者開放,并優先保證記者在庭審現場的旁聽席位。此外,深圳中院還設立了同步庭審視頻室,每年選擇一定數量案件進行庭審視頻直播,同時不定期通過庭審微博直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的白全安稱,這些將只是深圳市司法改革的一個前奏。
顯然,隨著社會發展,期待司法公開化——“金魚缸審判”的呼聲漸強。作為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審判公開的一項應有之義就是允許媒體參與。法院設置媒體旁聽專席,這當然是件好事,說明審判越來越透明,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同時,也將對法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起促進作用,并進而提升司法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很少注重與社會主動溝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與傳媒的緊張關系,也拉開了司法與公眾的距離。專設媒體席的做法,有益于公眾通過傳媒準確、及時、連續地了解庭審現場的真實狀態,消除人們情感上和知識上對司法的隔閡,消除“小道消息”帶來的不利社會影響,也有益于滿足傳媒的采訪權,進而緩解司法與傳媒的緊張關系。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這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對公開審判進行全面規范。這實際上是一份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承諾書,也是一份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責任書。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要求法院應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旁聽案件庭審、采訪報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便利。
2010年10月,最高法再次下發《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同時公布100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最高法再次強調,審判法庭設立媒體席,并設立同步庭審視頻室,要求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媒體記者旁聽,不得對旁聽庭審設置障礙。
雖然最高法三令五申善待媒體、設置媒體席,但實際上,地方法院在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卻并不樂觀——越是公眾關注的案件,公開度、透明度越低,甚至連辯護律師都被下達了“封口令”。實例在所多見,已無需一一枚舉。
實際上,司法與傳媒的最終價值都在于追求社會公正。在與秘密審判和任意出入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爭中,意大利法理學家和刑罰改革者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最早提出,“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
媒體監督雖然是一種軟監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會促使權力制約機制生動活潑起來,使社會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訴訟進展,從而強化司法過程中的外界監督效果,有效減少腐敗的滋生和蔓延,促進司法公正。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見報”,這也是“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一名諺的體現。深圳法院開了個好頭,我們希望這不是曇花一現,并能有更多的司法機構順勢跟進,形成深化推進司法公開化的契機和潮流。通過司法機構與傳媒、公眾的“親密接觸”,讓法律以“看得見”的方式,將“正義”運送到每個人的家門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