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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車安全還要再查幾次?
    導語:如果地方政府在解決校車安全問題上,能拿出“征地拆遷”中50%的行動力,校車事故可能也不會如此頻繁。

    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劉金松 江蘇豐縣首羨鎮發生的校車側翻事故,目前已致15人死亡,另外8名學生尚在治療中,具體傷情不得而知。

    官方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二天即迅速出爐:當事車輛此前曾因未備案被要求停運,當事司機準駕車型不符。警方初步認定,司機對此次事件負全責。

    一個造成15個孩子死亡的事故,最后負全責的竟是一位農村的個體司機。在這個嚴重不對等的天平兩端,有一個重要的責任主體被回避了,那就是政府。

    為了理清其中的權責關系,我們有必要從豐縣的校車運營模式說起:

    豐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立坤在接受新華網采訪時表示,豐縣基本上沒有政府購買的校車,全縣接送學生的車輛都是個人購買,跟學生家長簽訂接送協議,由學校負責對這些車輛進行監管。

    這也意味著豐縣的中小學生們,其往還家和學校之間的乘車安全,多由像此次發生事故的校車司機一樣的個體戶們來保障。校車安全的最終保障者,不是交通局,不是警察局,不是教委,不是縣政府。而是并沒有能力采取任何強制約束措施的學校。讓一個小學校長去監督個體運輸戶,不知道這是否是校車運營中的“豐縣模式”。

    退一步來看,既然把運送全縣孩子上學的責任交給了個體戶們,作為各個主管部門,能否在管理上有所作為呢?

    11月16日之前的情況,我們不清楚。但11月16日甘肅正寧發生特大校車事故發生后,豐縣還是有所行動的。從當地政府官網可以看到:

    從11月20日至年底,豐縣交通運輸局組織運政執法力量,在城鄉同時開展校車暨重點車輛專項整治,深刻剖析“11•16”特大事故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查問題、找原因、強措施、見成效,對重大安全隱患堅持“零容忍”、“零懈怠”。并在早晨上學時間和下午放學時間,采用定點執勤與流動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對接送學生車輛集中的路段和時間段展開檢查,包括校車是否具備通行證、車況是否合格,有無超員、駕駛人是否有校車準駕證、是否符合校車駕駛的要求。

    從政府“表態”來看,態度不可謂不堅決,措施不可謂不全面。但落實效果如何,恐怕還得豐縣交通運輸局出來向公眾解釋一下。

    而此次事故發生的時間段,依然處于“校車暨重點車輛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并且事發校車是停運以后的第一天營運。那么此次發生事故的不合格駕駛員是如何逃過了“定點與流動巡邏”檢查的?像他一樣沒有被檢查到的不合格司機還有多少個?因未備案而被要求停運的校車,還有多少在運行?

    其實探討這些技術問題完全是徒勞。在此次造成15人死亡的校車事故后,當地政府已開展了新一輪校車整治,要求“全縣接送學生車輛立即停運并進行再次拉網式安全大檢查,重點排查車輛交通安全隱患并集中進行整治”。

    政府整治不停,校車事故依然。相信在甘肅正寧發生“11•16”特大校車事故后,全國各地多開展了類似豐縣的“校車專項整治”行動。但在甘肅正寧后,校車事故卻從沒離我們遠去。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遼寧、河南、廣東、江蘇都相繼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校車事故。

    校車安全檢查只是形式,問責也只停留在表面。問題的核心是地方政府缺乏做好校車安全的動力。雖然提供完善的義務教育服務,包括安全的校車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中重要組成部分,但對已經“公司化”運營的地方政府而言,這些在政績考核中比重不大,且不能為地方和個人貢獻太多利潤的業務模塊,顯然不是他們關注的重點。

    如果地方政府在解決校車安全問題上,能拿出“征地拆遷”中50%的行動力,校車事故可能也不會如此頻繁。執行難也將是正在征求意見的《校車安全條例》在未來面對的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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