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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政策
    導語:

    印度稅收制度

    印度擁有非常健全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機關的職權有明確界定。中央政府主要征收所得稅(農業所得稅除外,該稅種由邦政府征收)、關稅、中央消費稅及服務稅等。

    邦政府主要征收增值稅(未實施增值稅的邦為銷售稅)、印花稅、邦消費稅、土地收入稅及職業稅等。地方政府機關征收的稅種主要包括財產稅、入市稅,以及供水、排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稅等。

    過去10到15年間,印度稅收制度經歷了巨大改革。通過改革,稅率更加合理,稅收法規更加簡化,方便了征稅和法規的執行。目前,印度稅收制度合理化的進程方興未艾。

    從2005年4月1日起,大部分印度邦政府都以增值稅代替了銷售稅。

    中央政府征收稅種

    直接稅收

    • 公司稅

    • 資本利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稅收減讓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間接稅收

    • 消費稅

    • 關稅

    • 服務稅

    • 證券交易稅

    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稅種

    • 銷售稅/增值稅

    • 其他稅種

     

    直接稅收

    公司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印度本地公司需就其在全球范圍內所有來源的收入繳納稅收。非印度本地公司需就其與印度有關的業務或其他來源于印度的收入繳納稅收。如果一家公司成立于印度或其整個管理部門均位于印度,那么該公司將被視為印度本地公司。

    本國公司的基本稅率為35%,另有2.5%附加費。外國公司的基本稅率為40%,另有2.5%附加費。另外,所有公司均必須繳納額度為已征收稅收2%的教育稅。如果公司凈財產超過150萬盧比(約合33333美元),還需繳納1%的財產稅。

    國內公司須繳納12.5%的紅利分配稅,不過,紅利接受者無需繳納此稅。

    此外,如果公司根據一般稅收規定所實際繳納的稅收低于公司賬面利潤的7.5%,還需繳納稅率為賬面利潤7.5%的替代性最低稅(加上附加額和教育稅)。

    2007-08年度聯邦財政預算采取了以下措施

    所有應稅所得為或低于1000萬盧比的公司無需繳納所得稅附加費。

    二星、三星或四星級酒店以及座位數在3000以上的會議中心可獲5年所得稅免稅期;上述酒店或會議中心應位于德里國家首都轄區及法里達巴德 (Faridabad)、古爾岡(Gurgaon)、加濟阿巴德(Ghaziabad)或喬達摩菩提那加爾(Gautam Budh Nagar during)等鄰近地區,且于2007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期間竣工并開業。

    根據35(2AB)節規定獲得的特許權將延長5年,至2012年3月31日。

    查謨(Jammu)和克什米爾的經營免稅期將再延長5年,至2012年3月31日。

    替代性最低稅將擴大至依據第10A和10B節規定可獲得減免的所得;根據第36(1) (viii)節規定獲得的減免將被限制為年利潤的20%。

    公司分配紅利需繳納的紅利分配稅將從12.5%增至15%;金融市場共同基金和流動共同基金投資者分配的紅利稅率將升至25%。

    附加福利稅(FBT)將不包括免費樣品和展覽商品的支出;ESOP(員工持股計劃)將納入FBT。

    政府將對所有稅種額外加征1%的教育稅,用于支持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增長的54%名額將為在社會和教育方面處于弱勢的群體預留。

    http://indiabudget.nic.in/ub2007-08/high.htm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的征收以資產出售收益為征收對象。

    若有以下情況,需繳納長期資本利得稅

    • 資本資產持有時間超過3年,及

    • 在獲得認可的印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證券及規定單位的指定共同基金持有時間為一年。

    長期資本利得稅的基本稅率是20%。然而,因出售股票或共同基金單位而獲得的長期資本無需納稅。

    短期資本利得稅按正常公司所得稅稅率征收。由股票或共同基金單位轉讓產生的短期資本利得稅稅率為10%。

    長期或短期資本損失可在未來連續八年進行結轉。長期資本損失可抵消針對長期資本增值所征收的稅收,而短期資本損失可同時抵消針對長期或短期資本利得的征稅。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由印度中央政府征收,并由財政部下屬的中央直接稅局(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根據《所得稅法》進行管理。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所得范圍(盧比) 稅率 (%)

    0-100,000 無

    1,00,000-1,50,000 10

    1,50,000-2,50,000 20

    2,50,000 及以上30

    所得在85萬盧比以上的,需加收10%的附加費。

    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最新財政預算措施:

    若所有財產被估定者免稅限值增加1萬盧比,即給予所有被估定者1000盧比減免;若女性財產被估定者征稅起點從13.5萬盧比增至14.5萬盧比,或老年人從18.5萬盧比增至19.5萬盧比,即給予他或她2000盧比減免;根據80D節規定獲得的醫療保險減免最大值將增至1.5萬盧比,老年人為2萬盧比。

    預扣稅稅率

    目前針對非居民征收的預扣稅稅率:

    (i) 利息 20%

    (ii) 國內公司支付的紅利:無

    (iii) 版稅10%

    (iv) 技術服務 10%

    (v) 任何其他服務: 所得的30%

    公司:凈收入所得的40%

    以上稅率為一般稅率,適用于未與印度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稅收減讓

    以下情形,印度政府提供稅收減讓:

    • 企業利潤

    • 加速折舊提存

    • 某些開支的可減免程度(需符合相關條件)

    以下行業新投資可獲得稅收減讓(需符合相關條件):

    • 基礎設施建設

    • 配電

    • 特定電信服務

    • 工業園區或經濟特區的開發及運營 

    • 礦物油的生產或精煉

    • 進行研發的公司

    • 開發住宅項目

    • 在指定的山區邦從事經營業務

    • 從事糧食處理

    • 食品加工

    • 農村醫院等。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印度與包括美國在內的65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涉及與印度簽署該協議的國家時,征收稅率由該協議決定。國內公司可根據繳納的外國稅收獲得抵免,然而應納稅額應按印度標準計算。

    對于美國。紅利稅率為20%,利息收益稅率為15%,版稅為15%。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

    http://www.taxmann.com/TaxmannDit/IntTax/Dtaa.aspx 

     

    間接稅收

    消費稅

    根據《1944年中央消費稅法》及《1985年中央消費稅法》規定,商品生產需繳納消費稅。此處所指的生產是指研發出一種具有全新稱謂、特點、用途及適銷性的物品,包括包裝和標簽等。

    大部分產品的消費稅稅率都是16%。某些產品在16%的基礎上還需繳納8%的特別消費稅/消費附加稅。在消費稅基礎上還可能額外繳納2%的教育稅。在某些情況下,消費稅的稅率以價格或最高零售價格為標準。

    關于消費稅的最新財政預算措施:

    汽油和柴油的消費從價稅從8%降至6%。

    某些行業適用稅費減讓,特別是能創造工作崗位的行業:小型行業(SSI)的免稅限制從1000萬盧比升至1500萬盧比;為了鼓勵食品加工業的發展,每公斤零售價格不超過50盧比的餅干及所有種類的攪拌食物(包括速食攪拌食品)都可全額免稅;制傘業和鞋襪類配件稅率從16%降至8%;膠合板從16%降至 8%;生物柴油全免。

    為了保證純凈水、或基于指定薄膜技術操作的純凈水設備及不以電為能源的國內濾水器生產企業能進入市場,將對其實行全額免稅;將針對從自來水廠運送水至儲存設備的管道的免稅優惠擴大至所有供水系統中使用的直徑在200毫米以上的管道。

    將用于零售、且每袋價格不超過190盧比的水泥消費稅從400盧比每公噸減至350盧比每公噸;具有較高MRP的水泥每公噸消費稅為600盧比。

    將香煙的從量稅率提高約5%;非機器制造的當地廉價香煙(不含稅)的消費稅將從每千支7盧比增至11盧比,機器制造的當地廉價香煙的消費稅將從每千支17盧比增至24盧比;針對不含煙草的馬沙拉(masala)征收的消費稅將從66%降至45%;取消之前授予東北各邦所產的含煙草馬沙拉和其他煙草產品的免消費稅優惠。

    中央消費稅由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管理。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該委員會網站:

    athttp://www.cbec.gov.in/ 

    消費稅 — 《2005年中央消費稅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tariff0708/cxt0708-idx.htm 

    《中央消費稅手冊》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manual/manual/index1.htm

    《1944年中央消費稅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act/cx-act-idx.htm 

    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關稅

    印度關稅稅率和征收由《1962年海關法》和《1975年關稅法》規定。印度對進口的商品征收基本關稅、附加關稅及教育稅?;娟P稅稅率在《關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印度已將工業產品基本關稅的最高稅率減至15%。附加關稅等同于針對印度國內商品所征收的消費稅。進口產品還需繳納所繳稅額2%的教育稅。關稅的計算標準為進口商品的交易價格。

    對于與印度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和組織,如泰國、斯里蘭卡、孟印緬斯泰經濟合作組織、南亞國家及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印度對進口自這些國家商品所征收的稅率信息可登錄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CBEC)網站查詢。

    印度關稅的征收由財政部下屬的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管理。

    關于關稅的最新財政預算措施:

    關稅:

    非農業產品的關稅最高稅率從12.5%降至10%。

    大部分化學和塑料產品的關稅稅率從12.5%降至7.5%;二等和次級鋼材關稅稅率從20%降至10%。

    所有煉焦煤(無論含灰量如何)關稅全免。

    聚酯纖維和紗線關稅稅率從10%降至7.5%,對苯二甲酸二甲酯(DMA)、精對苯二甲酸(PTA)及乙二醇(MEG)等原材料關稅稅率從10%降至 7.5%;經過切割和拋光的鉆石關稅稅率從5%降至3%;未加工的人造寶石關稅稅率從12.5%降至5%;未加工的珊瑚關稅稅率從30%降至10%。

    進口挖掘機關稅全免。

    為促進灌溉設備和農產品加工的發展,滴灌系統、農用灑水器及食品加工機械進口關稅稅率從7.5%降至5%。

    醫療設備的一般進口關稅稅率降至7.5%。

    為了降低食用油價格,食用油原油和精煉食用油免除4%的附加CV稅;葵花油(原油和精煉油)關稅稅率降低15個百分點。

    寵物食品進口關稅稅率從30%降至20%;表盤、機芯及傘具部件進口關稅稅率從12.5%降至5%;為了促進研發,所有在科學與工業研究司 (Directorate of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注冊的研究機構都將獲得5%的關稅優惠;醫藥和生物技術部門的15種指定機械進口關稅稅率從7.5%降至5%。

    所有私人進口的飛機,包括直升機,將征收3%(WTO規定的限值)的進口稅;該類進口還需繳納反補貼稅和附加關稅。

    出口鐵礦和精鐵礦需繳納每公噸300盧比的關稅,出口鉻礦和精鉻礦需繳納每公噸2000盧比的關稅。

    關稅一覽表 — 《2005年關稅法》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t-0708/cst-main.htm 

    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網站 http://www.cbec.gov.in/ 

    《1962年關稅法》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cs-act-idx.htm

    《關稅手冊》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manual/manual_idx.htm 

    《1998年行李條例》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formatted-htmls/cs-rulef.htm

    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服務稅

    印度對其境內由特定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需課稅服務征收10%的服務稅(加2%的教育稅)。若印度境內可征稅的服務獲得的服務報酬為在印度國內可兌換、且不會匯出印度的貨幣,那么該服務將獲得免征服務稅優惠。根據《中央附加稅抵免條例》,服務提供商可以利用附加關稅/消費稅的抵免功能,抵免服務稅。由輸出服務產生的納稅義務也可由已繳納的輸入服務稅抵免。

    關于服務稅的最新財政預算措施:

    小型服務提供商的免稅限值從40萬盧比增至80萬盧比。

    服務稅擴展至:礦石、石油或天然氣開采外包服務;用于商業目的(不包括住宅、農用或類似用途的閑置土地、用于體育、娛樂及停車等用途以及用于教育及宗教等目的)的不動產租賃;開發及提供用于電信和廣告的內容;個人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設計服務;涉及需履行帶有可選和解方案的勞務合同的服務,服務稅為合同總價值的2%。

    免除以下服務的服務稅:居民福利協會(Resident Welfare Associations)向每月繳納服務費低于3000盧比的會員提供的服務,年營業額不超過500萬盧比的技術孵化企業;新藥臨床試驗(目的是使印度成為新藥試驗的首選地)。

    印度電信局將組建一個委員會,研究目前電信行業的征稅結構。

    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網站 http://www.servicetax.gov.in/ 

    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證券交易稅

    在獲得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衍生工具及權益導向型基金,須按照以下稅率繳納證券交易稅:

    • 以交割為基礎的股票交易或買入和賣出規定單位的權益導向型基金 — 0.075%

    • 向賣方共同基金出售規定單位的權益導向型基金 — 0.15%

    • 上述非以交割為基礎的交易—0.015%

    • 衍生工具(期貨與期權)賣家 — 0.01%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所得稅部網站at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各邦政府制訂的《銷售稅法》及《中央銷售稅法》對銷售稅/增值稅征收的管理

    銷售稅/增值稅

    印度對動產商品的銷售征收銷售稅。從2005年4月1日起,印度大部分邦都以增值稅(VAT)代替了銷售稅。代替銷售稅的增值稅只面向商品征收,服務無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并未取代其他間接稅,如消費稅和服務稅等。增值稅由邦政府征收。增值稅適用于銷售的各個階段,已繳納的進項增值稅可享受抵免機制。增值稅的征收稅率共分四類:

    •必需品0%

    •金銀寶石1%

    • 工業品購進、資本貨物及大量消耗品4%

    •其他所有貨物12.5%

    •石油產品、煙草及烈性酒等產品需繳納更高的增值稅,具體稅率各邦有所差異。

    各邦之間的銷售還需繳納4%的中央消費稅,但這一稅種正在逐步消除。

    市政級別/地方級別稅收

    •入市稅:有些市行政轄區還對進入該市的商品征收入市稅。

    其他邦級稅收

    • 資產轉移印花稅

    • 地方政府機關征收的財產/建筑稅

    • 邦政府面向農場所得征收的農業所得稅

    • 某些邦政府對特定商品征收的奢侈品稅

     

    印度金融制度

    印度在銀行、保險、資本市場、競爭及各服務行業采取了一種由獨立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制度。而在有些部門,監管部門的角色則由政府扮演。

    印度政府財政部是印度金融業的監管部門。每年的2月28日,財政部會向國會遞交一份財政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包括稅收及幾乎所有部門的政府政策變更、印度政府各部委的預算和其他撥款。年度財政預算經由議會討論通過,并以法律的形式執行。

    印度儲備銀行(RBI)創建于1935年,是印度的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是印度金融和銀行系統的監管機構,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外匯管制規范?!?949 年銀行監管法令》(Banking Regulation Act)和《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令》授權印度儲備銀行為印度銀行業監管機構。

    另外,印度還設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商業銀行部門由公有銀行、私有銀行和外資銀行組成。公有銀行包括印度國家銀行及其7家聯營銀行,以及其他19家政府銀行,約占印度整個銀行業份額的四分之三。印度政府持有公有銀行的大部分股份。

    印度的金融機構采取兩級制,共有13個全國性機構和46個邦級機構。全國性機構由定期信貸機構、專門機構及投資機構構成,包括保險業。邦級機構包括邦金融機構和邦工業發展公司,主要向企業提供項目貸款、設備租賃、企業貸款、短期貸款及票據貼現便利等服務。政府持有這些金融機構的大部分股份。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印度儲備銀行監管,提供貸款和消費信貸,主要針對零售資產。

    一直以來,印度保險業都由國有人壽保險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和通用保險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及其四家分公司掌控。目前,印度政府允許的保險業外商直接投資最高比例為26%。自該規定做出之后,一系列新建的合資保險公司開始進入人壽和通用保險市場,其在保險市場中的份額也與日俱增。根據《1999年保險發展及監管法令》規定,保險發展及監管局(IRDA)是印度保險業的監管機構。

    根據《外匯管理法》(FERA),印度儲備銀行主管印度的外匯監管。印度政府放開了外匯管制,經常賬戶內的盧比可以自由兌換。即便是非居民的資本賬戶也幾乎可以完全兌換盧比。外商獲得的利潤、股息和出售投資所得收益都可全額匯回。印度公民的在印收入資本賬戶需受相關限制。

    根據《1992年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法令》建立的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是印度資本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印度有23家獲得承認的股票交易所,其業務需遵守印度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這些交易所構成一個組織有序的證券市場,交易由中央和邦政府、公有部門公司及私有部門公司發行的證券。孟買證券交易所和國家證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是印度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所。根據公司化進程的要求,這些股票交易所已經改制成為公司,經紀人只持有很少的股份。除了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法令,《1956年證券合同(法規)法》和《1956年公司法》也對股票市場具有監管效力。

    保險發展及監管局 http://www.irdaindia.org/ 

    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http://www.sebi.gov.in/HomePage.jsp 

    印度儲備銀行http://www.rbi.org.in/  

    印度商業銀行網站 http://www.ficci.com/useful-links/banks.htm  

    外匯管制

    印度政府放開了外匯管制,經常賬戶內的盧比可以自由兌換。即便是非居民的資本賬戶也幾乎可以完全兌換盧比。外商直接投資獲得的利潤、股息和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均可全額匯回。印度公民的在印收入資本賬戶需受相關限制。

    印度儲備銀行下屬的外匯部負責執行《1999年外匯管理法》?!锻鈪R管理(將證券轉移至印度境外居民)法規》負責管理印度境外居民的證券轉移,該法規經常進行修改。

    在印投資資本和獲利的匯回

    (i) 除海外印度人明確選擇在非匯回方案下進行投資的情況外,只要符合產業部門的政策,所有的外商投資都可以自由匯回。外商投資所獲之股息可以通過授權交易商自由匯回。

    (ii) 非居民無需提前獲得印度儲備銀行之批準即可在股票交易所出售股票;若非居民是在可匯回的基礎上持有股票,且獲得了由所得稅管理機構頒發的必要NOC/所得稅完稅證明,即可通過銀行,按相關程序匯回股票。

    (iii) 對于通過私募安排來出售股票的情況,印度儲備銀行地區事務辦公室將根據2000年5月第FEMA.20/2000 RB號通告第10.B所規定的指導方針,向印度公司中獲得承認的外國股票頒布許可。獲得認可的股票的銷售價格需根據上述通告第10B(2)決定。

    (iv) 利潤、股息等(被劃分為經常賬戶交易的匯款)可自由匯回。

    非居民購買不動產

    如印度境外居民已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在印度成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其他營業處(不包括聯絡辦事處),根據印度儲備銀行的一般許可規定,此等人士可為從事相關活動而購買所需要或附帶的不動產,不過在這種情況下,購買者需在購買不動產90天內以規定格式向印度儲備銀行提交一份聲明。

    非印度籍外國居民在獲得印度儲備銀行頒布的許可購買不動產之后,在沒有預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出售所購買不動產。具體信息請參考2000年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2000年5月3日第FEMA.21/ 2000-RB號通告)。

    非印度公民在印購買及轉讓不動產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3 

    海外印度人購買不動產

    海外印度人(NRI)可以購買的方式在印度獲得除農舍/種植園以外的不動產,可將除農舍/種植園以外的不動產轉讓給居住在海外的印度居民,或具有印度血統但居住在海外的人士,或居住在印度的人士。

    請參閱《2000年外匯管理法》(在印不動產購買及轉讓) [2000年5月3日第FEMA.21/2000-RB 號通告]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NotificationUserView.aspx?Id=161 

    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手冊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Category.aspx 

    《1999年外匯管理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法令》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Notification.aspx

    《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通告》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

    外國居民和外國游客所開賬戶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0

    非印度居民和外國人在印度購買及轉讓不動產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3

     

    組合投資

    境外機構投資者(FII)可對在印度初級資本市場和次級資本市場交易的證券進行投資。上述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認股證、共同基金、政府有價證券及衍生工具等。

    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定義為在印度境外成立或注冊、并在印度進行證券投資的機構,還包括該投資者的子賬戶。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資產管理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作為托管公司的投資信托公司、法人組織/機構投資組合經理人或其授權書持有人、大學基金、捐贈基金、慈善信托基金及慈善社團等。

    境外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注冊,并遵守印度儲備銀行頒布的《外匯管制條例》。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政策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政策的要點如下:

    a)  境外機構投資者必須以70:30的比例分配權益工具及債務工具投資。不過,境外機構投資者也可以聲明自己是100%的債務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其可以進行100%債務工具投資。

    b)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也可以投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上市和非上市證券,價格由印度儲備銀行核準。

    c) 任何單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子賬戶均不可獲得印度公司實繳股本10%以上的份額。

    d) 所有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子賬戶獲得印度公司實繳股本的總比例不得超過24%。

    e) 根據2001年9月20日新聞稿及2001年9月20日《外匯管制法》第45號通告,只要董事會達成決議,并由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印度公司即可提高上述24%的限制,但仍須符合可適用的產業部門上限/法律上限。

    境外機構投資者只要在符合條件的證券交易所買賣,即無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所有非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買賣必須取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

    海外印度人的組合投資

    海外印度人/印度裔人可以在組合投資方案下,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印度公司股票/可兌換債券?;诖四康?,海外印度人/印度裔人必須向指定處理組合投資的銀行分行提出申請。所有買賣交易都必須經由該指定分行處理。一名海外印度人可購買的印度公司實繳股本的份額上限為5%,所有海外印度人購買印度公司實繳股本的總份額不得超過10%。只要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印度公司可將此限制提高到最多24%。投資可在匯回或不匯回的基礎上進行。出售股份需要交納適用稅費。

    訪問印度儲備銀行(www.rbi.org.in) 和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www.sebi.gov.in)網站,獲得更多關于投資組合方案的詳細信息

    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

    http://www.sebi.gov.in/Index.jsp?contentDisp=Department&dep_id=10   

     

    法律/爭端解決制度  

    • 印度爭端解決

    • 印度重要經濟法規

    司法

    印度擁有非常健全的獨立司法制度。位于新德里的印度最高法院是印度最高的上訴法院。每個邦都設有一個高級法院,以及下屬的地方法院,以此保證法律的執行,并確保公民基本權利受到印度憲法的保護。

    印度的司法制度為三級制,典型的印度訴訟開始于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獲得最終合理判決。邦高等法院和各種各樣的邦級法庭(一般位于各邦首府)構成了三級制度中的中間層。除了對于一些由于缺乏罰金管轄權而無法受理的案件,地方法院是大部分爭端的一審法院。違反基本權利的案件在相應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

    民事、刑事及經濟爭端視其犯罪程度和罰金管轄權,可以在具有地區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原告的起訴緣由和被告的居留地是決定地區管轄權的必要因素。

    印度有一系列專門處理特定爭端的特殊法院和法庭:

    1. 各種稅務法庭

    2. 消費者賠償法庭

    3. 印度保險監管局(Insurance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

    4. 行業法庭

    5. 債務償還法庭

    6. 公司法委員會(Company Law Board)

    7. 機動車事故賠償法庭

    公民可以針對一項民事或刑事裁決向地方法庭法官提起上訴。接下來,可以依次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印度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有由最高法院法官做出的判決都將成為全國性法律,所有下級法院都需遵守。

    爭端解決

    印度法院的判決和法令神圣不可侵犯。然而,《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CPC)第十三章規定,除了少數情況外,對于針對相同的當事人之間或任何相同訴訟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做出的直接判決,外國判決具有最終決定效力。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44A章規定了由往復地區(reciprocating territory)法院做出的判決的執行。法典規定,往復地區上級法院通過、且在印度地方法院存檔的判決,可在印度執行,原因是其已在印度地方法院通過。根據印度政府的通報,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新西蘭、香港和斐濟為往復地區。對于其他國家,若印度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由一項由外國法院通過的判決處理,那么該判決就可以在印度執行。此外,《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在其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債務和違約金的快速償還程序。與一般訴訟不同,被告人無權自我辯護。

    仲裁和調解

    基于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1996年裁決和調解法》規定了快速解決下列商業爭端的措施:

    - 仲裁地在印度的國際商業仲裁和

    - 根據《紐約公約》和《日內瓦共約》規定,執行印度之外的仲裁地做出的國際商業仲裁協議和裁決

    《仲裁法》還適用于通過印度法律認定(無論是否屬于合約爭端)、且其中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或隸屬于外國公司的國際商業爭端。

    執行程序

    印度最高法院在M/s Furest Day Lawson 公司訴 Jindal Exports 公司 2000(4) AD(SC) 433一案中裁定“外國裁決已被認定為法令”。已經獲得外國判決的一方可以直接請求執行該判決,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需依照《仲裁法》第四十七到四十九章執行。一旦法院認定外國法院的判決為可執行判決,即可執行。在有相應管轄權的印度法院裁定一項外國判決為可執行判決之后,當事人可以提交執行申請。對于最高法院來說,上述判決被視為可執行判決之后不會成為法令。

    印度國內判決的執行需遵守《仲裁法》第三十六章。該章規定,在超過根據第三十四章申請駁回仲裁判決的時間、或已做出該申請以及已被拒絕的情況下,應依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按照法院判決的方式執行。

    投資條約帶來的新爭端解決機會

    印度與許多國家都簽署了雙邊投資條約,包括澳大利亞、法國、日本、韓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荷蘭、馬來西亞、丹麥及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 )等。與每個國家簽訂的協議都規定,締約一方投資者與另一方投資者應該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印度是多國投資擔保機構(MIGA)締結會議的參會國,該機構規定締約國和大會及MIGA之間應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按照印度法律,以下類型爭端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因此,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 與公共權利有關的爭端

    - 具有與刑事犯罪類似的性質,且需根據《外匯管制法》(FEMA)裁決的爭端

    - 由法定機構頒布有效知識產權的爭端

    - 超過當事人意志的稅收爭端

    - 根據《1956年公司法》停止營業的爭端

    - 涉及破產的爭端

    印度重要的經濟法規

    《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 :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RBI.html 

    《1938年保險法》 : www.irdaindia.org 

    《1951年產業(開發和管制)法》 : http://siadipp.nic.in/publicat/ip/ipact01.htm 

    《1947年勞資糾紛法》 :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ida.html 

    《1986年環境(保護)法》 : http://envfor.nic.in/legis/env/env1.html 

    《1992年對外貿易(開發和管制)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961年所得稅法》 : http://law.incometaxindia.gov.in/TaxmannDit/DisplayPage/dpage1.aspx 

    《1999年外匯管制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1962年海關法》 :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cs-act-idx.htm 

    《1975年關稅法》: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t-0708/cst-main.htm 

    《1944年中央消費稅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act/cx-act-idx.htm 

    《1985和1986年中央消費稅法》 :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tariff0708/cxt0708-idx.htm 

    《1956年公司法》 :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970年專利法》 :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s.htm 

    《1957年版權法》 :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5714 

    《1999年商標法》 : http://did.nic.in/ipr/trademark/tmmain.htm 

    《1992年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860年印度刑法典》: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ipc.html 

    《1872年印度證據法》: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evi.html 

    《2003年中央電力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2000年信息技術法》: http://mit.gov.in/default.aspx?id=321 

    《印度憲法》 : http://indiacode.nic.in/coiweb/welcome.html

     

    知識產權

    印度嚴格履行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規定的印度需履行的義務,保護知識產權(IPR)。印度在各個層面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給予極大重視,包括法制層面、行政層面及司法層面。

    印度有非常健全的行政機制來保護知識產權。警務人員有權對違反知識產權的情況采取行動,如盜版和仿冒產品等。

    違反知識產權規定的案子將在法院進行審判。印度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同時賦予了法院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裁決進行上訴的權利。

    受印度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 專利

    • 版權及相關權利

    • 商標

    • 地理標志

    • 植物品種

    • 設計

    • 集成電路布局設計

     

    專利

    自1999年以來,印度對其《1970年專利法》進行了詳細修訂?,F在,印度《專利法》完全符合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其義務的規定。自1999年以來的三次修訂主要在舊《專利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以下修改:

    1. 印度在1999年對其《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引入了獨家銷售權,并建立郵箱系統開始接收與化學和醫藥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WTO為發展中國家設立了截至2005年1月1日全面實行專利保護的過渡期,印度充分利用該過渡期,制訂了過渡條款。

    2. 2001年,印度對其《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大規模修訂。這次修訂使得印度《專利法》符合了TRIPS協議規定的印度須履行的義務。

    3. 2005年,印度對其《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開始受理化學和藥品的專利申請。

    訪問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網站,獲得更多關于印度《專利法》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s.htm

    《1970年專利法》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Act1970-3-99.html

    《1999年專利法》(修訂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act_99.PDF

    《2002年專利法》(修訂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g.pdf

    《2005年專利法》(修訂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_2005.pdf 

    版權及相關權利

    《1999年版權法》(修訂版)對以《1957年版權法》為基礎的印度版權法規進行了全方位修訂,全面體現了《伯爾尼公約》針對版權所作的規定,印度是該公約的簽約國。此外,印度還是《保護錄制者、防止錄制品被擅自復制的日內瓦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簽約國。

    印度定期對其版權法進行修訂,以滿足不斷變化的需求。印度版權法最新的一次修訂是在1995年,涉及多個方面,使得版權法與衛星廣播、電腦軟件及數字技術的發展相適應。本次修改還首次根據《羅馬公約》的規定,保護了演藝人員的版權。

    此外,印度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并簡化版權的執行,包括建立版權執行咨詢委員會(Copyright Enforcement Advisory Council),開展針對執行官員的培訓項目,以及為違反版權的案件設立專門的警務人員拘留室等。

    印度人力資源開發部中等及高等教育局

    http://education.nic.in/Secondary/secondary.asp 

    《印度版權法》 http://education.nic.in/copyright.asp 

    《印度1957年版權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5714 

    商標

    根據《1999年商標法》,印度為產品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知名商標提供保護。

    注冊商標需向商標注冊局提出申請。注冊商標需首先在商標雜志上公布,并接受異議質詢及復查方可生效。政府并不強制要求商標注冊以獲得保護,但若要防止或制止侵權,商標注冊是必須的。首次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十年,到期后經過重新申請可再獲得十年有效期。

    警務人員無需任何理由即可收繳假冒產品及生產假冒產品的機械。違法者可處6個月到3年的刑期,《商標法》對違反商標權益的罰款有詳細規定。

    訪問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網站,獲得更多關于商標保護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tmr_new/default.htm

    《1999年商標保護法》

    http://ipindia.nic.in/tmr_new/tmr_act_rules/tmr_act.pdf

    《2002年商標條例》

    http://ipindia.nic.in/tmr_new/tmr_act_rules/tmr_rules_2002.pdf

    地理標志

    《1999年地理標志產品(注冊與保護)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了規范。

    企業可以通過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為產自印度國內某一地區或該地區某一場所的所有產品進行地理標志注冊?!兜乩順酥痉ā废蛑醒胝▓蟮纳唐方o予了更高級別的附加保護。首次注冊的地理標志有效期為十年,到期后經過重新申請可再獲得十年有效期。

    訪問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網站,獲得更多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ipr/gi/geo_ind.htm

    《1999年地理標志產品(注冊與保護)法》

    http://ipindia.nic.in/ipr/gi/gi_act.PDF

    《2002年地理標志產品(注冊與保護)條例》

    http://ipindia.nic.in/ipr/gi/Girule~1.PDF 

    植物品種保護

    《2001 年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保護法》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進行了規定。該法令為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的保護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體制,通過確保投資回報,刺激公有部門和私營部門針對新植物品種的研發進行投資。該法令符合世貿組織TRIPS協議27.3 (b)條款對印度需履行義務的規定,建立了一套獨特的植物種類保護體系。

    在符合新穎性、獨特性、一致性及穩定性的國際標準條件下,新植物品種可以根據《植物育種工作者權利法》進行注冊。在達到國際認可標準的情況下,衍生品種也可以根據該法令進行注冊。該法令還具有一系列獨特的特點,如利益共享、社區權利、基因基金、強制許可等,同時還對違反《植物育種工作者權利法》所受的處罰進行了規定。

    該法令由一個專門建立的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保護機構執行。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保護條例也根據該法令制定。注冊植物品種需向該機構提出申請。印度政府農業部農業和合作局是主管該法令執行的行政部門。

    印度政府農業部農業和合作局

    http://agricoop.nic.in/

    《2001年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保護法》

    http://agricoop.nic.in/PPV&FR%20Act,%202001.pdf

    工業設計

    《2000年設計法》根據TRIPS協議規定的印度需遵守的義務為注冊設計提供保護。

    全新或原創獨立創造設計受該法令保護。該法令通過禁止第三方在沒有獲得已注冊工業設計擁有者授權的情況下,以商業目的為出發點,制作、銷售或進口帶有仿造或實質性仿造該設計的物品,以此保護設計擁有者的權益。工業設計的保護期為十年。

    若欲了解更多關于工業設計保護的信息,請訪問訪問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網站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s.htm

    《工業設計申請說明手冊》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proc.htm

    《2000年設計法》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act.PDF

    《2001年設計條例》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_rule.PDF

    《2003年設計(修訂版)條例》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r_03.pdf

    集成電路布局設計

    《2000年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法》根據TRIPS協議,對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的保護做出了規定。

    該法令規定了針對布局設計的注冊所有者和注冊使用者的專有權。設計布局注冊需向注冊局提出申請。針對注冊局的上訴可向上訴委員會(Appellate Board)做出。該法令還對違反設計布局法令所受的處罰進行了規定。

    本法律的行政管理部門是印度政府通訊與信息技術部信息技術司。

    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SICLDR)

    印度政府計劃組建一個由中央政府主管的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SICLDR),以接受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知識產權申請,并對合格的申請進行確認。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對印度全境均有管轄權[編號:2004年3月1日第219號公報 ,第 S.O. 279(E) 號通告]。

    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地址:

    新德里Lodi 路6 CGO大廈Electronics Niketan信息技術局3014-3015號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Semiconductor Integrated Circuits Layout-Design Registry Room No. 3014-3015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lectronics Niketan, 6 CGO Complex, Lodi Road New Delhi)

    郵編:110003

    欲了解更多關于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注冊處的活動及IC布局設計的詳細信息,請聯系:

    注冊員K.S. Chari博士

    電話: 24301405/905 

    傳真:24361464 

    http://www.mit.gov.in/default.ASPX?id=189

    《半導體法令》常見問題回答

    《2000年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法》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mit.gov.in/default.aspx?id=317

    《2000年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法》

    http://www.mit.gov.in/download/siclda.pdf

    《2001年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條例》

    http://www.mit.gov.in/download/sicldar.pdf

     

    注冊企業實體  

    • 成立公司

    • 建立聯絡辦事處/代表辦事處/分支辦事處/工程辦事處

    計劃在印度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可以通過以下選項建立企業實體:

    1  按照《1956年公司法》以合資企業或獨資子公司形式成立法人實體

    2  外國公司聯絡辦事處/代表辦事處/項目辦事處或分支辦事處的形式組建非法人實體。此等辦事處可以從事《2000年外匯管制(在印度成立其他營業場所分支辦事處)規章》所允許的活動。

    成立公司

    在印度,成立公司的相關事宜由《1956年公司法令》規范。公司既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私人有限公司章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權有所受限,公司人數限制為50人,不得邀請公眾申購公司任何股份,禁止邀請或接受公司以外人員的保證金。

    股份有限公司指不屬于私有公司的公司。

    若欲注冊及成立公司,應提前向公司注冊機構提交申請。在提交公司注冊申請時,還需向計劃成立公司所在邦的相關注冊機構提交公司名稱、公司備忘錄、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需在申請時提交的文件包括:

    A. 公司備忘錄

    B.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 公司與任何個人約定擔任其管理或董事或經理人所締結的協議(如有)

    D. 公司注冊機構通知可在適當時間成立公司的信函之副本

    E. 證明已支付規定的注冊及申請費用的文件

    F. 分別使用32號表格和18號表格證明管理權及注冊辦公室所在的文件,根據《公司法》提供載明同意擔任董事的聲明。

    在履行所有規定后,注冊機構會為公司注冊并核發一份公司注冊證書,使公司正式成為法律實體。一旦公司完成注冊并成立,即成為印度公司,需遵守適用于其他印度國內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公司事務部:http://www.mca.gov.in/ 

    成立聯絡辦事處/代表辦事處/分支辦事處/項目辦事處

    聯絡辦事處/代表辦事處

    聯絡辦事處的成立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聯絡辦事處的角色僅限于收集信息、促進進出口、為技術/財務合作提供便利。

    聯絡辦事處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商業活動。

    項目辦事處

    計劃在印度執行特定項目的外國公司,可在印度成立臨時性的項目/現場辦事處,此類辦事處只能處理與該項目相關的工作。只要符合具體規定條件,目前印度儲備銀行對于外國實體在印度成立項目辦事處的要求都會給與一般許可。

    分支辦事處

    在海外從事制造和貿易活動的外國公司,若想在印度成立分支辦事處,需基于以下目的:商品進出口、提供專業或顧問服務、進行研發工作、促進技術和財務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擔任在印買賣代理人、提供IT技術及軟件開發服務、為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提供產品技術支持、外國航空公司/運輸公司。成立分支辦事處必須取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只要遵守印度儲備銀行的指導方針,分支辦事處可在交納適用印度稅款后,將分支辦事處的獲利匯出印度。

    成立聯絡辦事處/項目辦事處/分支辦事處的程序

    欲設立聯絡辦事處/項目辦事處/分支辦事處,應使用FNC-I表格向位于孟買的印度儲備銀行中央辦事處外匯管制局(外國投資部)首席總經理(Chief General Manger)提出申請。

    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局網站

    http://www.rbi.org.in/scripts/Fema.aspx 

    《2000年外匯管制(在印度成立其他營業場所分支辦事處)規章》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76

    《2003年外匯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辦事處、辦事處或其他營業場所)(修訂)規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416

    《2003年外匯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辦事處、辦事處或其他營業場所)(第二次修訂)規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450

    《2005年外匯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辦事處、辦事處或其他營業場所)(第二次修訂)規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2469 

    申請成立分支辦事處/項目辦事處/聯絡辦事處的FNC-I表格

    http://rbidocs.rbi.org.in/rdocs/Forms/PDFs/form-fnc1.pdf 

    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指南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Category.aspx 

    《1999年外匯管制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經濟特區(SEZ)

    為了在印度國內為出口創建一種自由的國際競爭環境,《印度政府對外貿易政策》規定在印度境內設立經濟特區。經濟特區內可以建立各種單位,既可以生產商品,也可以提供服務。經濟特區內的單位只能掙取外匯,但是對于在經濟特區內設立單位并沒有預先增值或最小出口績效規定。經濟特區單位在國內關稅區進行銷售業務需繳納全額關稅,并遵循進口政策流程。

    經濟特區可以由公共部門、商業部門及合資部門建立,也可以由邦政府建立。100%的外商直接投資也可以建立經濟特區。印度政府已將目前的出口加工區改制成經濟特區。

    除了一些以特定產品、港口/機場為基礎的經濟特區,經濟特區的最小面積應為1000公頃。建立經濟特區的許可由印度政府商務部授予。

    在經濟特區內建立單位需獲得相關經濟特區內以開發專員(Development Commissioner)為首的委員會的批準。若想在經濟特區內建立單位,需以規定格式向開發專員提交申請。

    近年來,印度出現了大量私營部門建立的經濟特區,包括由外國公司建立的經濟特區。邦政府建立的經濟特區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經濟特區一覽表。

    經濟特區單位優惠

    印度對外貿易總局(DGFT)《程序手冊》第一卷附錄14-II詳細列出了適用于經濟特區單位的政策。

    經濟特區單位無需獲得許可或特定批準,即可從印度國內進口或購買建立經濟特區單位及進一步經營所需的資本貨物、原材料、消耗產品及辦公設備等,且無需繳納關稅。

    本地進口/購買的免關稅貨物批準的使用有效期為5年。

    頭五年可獲得100%的所得稅減免(10A節),此后兩年可獲得50%的所得稅減免。

    除了需要產業許可的部門,制造業經濟特區單位允許100%的外商直接投資。對于有些部門,只有小型單位允許100%的外商直接投資。

    經濟特區內允許建立境外金融業務單位,且在頭三年可獲得100%所得稅減免,在其后的兩年可獲得50%所得稅減免。

    針對經濟特區單位的外匯管制更具靈活性,上述單位每年的外部商業借款限額為5億美元。

    經濟特區單位無需繳納服務稅。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印度政府商務部經濟特區網站 www.sezindia.nic.in

    經濟特區聯系方式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contact_details.htm 

    建立經濟特區企業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Form_A_and_checklist.pdf

    《2005年經濟特區法》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SEZ%20Act,%202005.pdf

    《2006年經濟特區法》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SEZ-RULES2006.PDF

    常見問題回答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faq.htm

     

    勞動法

    印度根據國家勞工組織(ILO)的核心勞工標準,制訂了相關法律保護工人的福利和權益。印度有一系列旨在解決與勞動相關各個方面的法規,如勞資糾紛、工作環境、勞動報酬、保險、童工及同工同酬等。在印度憲法對聯邦和各邦職權的劃分中,勞動屬于“聯邦與各邦兼有之職權”,因此聯邦和各邦對其都有管轄權。中央和各邦都就勞動問題制訂了法律。聯邦法律將某些與勞動有關的領域交由中央政府下屬的部門處理,而另外一些領域則由各邦下屬的部門處理。

    印度政府勞工部網站  http://labour.nic.in

    處理勞工問題的相關聯邦法律:

    《1923年工人賠償法》 《1948年最低工資法》 《1936年工資法》  《1947年勞資糾紛法》 《1952年勞工退休基金法》 《1965年獎金法》 《1972年撫恤金法》 《1961年產期津貼法》 《1946年就業(常規)法》

    聯邦勞動法列表 http://labour.nic.in/act/welcome.html

    《1923年工人賠償法》

    《1923年工人賠償法》規定,雇員在雇用期間受傷或死亡,其或其家屬應獲得賠償。該法令規定了雇員應獲得的賠償標準。

    《1923年工人賠償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2308  

    《1948年最低工資法》

    《1948年最低工資法》用附錄的方式,列出了特定崗位員工在企業或在家工作的最低薪酬標準。聯邦政府和各邦政府有權對附錄中的最低薪酬規定進行修改。

    《1948年最低工資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811 

    《1936年工資法》

    《1936年工資法》規定了工資發放的時間期限,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雇傭方不得隨意減少雇員工資。

    《1936年工資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3604

    《1947年勞資糾紛法》

    《1947年勞資糾紛法》規定了工業企業中與停工、解雇及減薪有關的勞資糾紛的調查和解決。該法令為解決雇員和雇主之間的爭端提供了調解和裁決途徑。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商業、貿易和制造等行業的企業。

    該法令規定了解雇(或裁退)已連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以上的雇員的條件。在裁員之前,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陳述裁員的原因及通知截止日期及以及通告期內的員工工資水平。此外,員工還可按工齡獲得每一完成工作年份支付15天平均工資水平的報酬。雇主還須就此知會相關政府機構。

    《1947年勞資糾紛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714 

    《1952年勞工退休基金法》

    本法令旨在通過在企業內建立強制性的儲蓄體制,為員工提供財政保障。該法令規定在企業內部建立分擔制的退休基金制度,雇員交納的金額至少應與雇主交納的金額相等。雇員交納的最低標準是工資的10-12%。這些基金將在員工退休后支付給員工,也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部分提取。

    《1965年獎金法》

    《1965年獎金法》規定企業員工有權在利潤、產量或生產率的基礎上獲得獎金。該法令適用于雇員在20人或20人以上的企業。即便雇主在該會計年度遭受虧損,其支付的獎金標準也不得低于薪水的8.33%。

    《1965年獎金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6521

    《1972年撫恤金法》

    《1972年撫恤金法》為所有雇員在10人或10人以上的企業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工種雇員的撫恤金計劃。員工在退休/辭職時,可領取的撫恤金標準為每一完成工作年份支付15天薪酬,且最高不得超過35萬盧比(7778美元)。

    《1972年撫恤金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7239 

    《1961年產期津貼法》

    《1961年產期津貼法》規定在特定企業內,婦女在產前和產后的規定時間內可獲得特定津貼。本法令不適用于使用《1948年邦員工保險法》(Employees State Insurance Act)的工廠或企業。根據本法令,所有在預計分娩期前12個月內在企業實際工作天數超過80天者都可獲得產期津貼。因此,雇主需要支付產期津貼和(或)醫療補貼,并允許女性員工在生產及哺育期間請假。

    《1961年產期津貼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6153 

    《1946年就業(常規)法》

    《1946年就業法》規定工業企業雇主必須通過制定合適的常規規定,明確界定雇傭條件。本法令還提供了按員工、假期、換班、工資支付及假期等分類的常規規定范例。

    《1946年就業(常規)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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