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綜合多方媒體消息,11月3日下午發生于河南鄭州的拆遷引發八旬老太王劉氏自焚一事,經過多日演變,已經有了截然不同的說法。鄭州市二七區委宣傳部17日發布情況說,事發時拆遷人員并未在場,更未實施拆遷,老太太之死系火災導致。
這真是一場離奇變故!我不明白的是,對于事件的性質,當地政府為何時隔半月才有個說法?這里面到底有何難言之隱?
我注意到,此事發生后,有媒體報道,死者的遺體失蹤,家屬怎么找也無果。如果真是一場普通火災,會引發這些離奇事嗎?
由于眾說紛紜,筆者目前無法判斷這起事件的性質。但有兩點可以肯定:一,對于老人之死因,當地政府和家屬必有一方說謊;二,由于當地政府被指強拆致人自焚,它因此成了當事人,所以,此事的調查和定性,不應由二七區政府組織實施,而應由包括檢察院在內的其它機構進行。其中,檢察院的介入調查尤為重要。
從法律上講,此事既然在當初被指強拆導致自焚,那就可能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甚至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可能,如果非拆遷導致,則有誣告陷害的可能,無論何種情形,都應由檢察機關調查認定。
遺憾的是,直到今天,我們未從公開信息中獲悉半點有關檢察院介入此事的消息,果若如此,鄭州檢察院首先就有失職之嫌。筆者認為,鑒于此事涉及鄭州市區一級黨委政府,應至少由市檢察院負責調查。
鄭州檢察機關過去半個月在此事上的不適當沉默,其實是當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方面工作消極、集體無意識陷入不作為怪圈的縮影。
記得今年七月溫州動車事故后,我注意到各級檢察院均未在第一時間介入調查,而是在鐵路部門自己折騰良久、掩埋車體、理順關系后,在筆者和有關媒體強烈呼吁下,才以加入調查組的形式介入調查,至今也未見其有什么獨立作為,完全違背了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
再看其它重大事件,如宜黃自焚、石首騷亂、增城對抗等,可以說,幾乎任何對社會秩序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亂局,都未見檢察院在第一時間介入。
眾所周知,檢察機關作為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各類職務犯罪有法定監督權,這其實也是它的一項義務。只有認真、積極履行義務,才能查明事實,保障民權,震懾公權行使者,督促其依法、謹慎、及時履行義務,行使權力??梢哉f,檢察院越辛苦,人民權利就越有保障。
為什么各地檢察院明知這一道理卻在實踐中處處怠工?不外乎三種原因。一是各地檢察院仍是本級黨政機關附庸或打手,而沒有真正定位于法律監督機關,所以一出亂子,檢察院會秉著所謂“不添亂”的原則,只幫著同僚收拾局面而不會去調查同僚;二是檢察院本身的管理機制決定了它難能有主動作為,尤其是監督同僚的作為更是萬難;三是多年的附庸角色讓檢察院在官僚體系中已自覺收縮行為。
其實,那些檢察官和管檢察官的人或許已經忘卻,對官員體系的體制化監督,非但不是添亂,反而是最大的保護和警醒。
回到鄭州拆遷自焚疑案來說,在各種說法并存、民間情緒激憤、媒體急尋真相的當下,只有檢察院盡快出手,深入調查,固定證據,秉公說話,才能釋疑定紛,防止輿情的繼續擴大,保障公民的正當權利,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