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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交所:不鼓勵中小板公司進行風險投資

    2011-08-30 10:55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修訂并下發了《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簡稱“30號備忘錄”),明確表示“鼓勵上市公司致力發展公司主營業務,不鼓勵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

    30號備忘錄指出,本備忘錄所稱風險投資包括證券投資、房地產投資、礦業權投資、信托產品投資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行為。

    其中,證券投資包括上市公司投資境內外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以股票、利率、匯率及其衍生品種為主要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

    上海一位券商保薦人告訴記者,此前,不少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依據的僅僅是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由于授權的額度較大,往往作為股東的投資者不能對此提出自己的意見,從而導致上市公司也面臨一些未知的風險。

    30號備忘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進行金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除證券投資以外的風險投資,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其中,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不論金額大小,均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應當取得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處于持續督導期的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應當對其證券投資事項出具明確的同意意見。

    記者了解到,不少新上市公司或是完成增發的公司,利用募集資金尚未投入到約定項目的機會,將該筆資金進行風險投資。為此,30號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資金進行風險投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進行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時,應同時在公告中承諾在此項風險投資后的十二個月內,不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參與投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小額貸款公司、商業銀行、擔保公司、期貨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參照本備忘錄關于風險投資的一般規定執行。

    此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進行風險投資,視同上市公司的行為,適用本備忘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參股公司進行風險投資,對公司業績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參照本備忘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一位私募基金經理對記者表示,近期以來,受高收益的吸引,上市公司投資礦產、股票、理財產品的越來越多,但這種“一窩哄”背后,不僅可能是上市公司偏離正常的經營軌道,其間也蘊含著未知的風險,同時給投資者也帶來了估值的困惑。因此,深交所及時出臺30號備忘錄,不論是給上市公司健康正常發展,還是給投資者篩選標的,都帶來了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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