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禁了之”的簡單社會管理思路,也引發了社會強烈的質疑和批評。一些人士則擔憂,深圳的“禁令”會被其他城市群起仿效,對中國電動車產業造成致命影響。
一些人士還指出,在不少大中城市,電動車已經成為許多行業和低收入群體賴以生存和謀生的重要工具,簡單的禁令會令這些行業與人群陷入困境。
事實上,中國政府也不鼓勵在社會管理中運用這種簡單的“禁令”模式。在今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等聯合下發的有關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就明確表示,各地應當引導電動車行業發展而不是簡單禁止。
由于“禁令”與民意存在沖突,在深圳的執法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的管理人員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礙。
在社會輿論的爭議聲中,6月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二稿)》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電動車上路的基礎上,增加了“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核發專用標志的警用車輛及從事郵政、快遞、市政公共設施搶修業務的車輛除外”的內容;同時明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動車不得上路,且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
有關人士認為,相關修改意味著深圳對電動車從原來“全部禁止”轉為“以限為主”,在立法層面已經為受電動車“禁令”影響較大的部分低收入人群預留了“政策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