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盛超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恫莅浮?ldquo;第六章 法律責任”當中有條款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輿論解讀為是針對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而出臺的,迅速引起人們的關注。
所謂“被精神病”,實際就是指健康的人被以患有精神病為由送進精神病院關押,被限制人身和通信自由,除非妥協就范,否則很難“被治愈”出院。從媒體曾披露出的多起此類事件來看,這種行為往往可以打著治療或者對社會治安存在潛在威脅的名義,規避開所有司法程序,長期剝奪公民合法權利且不受法律制裁。
此次《草案》中明文將“被精神病”的行為定為違法,并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這個條款釋放出兩個信號:一、此前的法律在這方面存在漏洞,有必要進行彌補和修改;二、有很多人鉆了這個漏洞,使“被精神病”成為一種各地頻發的社會現象,所以才有必要對此進行立法,規定社會行為準則。
其實,“被精神病”這個詞的出現時間并不長久,但它卻伴隨著例如“湖北十堰彭寶泉因拍攝上訪照片被派出所送精神病院事件”、“湖北省竹溪縣郭元榮被當地警方送進精神病院14年”、“武漢徐武被精神病案”等一系列事件而迅速為人們所熟知。
上述“被精神病”者有著共同的特征,就是針對自身權益被當權者侵害,通過各種方式反映情況。而當權者為了掩蓋自身的惡性,或維護當地社會治安的穩定,便運用手中的權力將投訴者冠以“神經病”之名加以迫害。
也就是說,被認定為“神經病”的這些人并不是因為醫學的原因,僅僅是出于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為他們手中的權力,個人意志又擴大成為政府部門的意志加以執行,精神病醫院則在這樣的背景下予以配合。當權者、公安部門和精神病院構成了“被精神病”行為的共同制造者。
“被神經病”的可怕之處也正在于此:遵循當權者意志,由權力機關執行,專業醫療機構配合,不需要司法程序卻能起到只有司法判決才能產生的效果——剝奪人身自由和公民權利。它成了法外之法,公民對之恐懼,而當權者則使其成為對待異見者的法寶。從這點來講,《草案》將其定義為違法行為非常必要。
不過,即便《草案》最終定稿出臺,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遏制“被精神病”行為,我們依然持審慎樂觀態度。應該說《草案》在預防“被精神病”方面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但同時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應如何操作。這些特殊情況一方面是客觀存在的,另一方面也為“被精神病”情況的出現留下了缺口。如果當地的醫療、司法部門依然按照當權者的意志行事,法律的落實情況還是會大打折扣。
既然無法事前預防,就需要更嚴厲的事后懲戒,對刻意觸犯法律的個人和機構加以懲戒。但《草案》在這方面的規定是比較模糊的,僅表達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什么法沒有明確說明。尤其當一個地方政府以維穩的名義對個人實施“被精神病”時,責任方又該如何認定?政府、醫院和公安等部門又該承擔怎樣的連帶責任?身心俱損的受害人,是否也應按照法律得到相應的國家賠償和醫療賠償?我們期待法案正式出臺時,對這些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