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歐盟就中國限制鎢、銻、稀土等戰略性資源出口上訴世貿組織了,其實,限制戰略資源出口是中國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自由貿易”的旗號都不能侵犯國家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在1974年5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其第四條(5)款宣布:“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衛這些資源,每個國家都有權采取適合于自己情況的手段,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主權的一種表現。任何一國都不應遭受經濟、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脅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這一不容剝奪的權利?!?/FONT>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聯合國大會1974年12月12日通過)第二章第二條的下述內容進一步確認了一國的上述權力,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作為國際政治規則的聯合國文件如此,直接針對國際貿易規則的世貿組織有關章程同樣認可中國的上述權利。不錯,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是以促進自由貿易為宗旨的組織,但這個組織的規則管轄的范圍主要是締約方限制進口的措施,其主要目標是要求各個締約方對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平等的國民待遇,并不是管轄各個締約方限制本國資源出口的措施,也并不認為自由貿易至高無上。即使不考慮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認可發展中國家為本國經濟社會發展而實施特定貿易措施的權利,《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也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進口或出口,“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為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并一一列舉了10種情況,其中可以適用于中國限制出口戰略金屬資源的有以下4款:
(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i)在作為政府穩定計劃的一部分將國內原料價格壓至低于國際價格水平的時期內,為保證此類原料給予國內加工產業所必需的數量而涉及限制此種原料出口的措施;
(j)在普遍或局部供應短缺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類措施應符合以下原則:即所有締約方在此類產品的國際供應中有權獲得公平的份額,……
既然如此,美國和歐盟的做法無異于踏破了國際社會基本準則的底線,是在踐踏一個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
不僅如此,美歐的做法開此惡劣先例,還潛伏引發連鎖反應的風險,進而可能與他們自己的許多措施自相矛盾。須知美歐是全世界出口管制最廣泛也最嚴厲的,僅就美國對華出口管制而言,可以上溯到1949年NSC41號文件的美國對華出口管制制度一向以覆蓋面廣泛、嚴厲、僵硬而著稱,美國還憑借其政治經濟影響力聯合其盟國組建了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從而在相當程度上把自己的出口管制制度施加于其盟國之上。冷戰時期,美國操縱下的巴統對華貿易禁運項目一度多達對蘇貿易禁運項目的兩倍(即所謂“中國差別待遇”)。冷戰結束之后,美國不僅依然在國內維持著對華出口管制,而且在國際上推動組建了《瓦瑟納爾協定》,簽約國共同對特定國家實施一定范圍的出口管制。假如中國限制本國戰略資源出口是違規,那么美歐的出口管制措施是什么?
美國和歐盟的這一舉動引起了較為廣泛的關注,實際上,由于美歐貿易政策太多地受利益集團左右而搖擺不定,嚴重缺乏一致性,我們實在沒有任何必要太看重他們的行動,太把他們的言行當回事。在2006年10月24日歐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競爭與伙伴關系:歐盟-中國貿易與投資政策》(Competition and Partnership:A policy for EU-China trade and investment,下文簡稱“《競爭與伙伴關系》”)中,歐盟給中國扣上了“擾亂全球自然資源貿易市場”(《競爭與伙伴關系》第11頁)的帽子,指責中國限制煤炭、焦炭等國內豐富資源出口,從而擾亂了世界原材料市場的供給和價格。其實,即使不考慮我國對這些資源出口的管理措施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避免“環境傾銷”和“社會傾銷”,單就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而言,歐盟自己也“功不可沒”.此前幾年,歐盟曾經指責我國焦炭大量出口,威脅對我國出口的焦炭發起反傾銷,經過談判,我國削減了對歐焦炭出口配額。不料,幾乎就在次年,全世界鋼鐵生產和焦炭需求猛增,歐洲鋼鐵廠商陷入“焦炭荒”,歐盟又指責我國蓄意壓縮對歐焦炭出口配額,聲稱要為此向世貿組織申訴。在2005年的紡織品特保爭端中,歐盟同樣起初氣勢洶洶拼命壓縮中國紡織品出口配額,結果很快鬧出了紡織品壓港危機,不得不又找中國尋求解決方案。諸如此類缺乏一致性的行為在美歐都不少見,此種做法也許能夠投合某些國家的某些利益集團于一時,但對美國和歐盟自己經濟貿易的平穩發展、對美歐執行機構的威信并無裨益。(作者:梅新育 博士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