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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遠從租的角度看壟斷(下)
    導語:反壟斷法的條文越寬泛,執法機關越龐雜,執法權力越大,“反壟斷尋租”的破壞力就越大。

    薛兆豐 青年學者,經濟專欄作家

    從1933年英國經濟學家羅賓遜夫人 (J.Robinson)的 《非完全競爭經濟學》起,到2002年美國法官波斯納 (R.A.Posner)的新版 《反壟斷法》止,分析壟斷行為的經濟學框架,都是以一條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為藍圖的。此藍圖本身沒錯,但很容易給 “點到即止”的讀者造成誤會,令他們以為反壟斷的要旨之一,就是賦予政府權力,讓它在 “壟斷者”與 “消費者”之間 “公平合理”地瓜分既定的利益。

    在中國,鐵路是國家壟斷的。春運期間,鐵路壟斷者的收入可以大增。多數人——— 包括那些堅決反對行政壟斷的人——— 認為,以行政手段限制火車票的價格、從而限制鐵路壟斷者的壟斷收入,是對壟斷的一種有效矯正?;谕瑯拥睦碛?,他們也主張對其他公共事業,包括電力、用水、環衛乃至教育,都實施限價管制。這種思維背后的邏輯是:壟斷的禍害在于壟斷者需索過度,而只要對壟斷進行價格管制,就可以解決問題,使消費者免遭盤剝。

    從租的角度看壟斷,上述成見錯了,而且錯得清楚——— 由政府來管制壟斷,不可能保護消費者利益。這是因為, “壟斷租值”永遠是由需求強弱決定的,其他因素無法改變租值。就鐵路而言,只要政府仍然壟斷鐵路運輸業,那么它就必然享受春運期間的額外租值。只要需求還在,這租值就不會消失。不論政府管不管,這種 “壟斷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響,受影響的只是租的實現形式。

    假如沒有任何價格管制,那么鐵路壟斷者就可能提價,從而將其享有的租全部變現;假如存在價格管制,那鐵路壟斷者便無法將其壟斷租全部變現,而只能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把車票賣給與他有特殊關系的乘客。這時,部分租值就從鈔票形式,轉變成諸如人際關系的非鈔票形式。

    政府管制壟斷的結果,不僅對壟斷者不利,對整個社會也不利,因為它不僅扭曲了壟斷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還迫使需求者將資源耗費在人際關系的競逐上,造成社會的凈浪費。不明白這一點,我們就無法明白,為什么經濟學家在反對行政壟斷的同時,也反對以價格管制作為對行政壟斷和其他壟斷的矯正手段。

    再以電信業為例。在中國,電信部門受準入壁壘保護,從而坐擁巨額壟斷租值。但是,電信部門受準入壁壘保護是一回事;它如何將其壟斷租變現是另一回事。經濟學家既反對政府在通信行業設置準入壁壘,但同時也支持電信部門自主提供業務、自主劃分市場、自主收取費用。從租的角度看壟斷,這兩者是并行不悖的。

    一個地主,可能把他的土地交給敗家子打理,結果丟荒了土地。這是最壞的一種情形,是地主和消費者的雙輸。好一點,地主雖然維持壟斷者的特性,但可以把土地分割,交給幾個不同的佃農耕作,對他們論功行賞,那么耕作效率就會提高。只要交易費用夠低,不論土地由一個地主擁有,還是有一百個地主擁有,都不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

    同樣,這些年中國電信幾經分拆和資源調動,實際上就是壟斷下的佃農安排。這種安排提高了效率。盡管電信保持了壟斷特點,但由于基本沒有受到價格管制,其經營主體保持了相對獨立,所以在國家壟斷的前提下,電信公司之間不僅存在競爭,而且競爭激烈,服務質量于是提高。

    十多年前,深圳郵電局提議發展移動電話,但上級認為成本太高,需求不足,所以只允許深圳自籌資金試行。深圳投石問路,結果供不應求,造成壟斷者和消費者雙贏。這是說,將 “國家壟斷電信業”的前提存而不論,壟斷者及其屬下承包部門,若積極追求兌現租值,就比 “只占茅坑”對社會有利得多。讓政府管制壟斷,而非解除壟斷,效果則適得其反。

    再以石油為例。阿拉伯壟斷了大量油田,你可以抱怨上天不公;但石油輸出國聯合起來,以卡特爾形式操縱石油開采量,從而最大程度地兌現其天賦租值,卻肯定對全社會有益。這是因為,在石油輸出國共謀逐利的同時,全球石油消費的節奏得到了調節,石油在時間上的配置達到了優化。

    從租的角度看壟斷,我們首先看到,壟斷者注定是要設法將其壟斷力的租值兌現的,而他們的成功全賴需求者的鈔票認可。令人驚訝的推論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種種行為,包括資源集中、價格聯盟、價格歧視、捆綁銷售、市場分割等,都是能為壟斷者實現租值,即為需求者以鈔票認可的行為。

    這是說,反壟斷法把目光集中在上述商業行為本身,是看錯了重點、打偏了靶子。這便照亮了反壟斷研究的第一片累結碩果的沃土:逐條研究被反壟斷法禁止的每一種商業操作,解釋它們為什么其實都是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社會福利的。

    從租的角度看壟斷,還能讓我們把視線轉移到引起這些行為的壟斷力的性質上去。既然對租值的追求必然引致 “反壟斷違法行為”,所以問題不在這些行為本身,而在其起因,那么帶來租值的幾種壟斷力,包括天賦、經濟產品、發明專利和行政特權,對社會福利的作用都是同等的嗎?

    這提問引向了第二片沃土:解釋為什么天賦不論落到誰的頭上,都不影響社會福利;解釋為什么追求經濟產品和發明專利上的壟斷,往往會促進社會福利;重要的是,解釋為什么追逐行政特權上的壟斷,往往會損害社會福利;而在經濟學中, “尋租 (rentseeking)”一詞,則是專指最后這種有害行為的。

    反壟斷研究還把反壟斷執法作為考察對象,這是第三片沃土了。當立法者并不理解諸多商業行為的效率含義,而反壟斷法的條文又含糊不清,反壟斷法執法就必然成為競爭者和執法者們 “尋租”的樂園。反壟斷法的條文越寬泛,執法機關越龐雜,執法權力越大, “反壟斷尋租”的破壞力就越大。這是各國在推進反壟斷法時,必然遭遇的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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