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中央:加強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建議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
近年來,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經過不懈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低生育水平保持持續穩定。但正如2008年1月15日舉行的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第六屆全國理事會第三次會議指出的,我國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存在反彈的風險,在一些地區甚至呈現出反彈的勢頭,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相關資料表明,我國超生群體中有一半以上是城市流動人口。因此,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生服務和管理既是遏制人口生育水平反彈的重點,也是完善以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我們2007年在北京、上海、寧波、東莞和長沙五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進行的調查,我們認為,目前在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以下問題值得引起有關方面重視:
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體制尚未健全,致使服務和管理上存在許多薄弱環節。
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手段缺乏系統整合,難以很好地適應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需要。
三、流動人口應享有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沒有切實保障。
針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存在的上述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實行以流入地為主,流入地與流出地并重、雙向考核的管理服務體制。要做好雙向把關、雙向反饋、雙向管理工作:雙向把關即流出地要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等,將計生情況登記表、合同、計生證明、身份證、結婚證、孕情通報單及《委托代管協議書》等立卷歸檔。流入地要及時查驗流動人口原籍有關部門簽發的婚育證明等;雙向反饋即對外出已婚育齡婦女做到定期檢查孕情、環情,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流出地(或流入地)有關部門;雙向管理即要求長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齡婦女,一律由流出地和流入地簽訂《委托代管協議書》,一旦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作為政府應予承擔的職責,納入城市計劃生育服務體系,調整財政預算,落實所需經費,實行屬地化管理,列入社區經常性工作范圍,提供與社區居民同等的服務,享受同等的合法權益和優惠政策。流出地政府要依法落實流出人口及其家屬應享有的獎勵優惠政策,嚴禁搭車收費,不得要求流出人口返回孕檢,不得異地設站孕檢。
第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數據公告制度和信息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為基礎的動態服務和管理平臺,實現流出地與流入地之間,計生部門與公安、衛生、勞動保障、民政、農業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管理平臺或者其他方法提交、反饋有關信息,對流入育齡人口的基本情況進行數據交換,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育措施和持證等情況。注重強化計劃生育信息的采集、變更、傳遞、反饋等環節,實行統一采集、部門共享、專業補充、雙向互通的模式,做到及時采集、適時變動、異地查詢、交換共享、動態分析、分級監控。實現對流動人口尤其是已婚育齡婦女的經?;?、動態化跟蹤管理和服務。
第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流入地計生管理體系,“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流入地計生管理體系,堅持“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由傳統的粗放式管理向依法管理、溫馨服務轉變,由戶籍人口為主向戶籍、流動人口并重轉變。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要同對當地居民一樣,保障其享有同等的計生服務和獎扶政策。如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除計生手術費用及術后補助等。通過建立利益導向機制,鼓勵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四、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標準和指標體系?,F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在評估過程中存在考核結果和工作目標脫節現象,導致考核結果難以客觀地反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成效。要建立起一套以服務型管理為原則的考核評估機制,設立一系列服務導向型的考核標準和績效考核制度,將部門績效與領導考核直接與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情況掛鉤,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促使各部門在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上責任、措施、實施都切實到位,使之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充分發揮相關政府部門機構對流動人口管理尤其是服務職能作用,更有效地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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