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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格的問責是化解拆遷沖突的保障
    楊興云
    2011-02-2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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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楊興云

      經濟觀察報:當前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王琳:拆遷中的主要矛盾還是公權與私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城市發展與個體需求的矛盾。它的根源就是土地財政。土地財政又源于失衡的央地財稅分配機制與高企的行政成本。

    經濟觀察報:為什么中國在這方面會存在如此之多的問題?

    王琳:這要從轉型中國的時代背景來分析。從整體上看,拆遷好像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階段。但拆遷有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矛盾無法化解。拆遷矛盾激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私權和法治觀念的日益普及,集體至上的觀念已被多數民眾拋棄。這一變化使得被拆遷人敢于通過抗拆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一方面,法治對公權力的要求是一種受限的權力,但現時這種權力還過于強大,在體制內難以受到司法的制約,在體制外難以受到民意的制約。上升的私權和不愿受限的公權一對碰,自然是火花四濺。

    經濟觀察報:以三亞為例,為什么在拆除棚戶區的過程中會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究竟應該如何定位類似三亞拆遷中這些人的身份?究竟該不該給予適當補償?

    王琳:我想有必要區分“拆違”和“拆遷”?!安疬`”針對的是違法或違章建筑,拆遷的“拆”針對的是合法建筑。拆違就不存在“遷”的問題。

    三亞鳳凰鎮的例子之所以引發輿論強烈質疑,主要是因為拆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拆違本身。當地政府坐視棚戶區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是失職。不拆,就是繼續失職。但三亞要反思執法方式,尤其應反思 “把豬養肥了再殺”的拆違思維。包括棚戶區如此長時間的公開違法,有沒有行政部門在大開綠燈?是單純的失職,還是伴有瀆職,甚至伴有腐敗,這都需要查清。

    從報道中可以看出,三亞鳳凰棚戶區內主要是一些外地來三亞求生活的農民。他們本身是弱勢群體,政府應予關懷和扶助。但也不能任由他們搭建棚戶,對土地構成實質占有,并且用來營利(比如養豬)。如果放縱違建,對其他守法者也不公平,還可能帶來極為惡劣的“示范效應”。三亞市違建成風,現在要完全處理好難度相當大。這就是執法不及時的惡果。

    經濟觀察報: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是否有更人性化的方式?

    王琳: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就是最好的人性化。行政管理中的 “強制執行”從來都應作為被動的選擇和最后的選擇。行政部門首要的任務是做好違章建筑的預防。另一方面,對于既成事實的違建,也要盡到告知義務,疏導義務,動遷義務,勸返義務。在執行上,要區分違章建筑與違建的其他合法財產權,要尊重違建者的人身權。

    在國家層面,要加緊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強制法的制定。缺了這兩個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其實是不完整的。法律的缺失讓許多違背憲法精神的地方規章大行其道。

    《經濟觀察報》:新的拆遷條例有哪些突破,尚有哪些不足?

    王琳:我更傾向于使用“征收法”或“征收條例”這樣的稱呼。所謂的“新拆遷條例”指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這個“條例”已于1月21日公布施行。我們在名稱中看不到“拆遷”兩個字。拆遷其實是征收的后續動作,“無征收即無拆遷”。當合法征收完成以后,房屋的產權也已經轉移,征收人愛怎么拆就怎么拆。

    我們常說,“窮人的破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的前提,是窮人對這座破房子擁有合法的產權。以前拆遷糾紛頻仍,就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奉行先拆再征的策略,顛倒了征收的程序。新“條例”明確征收與補償是“拆遷”的前提,這是一個進步。至少廢棄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其實效如何,還依賴于法院的作為以及法院獨立審判能力的提升。

    “條例”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仍是“條例”。用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征用,不符合立法關于“法律保留”的規定。此處,“條例”對地方政府違法征用、違法拆遷的責任機制規定過于粗疏。而嚴格的問責,恰恰是化解拆遷沖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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