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興元:論哈耶克的稅制效率與公平觀
摘要:哈耶克主張堅持稅制的經濟效率原則(即稅制設計的中性原則),由此對累進稅和一個稅制的整體稅收累進問題持否定態度,并肯定了比例稅的優點。他的稅制公平原則有別于一般財政學教科書中的納稅能力原則,哈耶克強調:(1)最低收入群體作為少數應得到一些救濟,其形式是一種比例較低的征稅;(2)高收入群體作為另一種少數群體,多數不應當有權對之強加歧視性的稅收負擔;(3)征稅總額應當多高一般由多數決定,它也因此應該最大程度地承受這一稅收負擔。歸根結底,哈耶克的稅制效率和公平原則實質上反映了他一貫遵奉的個人自由原則,它又是其“自由秩序”構成原則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從個人自由原則也可以推導出自由企業制度的經濟自由原則。哈耶克提出了一種較好地解決整體稅收累進問題的構想,事實上贊成一種輕度的整體稅收累進,但主要一方面是為了顧全對低收入群體的再分配需要,另一方面維護包括富人在內的少數群體的正當利益(社會公正)。哈耶克所闡明的稅收原則本身對于我們國家如何通過稅制改革真正實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有著很大的現實意義??梢砸斐?,一個良好的稅制應保障每筆凈收入的相對結構不發生扭曲,也就是保障正向激勵機制的正常運作,鼓勵人們力爭成為一種富人俱樂部的成員。
一. 引言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F. A. von Hayek)系197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是20世紀經濟學界的一個中心人物和奧地利學派的最主要代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卷2,609),是20世紀最偉大的思想家和經濟學家之一。他對稅制效率和公平問題的論述集中體現在他的宏篇巨著《自由憲章》第二十章《稅收與再分配》之中(哈耶克,470-495,下同)。他在文中著重論述了一國稅制效率和公平問題,切入點為一個稅制的整體稅收累進問題和累進稅問題,并認為這是一個“事關未來社會的整體性質的決定性問題”(哈耶克區分自由社會和不自由社會),明確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實際稅制構想。這種整體稅收累進問題事實上在美國、英國、德國和我國都存在。
哈耶克批評了許多國家的整體稅收累進問題和累進稅的弊端,肯定了比例稅的有利作用。他特別關注稅制的效率原則,也即稅收設計的中性原則,強調稅制的整體累進程度不能過高、要維護經濟激勵機制和保護企業家精神,尤其批判了稅制中許多影響經濟激勵機制的做法。他所闡述的稅制的公平原則也有別于我國一般教科書上所指的納稅能力原則,認為作為少數群體的窮人的權益需要保護,作為少數群體的富人的權益也需要保護,實際上是反對“多數的暴政”。哈耶克整個立論的理路可以總結見圖1:
在闡明了他的稅收效率和公平原則后,哈耶克還提出了一種實際稅制構想,事實上它是一種輕度的整體稅收累進制度,這有助于一方面顧全低收入群體的再分配需要,另一方面維護包括富人在內的少數群體的正當利益(社會公正)。
本文在引言之后將首先評述哈耶克有關稅制效率和公平原則的思想,然后介紹哈耶克有關整體稅收累進、累進稅制和比例稅制的評述,并簡述哈耶克對解決整體稅收累進問題的構想,最后談談哈耶克的稅制效率和公平思想對我國稅制和再分配制度建設的現實意義。
二. 哈耶克意義上的稅制效率和公平原則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所作的分析遵循兩個稅收原則:其一為稅制的效率原則,也就是即稅收設計的中性原則,它是指稅收制度一方面應使得稅收對經濟主體活動的擾動和扭曲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是指國家征稅除了使納稅人因納稅而損失或犧牲這筆資金以外,最好不要再導致其他經濟損失,不應產生額外負擔(劉溶滄/楊之剛,187);其二為稅收公平原則,他的稅制公平原則有別于一般財政學教科書中所理解的納稅能力原則,哈耶克強調防范“多數暴政”和保護包括少數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基本個人權利,具體表現在:
(1) 最低收入群體作為少數應得到一些救濟,其形式是一種比例較低的征稅;
(2) 征稅總額應當多高一般由多數決定,它也因此應該最大程度地承受這一稅收負擔;
(3)高收入群體作為另一種少數群體,多數不應當有權對之強加歧視性的稅收負擔,不應對同種勞務計以不同的稅后凈報酬(即要保持不同納稅人每一筆收入的凈額之間的相對關系),不應因為作為少數的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與其他階層的收入不合拍就使得一般的激勵機制實際失效。也就是說,要遵守這樣一條規則:“允許多數為扶持少數而對自己征稅,但不鼓勵多數對少數施加它認為正確的任何負擔的行為”(哈耶克,同上)。
哈耶克所處的社會屬于西方民主社會,因此,他關注防范“多數暴政”。但是,在許多東方威權主義國家,人們可能還要防范“少數暴政”?!吧贁当┱蔽:Φ暮w面更大,因為多數的意志也成了被蹂躪的對象?!吧贁当┱奔瓤梢园l生在國家層面,也可以發生在鄉村層面。在我國絕大多數農村鄉鎮里,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形成原子型的分布,如同一盤散沙,其結果是“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陳桂棣、春桃,2004)。對于整個社會,“少數暴政”得以成功的途經是一致的:社會中的民眾被原子化。只有多數被原子化,少數才能顯示其力量。
在一般教科書中,一般把稅收公平原則理解為納稅能力原則,即“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指征稅應根據納稅能力平等分配和負擔?!?楊之剛,1999年,215)
由此,許多學者把公平原則分解為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為橫向公平,或稱水平公平,第二層含義為縱向公平,或稱垂直公平。 P>不同經濟學流派對于橫向公平的理解和觀點是不一樣的。比如,一種主流觀點是,“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即納稅能力相同者應當繳納無差別的相同數額的稅收……例如,在公平的所得稅制下,具有相同收入的納稅人應交納相同的稅收”(楊之剛,1999年,218)。哈耶克對這類長期以來存在的主流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對所得的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種工作的每筆凈報酬所得(而不是指個人總收入)之間的相對關系,而本來維持這種關系至關重要,累進所得稅必然違背同工同酬原則,而那是“可能唯一得到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其實,由此哈耶克提出了一種不同于一般財政學的稅收中性效率觀。哈耶克在此實際上指出了,這里存在罰勤獎懶的制度陷阱問題。哈耶克舉了一個例子:兩名律師接受了兩件完全相同的案子,而允許他們從其酬金中保留的金額取決于每名律師在本年度掙得多少其他收入,那么他們事實上往往會為類似的努力得到非常不同的收入。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工作得非常努力,或者出于某種原因活兒非常多,那么對應于他的進一步努力,他可能比一名活兒少或者運氣差一些的人得到一筆金額更少的(邊際)凈額報酬。
在我國一些教科書中,縱向公平一般是指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如以收入來衡量納稅能力,則收入較高的納稅人就應該多納稅(楊之剛,1999年,219),也就是應采取累進稅。這類主流觀點的理論基礎是有關連續消費行為的邊際效用遞減的假設。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推翻了這類觀點。其理由之一是不同人的效用是不可比較的,理由之二是,不能把邊際效用遞減這一設想合理應用到作為一個整體的收入,即某人從其資源上得到的所有好處。哈耶克的方法論個體主義和主觀主義是強有力的。只有個人自己才是評判個人效用的上帝。正因為如此,個人對社會的民主參與,社會制度對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至關重要。布凱南把個人以個人身份參加民主決策稱之為"個人的公共選擇"(布倫南、布凱南,2004)。在一些東方威權主義國家,個人沒有公共選擇的機會。個人連公共選擇的空間都沒有,何來公共選擇一說?
斯蒂格利茨在其《經濟學》(被譽為繼薩繆爾森之后的第四代教科書)一書中,也以“稅收和再分配”作為其第24章的題目。在談到良好稅制的特點時,他列出的第一點是公平,第二點是效率(斯蒂格利茨,514-515)。盡管對公平的定義與我國許多教科書雷同,包括把公平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但是他指出公平和“漂亮”一樣,各人的標準和看法不一樣,并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和論述。也就是說,初眼看來,他與哈耶克的看法似乎大體差不多。不過,哈耶克更為突出效率這一維度,畢竟效率是自由企業制度及其經濟自由原則的根本之所在。而且哈耶克與斯蒂格利茨之間的原則差別還不僅在于此:畢竟哈耶克關心的是一個有著自由企業制度的自由社會,關心的是構成其基礎的是經濟自由原則,經濟自由原則包括消費者自由和生產者自由等原則,它又是哈耶克心目中自由社會的自由秩序構成原則(這是書名《自由憲章》的真實涵義)的組成部分。經濟自由原則歸結到稅制上,就是哈耶克強調的稅制效率原則。實際上,斯蒂格里茨的價值取向與哈耶克是格格不入的。斯氏對市場失靈的藥方是減少個人的經濟自由,管制市場,擴大國家干預。哈耶克則是維護個人的經濟自由,開放市場,減少國家干預。斯氏的藥方需要更多的稅金,以供政府集中花費。哈耶克則是只同意政府索取必要的稅金水平,以便私人能夠有更多的資源自由選擇消費或者投資。從更深層面看,斯蒂格利茨和哈耶克的稅收效率和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斯蒂格利茨的稅收效率和公平定義符合一般財政學上的定義。而哈耶克恰恰認為這種界定是有問題的。
縱觀上文論及的哈耶克的稅制公平原則,可以看出,哈耶克的稅制公平觀是權衡他所論證的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而做出的折衷考慮。正如下文將要提及的,他在批判累進稅的基礎上主張考慮一種能夠顧全作為少數群體的最低收入群體利益和同樣作為少數的較高收入群體利益的輕度整體累進的稅制。而這種折衷有助于哈耶克維護最為根本的經濟自由原則,從而使得哈耶克的稅制公平原則表現出在某種程度上從屬于稅制效率原則的特征,成為經濟自由原則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里的根本邏輯是,稅制效率的體現最終有利于新創造社會財富的最大化,而后者反過來增加了稅制公平原則所對應的再分配絕對額,這一絕對額甚至可能遠遠大于遵循傳統公共財政學理論中稅制公平原則而能實現的再分配絕對額。由此,哈耶克對稅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是兩者兼顧的,在其中,個人的經濟自由得到維護,成為民主稅制的堅實支撐。
三.哈耶克論證稅制效率和公平原則的切入點:對整體稅收累進和累進稅的批評
整體稅收累進是指“在籠統考慮所有稅收的情況下,比對較高收入計征很高比例稅更甚的累進”(哈耶克,同上)。
很明顯,宏觀稅收負擔一般是指一國一定時期各項稅收收入總量與經濟產出總量之間的比值,即宏觀稅負L=T/GDP,其中T表示稅收收入總量(包括收費),GDP表示經濟產出總量(劉溶滄/趙志耘,145)。與此相應,哈耶克所指的整體稅收累進問題可以說就是指整體稅收負擔在不同收入水平群體之間的分配呈現一種整體性累進的問題,主要是指直接稅負在不同收入水平群體之間的分配呈現一種整體性累進問題,但又包含了對間接稅負擔的折衷考慮(比較本文第四部分)。哈耶克由此區分了整體稅收累進和某種單項稅收如所得稅的累進。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哈耶克避后者而不談。恰恰相反,哈耶克又把對累進所得稅和比例稅的分析用作為分析整體稅收累進問題以及他的稅制效率和公平原則的切入點。這一切入點的選擇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的比重較大有關。西方發達國家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而直接稅中最重要的就是個人所得稅。根據劉佐、朱廣俊的研究(中經網,2004),瑞典、法國、英國、美國、羅馬尼亞、南非和韓國七國1999年稅收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未加權平均,下同)為34.8%,直接稅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為24.7%,直接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平均比重為69.6%。2002年,我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6.8%,其中直接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為5.7%,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33.8%。實際上,2002年我國征收社會保險費約3100億元,如果加上這部分收入,我國直接稅收入占比達44%左右。2002年,2002年,我國個稅收入達到1211.07億元,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7.1%(中國科技財富,2004)。
哈耶克認為,諸如所得稅之類的個別稅收可以分級計征,因為這樣做可以平衡許多間接稅對較低收入群體加以比例較大的稅負的傾向。他還認為這是贊成某種程度的累進的唯一有效的理由,但它只適用于作為給定稅制結構組成部分的某些稅種,不適用于作為一個整體的稅制。哈耶克批評了許多國家把累進所得稅作為一種主要工具、把稅收制度變成為一種整體累進程度很大的稅制的做法。
哈耶克嚴格審度了累進稅的缺點,肯定了比例稅的優點,著重反對了高累進稅率和某種幅度較高的整體稅收累進。
哈耶克對累進稅的批評意見包括:
1.計征累進稅在今天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是比例稅制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其條件是要把足夠大的一部分稅收用來向某些特定的群體(如較低收入群體)提供服務或者提供直接補貼。這樣做的好處之一是,它應當不會導致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頂的結果,而那是征收累進稅的主要效應。這也是贊成比例稅的第一條意見。
2.在比例稅制下,相對富裕的人的全部收入被按相應的比例征稅,他們所得到的服務與繳納的稅額相差微不足道;而在累進稅制下,恰恰在這一階層中累進稅所造成的相對收入變化最為顯著,而且累進稅主要通過影響這一階層才對所有以下因素產生影響:技術進步,資源配置,激勵,社會流動性,競爭和投資。這也是哈耶克對比例稅制的第二條贊同意見。
3.哈耶克反駁了作為累進稅基礎的納稅能力原則。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是遭到哈耶克拒斥的連續消費行為的邊際效用遞減律。
4.適當累進和過度累進之間難以把握界限,累進稅的累進程度往往被作為多數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機關隨意專斷確定,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種累進程度愈來愈高的傾向,其實質是多數歧視少數,即“多數暴政”。
5.對最高收入級別加征高稅率的稅收收入與總稅收收入相比甚小,也就是政府并不能借此實現大幅度增收以擴大公共開支,而且受益者并不是最貧困群體,而是那些處境較好的工人階級以及下層中產階級,即選民中人數最多的一部分。高度累進政策的主要后果是限制了最有成就者本能賺取的收入并滿足了境況較差者的嫉妒心。哈耶克比較了英美兩國的數據后進一步指出累進稅收益可能低于它所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額。這可能會損害經濟激勵機制和經濟績效。
6.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種工作的凈報酬所得(而不是指個人收入)之間的相對關系,它必然違背可能唯一得到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即同工同酬原則。而比例稅則提供了一條規則,所有支付不同數額稅金的人可能都會同意遵奉它,不會帶來只適用于少數群體的特殊規則所可能造成的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比例稅使得對各種工作的凈報酬所得(而不是指個人收入)之間的相對關系保持不變。這是比例稅的第三大優點。
7.對于風險投資意愿、發明家、作家和藝術家等的工作激勵(收入),累進稅存在很大的負面效應。累進稅得到廣泛接受的原因之一是多數人認為“一個適宜的收入”是唯一合理的和符合社會愿望的計酬形式?!耙粋€適宜的收入”這一說法過于主觀任意,對一個人的收入必須封頂的觀點是錯誤的。在一個活動所占時間和社會從中受益程度之間不存在著必然聯系。把高額報酬看作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會愿望的東西的整個看法源自那些習慣于掙死工資的人的思維方式,而與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報酬對于發揚企業家精神則是不可或缺的。
8.累進稅雖然試圖減少不平等,實際上助長了現有不平等的永久化。累進稅影響社會成員的向上流動。
四.哈耶克對解決稅制效率和公平問題的稅制構想
為了平衡稅制效率和公平之間存在的替換關系并解決整體稅收累進問題,哈耶克提出了一種實際稅制構想,其要點是:
1.稅制的一般構成原則:稅收總還有些累進性,一方面要對一部分高收入者征收累進程度較低的最高直接稅稅率,另一方面這部分人還會支付某些間接稅,這會把他們的總稅負比例抬高到全國平均水平上。
2.最高直接稅稅率的確定原則:我們需要一種根據直接稅與總稅負的某種比例關系而限定最高直接稅稅率的原則。一種最為合理的規則是把直接稅的最高許可(邊際)稅率固定在國家稅收收入占國民總收入的百分比率(即宏觀稅負水平)上。舉一個例子:如果政府拿走25%的國民收入,那么對任何部分的個人收入計征的最高直接稅稅率也定為25%。
3.最高直接稅邊際稅率的調整辦法:如果發生某件全國性緊急事件(如巨大洪災),要求政府提高國家稅收收入與國民總收入的比率,那么也可以相應調高最高直接稅邊際稅率至同一比率;如果降低總稅負,也可以相應調低最高直接稅邊際稅率。
4.標準的直接稅稅率和較低收入群體的適用稅率的確定辦法:若要通過任何預算,就首先必須估算政府有意征收的稅收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率,從而得出標準的直接稅稅率。對于較低的收入可以根據這些收入被計征間接稅的比例來降低稅率的百分比。
哈耶克對這一構想的最終效應作了評價,即:最終結果就是一種輕度的整體稅收累進。其好處之一在于,適用于最高收入的邊際稅率超出平均所得稅率的程度,從其稅額來看不會超過間接稅稅額。
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哈耶克在維護稅制的效率原則(從而也維護了經濟自由原則)的前提下,進行了某種程度的折衷考慮,顧全了公平原則。
這一構想的思路是明晰的。但根據新制度經濟學原理,實施一種制度構想的可行性取決于決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又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治市場上的決策者作為制度的供給方,受制于作為制度需求方的選民的偏好,因為決策者的再次當選需要得到選民的選票。如果制度轉換成本夠高,決策者顧慮到各種選民群體的利益,不會輕易改弦換轍,改變利益格局,實施強制性制度變遷。這可能是我們沒有看到有哪個國家實施哈耶克的建議的原因之一。
五.哈耶克的稅制效率和公平觀的意蘊
(一) 累進稅與經濟激勵之間的關系:數學表達及其現實意義.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比較英美兩國數據后進一步指出累進稅的收益可能低于它所造成的實際收入的減少額,也就是說這可能會損害經濟激勵機制和經濟績效。哈耶克在整部巨著中的論述最終歸結到個人自由的維護上。哈耶克不是從功利主義角度、而是從憲政角度來批評累進稅制的。而一般財政學則是從功利主義角度提出高稅率(包括高累進稅)
(文章來源: 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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