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人大質詢應成為一種常態
盡管憲法和監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人大對 “一府兩院”的質詢權,但現實中卻鮮有行使。所以,當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時,敏感的輿論立即意識到了這是強化人大監督作用的一個信號。
所謂質詢,簡單地說,是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和問責“一府兩院”的一種方式。假如政府有哪項工作做得不好,或者群眾不清楚,人大代表或常委會有權要求政府接受質問,作出解釋,所以,質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知情,讓人大代表知道和了解政府做了什么工作,怎么做的,效果好不好;其次,是改正,即人大有責任督促政府改正那些引起社會不良反響的工作。也因此,如果質詢權正常運用的話,對于增強質詢對象的責任感,督促質詢對象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履職,是能夠起到好的監督作用的。
比起審議、詢問、建議、約見等監督方式,質詢的行權程序相對復雜,一般來說,只有比較嚴重的事情才列入質詢案進行處理。這就使許多對質詢不了解的人,包括官員,誤以為被人大叫去質問,可能就意味著丟官,從而與罷免、撤職、撤銷等監督方式相混淆。嚴格來說,質詢案本身帶著一點彈劾性,但程度遠沒到罷免、撤職、撤銷的份上。正是出于對質詢的誤解,怕造成這種效果,無論是人大還是政府,一是不輕易動用此種監督權力,二是也不愿主動配合人大的質詢。這是質詢被“束之高閣”的一大原因。除上述因素外,法律對質詢權“粗線條”制度設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質詢權的行使。質詢是有嚴格的限定條件的,但現行法律對質詢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例如,法律只允許質詢以法案形式書面提出,沒有口頭質詢,無疑增加了質詢提出的難度,也限制了質詢功能的發揮,降低了質詢的靈活性。
如前所述,質詢帶有一種問責的性質,是一種剛性的監督手段,假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善用和多用質詢權,比起通過議案或建議來“懇求”政府解決某些影響大的問題,或許更主動,更有效。所以,應該強化人大的質詢作用,為人大履行質詢權創造條件。為此,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事情。
首先,還是解決一個認識和觀念問題。一方面,人大代表要敢于去監督,把質詢當作自己應盡的代表職責去看待;另一方面,各級官員也要提高法律意識,自覺接受和配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質詢監督。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質詢制度。質詢權不能被推行,制度缺陷是關鍵。應該在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里,對質詢主體、質詢時間、質詢對象、內容及質詢操作程序作出更詳盡的規定,從技術上完善相關質詢制度。還可考慮嘗試建立小質詢制度,推動常態化質詢,例如每周舉行一次質詢等。
第三,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提高履職的能力,廣泛了解社情民意,為行使質詢權奠定基礎。
人大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政府的權力得到正確的行使,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而目前人大監督作用與人們的期望甚遠。因此,必須改善人大權力運用的方式,強化包括質詢在內的各種監督手段。在公民權利提升的情況下,人大質詢政府應該成為監督的一種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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