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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1
    于建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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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建嶸:誰能保護唐福珍們

    以自焚抵抗強拆的唐福珍女士終于還是去世了。她的不幸還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卻仍作為違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區政府定性為“暴力抗法”,其數名親友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刑拘。而唐胡兩家人眼中城管的“暴力執法”,被政府認定為“主體合法,程序合法”。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段餀喾ā分幸矊Υ诉M行了細化,即“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倍词故窍碛姓斔痉▓绦袡嗟姆ㄔ?,面對“以自焚、自縊、自溺等自殺手段相要挾的”,也規定應“立即停止執行,以緩解矛盾”(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謹防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的緊急通知》)。那么,現在問題在于:為什么法條不足以保護唐福珍的財產和生命?
    有種解釋是胡家的房子本就是違建,不是合法財產。但我認為這關系到如何去理解“法”。在我看來,法不能被簡單地等同于靜態的紙面上的“法條”,它是個動態的實施過程,法的適用要遵循基本的原則,比如不矛盾、官方行為與法律一致、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等。從這個角度來看胡家房產的合法性和反抗的正當性問題,結論可能就不是“違建”、“抗法”那么簡單。
    若糾結于程序、手續等,胡家的被拆遷房確實沒有領到合法的“準生證”。但究其來籠去脈,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在政府需要“招商引資”創造政績時,國家的土地法律被無視,唐家被邀請回來“非法”使用土地,那所房屋被默認了11年;在政府需要“用地”創造政績時,已經既成事實的土地占有和房屋就成了所謂的“違章建筑”,不顧唐家為開辦工廠投入的巨額成本,只能以當年建筑成本價為依據給予補償。另外,據說拆遷紅線特意避開原來的主路,繞個彎將胡家圈進去,讓同樣沒有任何產權證書、和鄉村干部有關的樓房保留了下來,這顯然是權力作怪導致的不公平。法律這時已成了純粹的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這種潛規則帶來的是民眾無法預期自己行為的后果,無法預測自己財產的狀態,財產權處于模糊狀態得不到保障。辛辛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唐胡兩家不能接受家族將因不公平而失去財富的現實,舉起了棍棒和燃燒瓶,不僅僅是輕描淡寫的“不守法”、“要錢不要命”可以概括。
    而問題的反面是:為什么法條可以保障政府的暴力拆遷?眾所周知,被金牛區政府作為至寶重器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顯違憲違法,是公權侵犯權利的利器,幾乎淪為“惡法”,卻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我們的社會卻沒有提供解決這種問題的制度途徑!作為常識,“法”也不僅是一種中性的規則,它背后承載著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生命和財產是“天賦人權”,我國的憲法明確加以保護。但問題是,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在各種條例、細則、辦法、甚至紅頭文件的層層解釋下,憲法原則往往被稀釋變味,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法律為何保護不了唐福珍?

    再者,法律的威嚴來自違法必究。但是,拆遷不走訴訟程序,由無行政執法權的城管局來實施;在唐淋上汽油要自焚后仍不停止行動;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卻又自說自話做起裁判員,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卻不會被法條自動來追究責任。如果存在一個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力量,如果權大于法,當然就不會“徒法自行”,讓手舉《憲法》、《物權法》的唐福珍們安心了。
    近年來,我們以部門立法為中心的法制建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唐福珍案告訴我們,法制化并不能當然地保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反而有可能因僵化的法條主義,進一步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那么,接下來的問題是,法制建設還缺少了什么?
    我認為是缺少了法治觀念。法治與人治相對,是指人民通過制訂法律,將部分權利讓度給統治者。國家的任何公權機關和各級領導者,其權力由法律授予,應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司法機關是社會中權利救濟的最終渠道,是正義的最后守護神。
    憲法原則和法律為什么會成為空文?政府權力為何難以得到限制?在我看來,就是因為地方政府領導尚未真正樹立法治觀念,以法律作為執政的中心。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黨與人民被形容為一種水乳交融的關系。在政府權力與民眾權利的界限、法院與地方政府關系方面,都沒有經過執政者與民眾的協商和妥協,也沒有產生違憲審查辦法等配套機制,因此很難約束執政者其身。雖然“依法治國”已經入憲,但這一原則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保護私有財產”并無兩樣。
    在存在政法委的現實情況下,當法院在權、財、人等方面不能獨立于地方政府時,司法權就沒有可能獨立于地方黨政、完全超脫于地方利益。即使有所謂的行政訴訟法,但在黨委對地方最終負責的情況下,對拆遷這一影響到地方財政和官員政績的重要行為,法院支持民眾的可能性也不大。上海釣魚案中,法院的審理依據是與城管局會商制訂的;深圳擬對十四種非正常上訪行為處以勞教的通知,更是根據深圳市委35次常委會議有關精神,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發布的。唐女士的前夫胡昌明可能正是看透了這一點,加上法院并沒有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否違憲的權力,才在關于拆遷行政復議被駁回后,沒走司法程序而走上進京上訪之路,而他能有那媲美中彩票的運氣嗎?
    因此,比法制化更重要的是推動法治進程。只有這樣,已經產生了巨大獨立利益的地方政府,其“執政能力”才能受到有效制約。不能再借“法”的名義,將本是平等關系中的拆遷相對人,逼到不平等的境地。
    其實社會有矛盾沖突很正常,可憂的是小事化大,比如拆遷逼死了人命;可慮的是一再重復,比如唐福珍之后還有青島張霞;可怕的是完全沒有制度性的解決辦法。法律既然不被執政者奉為圭臬,又怎么會被公民信仰尊重。而現代社會不靠規則來治理,我認為是完全不可能的。個案解決式的信訪制度已是效率低下難以依賴,再批著法律外衣“搞運動”、“講政治”恐怕也只會再蹈歷史覆撤。
    人可以失去的東西,最后莫過于生命。唐福珍悲壯而決絕的自焚告訴我們,為保護自己得之不易的財產,民眾愿意付出什么樣的代價。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官不惜命,奈何以死“威脅”之。如果唐福珍像火炬一樣燃燒的生命,還不能讓執政者反省房屋拆遷制度并加以廢除、變革,絕望之下,釘子戶們大約只有越來越傾向于以暴力手段自救。這次唐女士燃燒了自己,下次汽油淋下的會是暴力拆遷者嗎?。出幾個唐福珍,官府也許并不在意。要都成了楊佳,社會可能就會走向動蕩。
    法條并不一定代表正義和公理,單靠法制也并不足以維護社會的和諧。將付出生命的弱者打成“暴力抗法”,再抓幾個“妨害公務”的嫌疑犯,不代表政府就在官民沖突中取得了“勝利”。歷史上的朝代輪回已經清楚地告訴了我們這一點。如果不承認,現實將會給其教訓。要防止地方政府暴力拆遷帶來的政權合法性危機,只有加快法治建設。當然這并不容易,也許只是個愿望。

     

     

     

    (文章來源:09年12月7日   《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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