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建議成立土地國資委
土地亂象背后的制度缺失
在社會轉型與市場化改革兩個大背景下,土地亂象比較多。不僅農民土地,包括農村土地和農業土地都出現了亂象,如土地紅線問題;土地征收征用的關系,與此相關的拆遷、房地沖突、小產權房、經適房、廉租房問題;另外,還有土地價格、租稅費不分以及土地市場權錢交易問題等等。
歸結起來,是制度存在缺失。制度層面有三個關鍵點:
一是以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為軸心的法律結構不清晰。這是土地的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權制度、土地使用權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很多土地亂象,都因此而起。
第二是城鄉土地依然是二元結構,分成國有和集體兩種所有制。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確立了這個結構。
第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和個人財產之間的關系,這三個層面的權利與權力還沒劃分清楚。
國家、集體與個人:要理順的土地產權
土地改革的總目標,是理順土地的產權關系與管理體制,加快土地市場化進程,以使全體國民經濟效益最大化。
國有土地要解決四個問題:政府與土地市場的邊界,處理好土地監管者與所有者及土地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其次,中國國土遼闊,中央和地方應該各有自己的土地。目前,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上,中央和地方都沒有做出區別,地方政府在拿中央所有的地進行土地經營,成為其重要的財政來源;再次,經營、非經營、資源性土地,現在沒有分開,非經營性與資源性土地都在經營;最后,經營性、非經營性和資源性土地進入市場缺乏程序。
再說集體土地。農民宅基地、經營承包地等集體土地層次上的矛盾,與土地決策結構有非常大的關系。耕地如何變成鄉鎮村長手中控制的資源?為什么出現拿百萬元競選一個村長的現象?
個人對土地的權能不僅是所有權,而是財產權,英文為Property right,是一束權利。所有權、使用權,包括租賃、典當權、遞延財產權等,只要它在市場上流轉,土地權能就是無限的,可以在市場中被不斷創造出來。因此,公民個人與土地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目前突出的問題是房地分離,是公民個人擁有的無限房產權與有限的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沖突。
另外,十七屆三中全會確立現有土地承包關系永久不變,什么是永久不變?在法律上非常模糊。
土地儲備中心的合法性存疑
2001年后,各地建立了土地儲備中心,但其性質很成問題。各地的土地儲備機構雖然運作模式略有不同,但其共同點是接受政府委托從事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職能機構,基本職責是協助政府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出讓機制,根據城市土地規劃、年度供地計劃和市場需求,收購、儲備土地,并將經過開發的儲備土地投放市場。
它只不過是一個事業單位,但這個事業單位有非常大的權力,是運作國有土地、城市土地的平臺??梢哉f,所有的土地亂象是以此機構為發射點爆發出來的。一個城市的土地儲備中心,作為一個國土資源監管部門下面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權、立法權、土地買賣權、經營權以及公共土地的提供權。為什么它有這么大的權力?其合法性何在?
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疑問,不過反映了土地產權關系管理體制的不順。它提出了一個重大問題:如何建立國有土地的出資人制度?
建立國有土地出資人制度
城市土地的主要矛盾是,政府自身決策(包括土地監管)和土地產權之間,沒有明確的邊界。下一步改革的關鍵,是建立出資人制度。我建議成立兩個土地管理委員會,一是國有土地經營管理委員會,簡稱土地國資委;二是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委員會,簡稱土地集資委。
國有土地管理委員會要做三件事。
職責一,解決國有土地的確權與分權,劃分土地的權利/權力邊界以及建立授權關系。嚴格說來,確權和分權應該是一個憲法問題,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做。但憲政改革比較難,替代性的辦法,是土地的終極出資人目前可以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也可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來承擔。
首先要確定,哪些土地屬于中央所有,哪些土地屬于地方所有。大連最早經營土地、經營城市,包括蘇南模式,地方都是把國家的地拿來就賣。當然,里面隱藏著財政的原因。1993年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情多了,但財政能力下降,就在土地上做文章。與其允許地方政府在實踐中違規操作賣地,不如中央和地方在土地上分權,由土地國資委操作。
另外,要把經營性土地、非經營性土地、資源性土地嚴格區分開。泰山、長城周圍的地是資源性的,不管怎樣都不能占用與買賣,耕地也有紅線;政府的行政用地、一些公共產品的用地是非經營性的;大量開發建設的地是經營性的。對此做嚴格區分會很艱難,但如果不做,亂象會永遠持續下去,甚至越來越嚴重。
職責二,對經營性土地的經營。土地國資委有三件非常重要的任務:負責土地的出售與收購,目前這個事是由儲備中心來做,但它只是個事業單位,出資人地位非常不明確。土地的招、拍、掛等以及土地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的經營,要由土地國資委負責;土地產權的委托代理,建立土地經營的委托代理鏈條。土地國資委應考慮如何授權下面的土地經營公司、是不是允許一些混合制與民營土地經營公司出現,及其經營層次和經營形式等問題。
職責三,土地收益及預算。這涉及到土地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的關系,土地收益應作為公眾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其用途如何?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成?這是土地國資委要明確的。
建立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委員會
與國有土地一樣,集體土地也需要建立出資人制度。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委員會應該解決這幾個問題:一是何為集體,其土地確權及流轉的決策機制是怎樣的,集體土地可能部分轉為國有,也可能被征收征用,如何處理?土地產權市場涉及到個人財產權的確權,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權,無論是把它命名為私有還是長久不變的使用權,關鍵是如何建立一個土地交易市場。周其仁建議成立土地交易所,集體土地管理委員要推動這件事。
接下來,要解決兩個附帶的配套問題。第一是國土資源部要回歸監管角色,而不是扮演土地所有者及土地審批的角色。土地監管是政府的職責,主要包括:對土地年限的監管;對國有土地經營的監管,包括里面有沒有權錢交易與國有土地流失;維護土地市場秩序,打擊土地交易的欺詐行為;土地公共產品的提供,包括非經營性資產如何提供和流動,資源性資產如何提供和流動。
另外一個配套,是建立土地糾紛的司法救濟機制?,F在很多土地糾紛,法院不受理,一定要有獨立的司法機制,做土地出資人、土地監管與土地消費者三者之間的裁判者,否則,土地亂象還會繼續?! ?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
(文章來源:09年10月14日 《南方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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