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擬規范央企衍生品合同管理(1)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歐陽曉紅 劉兆瓊 蔡志杰 本報獲悉,國務院國資委擬就中央企業衍生品合約出臺相關規范性管理文件。國資委相關人士17日表示:“央企衍生品合約明顯存在誤導嫌疑與可能的信息欺詐,有鑒于此,國資委相關部門正在加強合同管理的研究?!?/P>
9月7日,國資委發表《關于企業致函交易對手有關情況的說明》力挺從事油料結構性期權交易業務的部分中央企業,支持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此前,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曾就央企衍生品業務進行了7個月的調查與清理。一位參與調研的人士說,沒有想到央企在實施相應行業價格風險對沖時,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如此缺乏獨立性,更沒想到央企如此“果敢”,連投行衍生品設計者也可能無法進行可靠定價的結構性金融產品,央企都敢“對賭”。
他的判斷是,在央企衍生品合約中,大約只有20%盈利,80%的衍生品合約都虧損。
國資委的憤怒
本報獲知,國資委態度強硬,力挺央企,是因為查有實據。
此前,國資委會同相關部委及專業人士,進行了長達7個月的調查與清理,始于2005年的高風險業務清理工作,國資委認為已經掌握足夠的材料與數據,支撐其觀點——衍生品合約存在信息欺詐嫌疑的可能性。
國資委人士稱,央企的衍生品合約可能在半年或一年前還看不出有何暇疵,但現在許多人會懷疑其存在信息誤導。
曾參與設計眾多衍生品的穆斯塔克·卡帕斯表示,投行為獲利,刻意將衍生產品做得極其復雜,風險也更高。因為,在中國出售簡單而安全的衍生產品獲得的利潤,對外資銀行來說過于微薄。
一位國際投資界人士稱,這些貫以金融創新名義的復雜衍生品被大量推銷至新興市場,并受到熱捧,有的央企甚至沒看懂合約條款就簽協議了。實際上,許多開展場外價格風險對沖項目的公司,還沒有具備這方面的基本能力和內部環境條件。
譬如,一家巨虧的航空公司,在與外資投行簽訂6個月合約之時,還簽訂了6個月的期權展期,這意味著半年合約到期之后,假如市場條件不利于投行,投行有權拒絕繼續行使權利,只有市場條件有利時投行才會繼續交易。這樣的條款顯然偏向于投行。企業可能根本就沒有意識到價格的波動給公司帶來的潛在損失會有多大。
也因此,國資委在9月7日的說明函中,明確表示支持企業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通過談判協商、倉位管理等措施,盡力減少損失,有效維護權益,同時保留采取進一步法律訴訟等權利。
一位參與了國資委調研的人士稱:“從調查研究到采取措施,國資委的基本點為凡是利于業務發展的交易就是合理的,凡是與業務無關,有投機傾向的衍生品交易,無論掙錢與否都不能放行?!?
有市場人士不解,隨著油價的回升,或許有的央企已經止損,甚至略有盈利,國資委為何還要出此聲明?
對此,本報采訪的數位國資委人士稱,作為出資人,國資委想強調的是,央企應以主業為重,不得從事高危行業,這與油價高低與否并無關聯。何況,在此種情況下提出合同協商,交易對手也容易接受?!俺鲑Y人的最大考慮因素還是——央企不適應此類高風險投資,除非對沖風險,不允許投機行為?!?
在清理現有合約的同時,國資委有關部門也正在著手進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希望通過明確的合同管理條文,讓央企規避與控制有關風險。據稱,國資委的大致思路是,通過制度性約束,將制訂合同的風險降至最低,其中也將包括有關合同引發的風險如何及時去應對等。
三種可能性選擇
一位接近國資委的人士分析,對于那些手握衍生品合約的央企來說,目前有三條出路:甄別合約是否有欺詐行為,畢竟央企國際化尚未完善,在此過程中,如果有人刻意操縱的話,某些人難免就會墜入合約 “陷阱”?!皩τ谶@樣的合同,非但不應執行,還應追索權益,通過法律手段彌補損失?!?
第二條很簡單,雙方按照認可的條款執行合同。
最后一條出路可能是“違約”。該人士稱,企業追求法律框架下的利益最大化,考慮現實情況,在合同法規體系下,對違約風險與執行合同作出判斷,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也許違約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不過專業人士也表示,由于國外幾乎所有的場外交易都基于交易對手雙方首先遵守在國際范圍得到廣泛承認的 ISDA(國際掉期/互換和金融衍生品協會)條款中關于“違約”的定義,因此,這最后一個方案實際上是很難行得通的。
“由于國資委的支持,估計接下來,一些虧損巨大的國企會選擇法律訴訟的方式與外資投行進行真正的較量?!币患曳ㄙY銀行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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