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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確定金融機構高管薪酬上限
為進一步公平社會收入分配,規范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規范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秩序。
通知要點: 一,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
二,在此基礎上(最高限額),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于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
三,對于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此次財政部對于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限定是繼去年叫停國有金融機構的股票增值權計劃、今年初規定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280萬元封頂后,對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的最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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