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被判3年 母親稱不公平(2)

(前面戴眼鏡者為受害人譚卓的父親)
這起案件在互聯網上引起了眾多人關注,一個焦點就是胡斌該不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對此,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判長潘波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主觀心態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庭審查明,胡斌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他在超速駕車過程中未違反交通信號燈指令,遇紅燈時能夠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情況而撞上譚卓,撞人后立即踩剎車并下車查看譚卓的傷勢,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以及122報警電話,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斌肇事時主觀上既不希望事故發生,也不放任事故的發生,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因此,其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讓我們永遠記住這張充滿笑容的臉

5月7日晚上的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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