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手記】為房產稅征收難支招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席斯 上周寫了一篇《房產稅:一個越來越像忽悠的故事》,結果就接到很多“好事者”的電話,支招房產稅征收難題。
渣打銀行的分析師李煒想到了一個辦法,他的上司,渣打銀行中國區研究主管王志浩認為這是一個brilliant idea:只要稅務局規定,在交易房產之前必須出示房產稅完稅憑證,否則不予辦理過戶。他們倆都覺得,這樣的規定會使房屋所有人有足夠的積極性去繳納房產稅。
這的確是一個夠強大的約束手段,對于那些投資客來說應該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措施。
我把這個建議帶給一位地方稅務局的官員,問他的意見。
這位官員也認為這是一個好辦法,但馬上他又提出了質疑:這很容易造成一個后果,即需要在保有環節每年繳納的房產稅變成在最后交易的時候一次性補繳的稅,還是有點像交易環節征收的稅種。一旦如此,就容易變成對交易的征,不交易就不征的后果。而且在交易環節一次性補繳很容易使賣方將這些稅轉嫁給買家,在市場供需失衡的情況下,這政策還是會加大買房人負擔,而不能抑制房價。
從理論上來說,稅務機關可以設置重重關卡:房產保有稅要求每年繳納,如果你不自行到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申報和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通知后還不交,由于人數眾多,稅務機關就抓一些典型進行處理,沒被抓到的最后在交易環節再卡一道,應交房產稅而沒有交的,過戶前必須補交。當然晚交是要付出代價的,補交時加收滯納金,并給予處罰。這樣,選擇交易時一次性交的人必然承擔一定的違法成本,滯納金相當于年利率18%。
不過在現實中,稅務機關對企業延期補繳稅款征收滯納金的不多,去年對大型企業集團稅務稽查中,在自查階段補繳稅款的,并未征收滯納金也未給予處罰。
這位官員說,如果按理論上這種設置征稅,對于民眾而言太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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