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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是美國對沖基金迅猛發展到階段,對沖基金業急劇發展成為上萬億美元規模的行業,對沖基金業的競爭也日趨激烈,而對沖基金違法活動也劇增。1999年到2008年,美國證交會針對對沖基金經理們采取執法行動就超過130宗。尤其是最近幾年,違法案件更是猛增,從2000年到2003年四年間,針對對沖基金經理和其雇員的違法查處只有30宗左右。在隨后2004年-2007年底,就激增到90宗,是前四年的兩倍多。單2004年,證交會就針對對沖基金顧問采取了51宗執法行動,這些違法活動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高達11億美元。
這些違法活動涉及到各種證券欺詐行為,而其中又以內幕交易為甚。最近幾年,打擊涉及對沖基金的內幕交易就被證交會作為其執法工作的重點。2007年,證交會成立了對沖基金工作組 (TheHedgeFundWorkingGroup)專門對付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涉及到對對沖基金的內幕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中的內幕交易,二是證券發行過程中的內幕交易,即對沖基金經理利用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在證券發行前對發行的證券進行賣空交易以牟取暴利。
查處內幕交易的最大困難在于搜證工作異常艱難,通常用于指控的證據包括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因特網數據和銀行報告等,但非公開信息泄露通常是在面對面的交流中進行的,所以取證非常難。而
對于如兇鱷一樣處于潛伏狀態的對沖基金,尤其是難上加難。這是因為,典型意義上的對沖基金幾乎完全不受監管。一是基金(投資公司)、基金經理無需登記注冊;二是基金募集采取不受監管的私募發行方式,無需注冊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基金無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金投資組合和借貸也不受任何法律和監管上的限制。
對沖基金之所以能夠取得這樣的優勢,得益于對沖基金發起設立、資金募集、基金管理和運營以及交易上充分利用了美國聯邦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有關豁免條款,借助律師精心設計安排,使基金、基金經理能夠巧妙地規避法律約束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當然這并不是說,對沖基金完全游離于法律與監管之外,基金募集與運營必須受到聯邦證券法、投資顧問法反欺詐規則的約束。也就是說,一旦在基金募集和運營過程中存在信息欺詐、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也要受到監管機構的查處和法辦。但由于監管機構無法掌握對沖基金存在和運營的任何信息,這給監管追蹤帶來非常大的困難。
不斷增加的對沖基金證券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對沖基金危機期間不負責任的推波助瀾行為都表明,長期以來處于潛伏狀態的對沖基金增加了監管難度,同時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隨時可能威脅到美國金融穩定,這促使奧巴馬政府決心在此次金改中終結對沖基金長達60多年不受監管的歷史。金改法到底給監管機構提供了什么樣法器呢?它們最終能夠有效馴服華爾街這習慣了放蕩不羈橫行無忌的“壞孩子”嗎?且聽筆者下期再細細為讀者道來。
賀紹奇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長策智庫高級研究員
heshaoqi2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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