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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商業海外反腐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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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9
    郭靂
    提要:金融風暴以來,美國加強監管的力度蔓延到海外反腐領域——從傳統的能源、原材料、通訊等重點行業,到近期執法擴散范圍向金融、娛樂業等。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需重視這些動向,遏制腐敗發生,維護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有利于長遠經濟發展和文明建設。

    經濟觀察網 郭靂/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美國針對海外商業腐敗活動的執法活動正趨向嚴厲。僅2009年第一季度,依《海外反腐敗行為法》(下稱FCPA)收繳的吐出獲利、刑事民事罰款等就高達13億美元。

    月前,主營控制閥的美國控件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CCI)在加州向法院認罪,承認2003至2007年間,向包括中國、韓國、馬來西亞、阿聯酋在內的多國政府官員、各類國企職員行賄約685萬美元,以獲取大量訂單及利潤,觸犯了FCPA。

    幾乎與此同時,生產不干膠的美國巨頭艾利·丹尼森(Avery Dennison)也承認曾給予中國官員回扣、禮品、安排游覽以及向其他國家官員行賄,依據該法按美國證交會的要求吐出行賄獲利,支付判決前利息,并接受地方法院判處的罰款。 

    海外反腐緣起

    FCPA是美國規制企業涉外腐敗行賄最主要的法律。該法最初通過于1977年,當時水門事件、洛克希德行賄丑聞等重創了美國民眾對商業倫理的信心。根據美國證交會的一項調查,400多家美國公司承認向外國官員、政客等進行過非法或可疑的支付,金額超過3億美元。于是國會通過FCPA,禁止美國公民、國民、居民,依美國法設立或以美國為主要營業地的公司企業,向外國官員進行或承諾進行賄賂。

    該法中的“官員”涵蓋了所有履行公共職能的人員、政黨乃至候選人,而不論其官階的大小,國企及公營事業的員工、國際組織職員等也都包括在內。所謂“賄賂”指的是向其支付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以獲得或保留業務,同樣不問金額多少。

    行賄并不限于直接行為,通過第三人行賄也由FCPA調整,只要所涉人員或公司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行為。與此相應,該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下報告公司,提出了財會處理、內控設置、檔案保存、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 

    顯然,美國針對本國主體實施的自我約束,客觀上容易在國際競爭中置其于不利地位。因此,美國一直致力于將其做法推廣到全球,1996年《美洲反腐敗公約》、1997年經合組織《反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向外國官員行賄公約》、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即可作為成果。此外,盡管在WTO框架下備受質疑,但美國堅持不放棄將腐敗與貿易壁壘相掛鉤,威脅對那些認同賄賂為正常業務模式或未有效阻止本國公司利用賄賂獲取合同的國家進行制裁。

    與此同時,美國也會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其具體做法。1988年《貿易與競爭綜合法》、1998年《國際反賄賂法》都曾對FCPA有所修訂。這些變化一方面擴大了處罰的范圍和強度,對于違法的公司企業可處以高至200萬美元的罰款,對自然人則可處以10萬美元罰款和5年以下監禁,個人罰款不得由公司補償;在美國上市外國企業的海外商業行為,也被納入規范之列。另一方面卻也新增了不少豁免,將原來某些“邊緣行為”合法化,或增加抗辯條款,提高起訴和證明的難度,例如將上述“有理由知道”修改為須實際“了解”支付的全部或一部分確為行賄而做出。

    中國企業可借鑒之處 

    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后,加強監管的氛圍也彌散到海外反腐的領域。僅2009年第一季度,依FCPA收繳的吐出獲利、刑事民事罰款等就高達13億美元。隨后,ITT、西門子、哈利佰頓(Halliburton)等知名公司也相繼成為調查對象。 

    同時,美國國會擬增撥1.1億美元加雇數百名聯邦探員、檢察官、證交會執法人員。8月5日,美國證交會宣布增設五個特別執法單位,其中一個專司FCPA事務,重點是加強前瞻性調查和國際合作。9月15日,金融業監管機構(FINRA,其前身即NASD)宣布將從2009年第四季度起開始檢查各證券商執行FCPA的情況。 

    傳統上,能源、原材料、通訊、醫藥食品等歷來是FCPA關注的重點行業,而近期其執法范圍向金融、娛樂業等的延伸格外引人矚目。摩根士丹利房地產部門前任中國主管就因涉嫌違反FCPA,仍處被調查中。而隨著7月份審結的“美國(政府)訴康采尼等”案中被告之一伯克(Bourke)被定罪,金融投資者也必須開始小心可能觸犯到FCPA。 

    現年46歲的維克多·康采尼(Viktor Kozeny)乃是國際上著名的“布拉格海盜”,出生于捷克,愛爾蘭公民,曾獲哈佛經濟學學士。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捷克“證券私有化改革”中,康采尼設立了與哈佛大學毫無干系的“哈佛資本和顧問基金”,通過倒買證券、淘空公司、逃稅、鯨吞等手段掠取了大量財富。此后又多次如法炮制,案底累累,曾在巴哈馬、捷克、美國等服刑或遭通緝。 

    此案涉及的則是阿塞拜疆原國有石油公司私有化的項目,該國總統及其子也曾被傳卷入??凳袭敃r在美國成立了基金,招募了來自諸如AIG、哥倫比亞大學等的眾多資金,試圖以行賄、操縱投標等手段中標該項目,后事敗卷款潛逃。 

    伯克即是該項目基金的出資人之一,以創辦美國高檔手包品牌聞名。在向阿國官員行賄數百萬美元的過程中,他本人并未參與、安排或實施。倒霉的伯克除了損失掉其8百萬美元的投資,還被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認定違反了FCPA,理由是假如他采取過合理的謹慎,本應察覺行賄行徑,卻“有意識地避免關注”。陪審團指出,在和康采尼這樣惡名昭彰的“金融慣犯”合作時,明知資金將投向阿塞拜疆的項目,“作為投資者,他有義務提高警惕,努力獲知”。伯克案的處理印證了FCPA執法標準趨緊的現實,實施合理謹慎、設置內控制衡機制的要求被從企業機構擴展到個人投資者,僅僅不知情的抗辯將變得更加難以成立。 

    對我國而言,眾多在美上市的公司有必要重視這些動向,按要求增設相關的規章和機制,而作為交易、項目的東道國,加強與美國司法部、證交會的合作,積極發現和懲處受賄行為,也是捍衛商業道德、構建誠信社會的基本要求。實證研究表明,在美國通過實施FCPA之后,出口繼續增加,表現優于其它發達經濟體。其經驗佐證了,遏制腐敗發生,維護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長遠來看將有利于經濟發展和文明建設。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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