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負面效應是如何產生的
在進入利益博弈時代之后,如何形成良性而有效的利益博弈機制,是我們這個社會面對的一個嚴肅課題。近段時間圍繞《勞動合同法》所產生的種種爭議,為我們認識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
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勞資關系成為我們社會中一種普遍而重要的社會關系。在改革之前的再分配時代,整個社會的資源都集中在國家的手中,然后再按照某些原則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分配;幾乎所有的企業和經營性資產都是屬于國有或集體所有,員工與企業的關系實質都是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在那樣的情況下,自然不存在勞方與資方的關系。而我們許多處理企業和員工之間關系的準則,都是依據這種情況確定的。比如,在《憲法》中有關員工罷工權利條款的取消,理由就是企業都是國家的,因此罷工不是罷企業的工,而是罷國家的工(多少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我國1975年和1978年兩部《憲法》中倒還都有關于公民有罷工權的規定,反倒是改革開始時的1982年《憲法》取消了公民罷工權的規定,同時將原來的罷工權看作是文革式的大民主加以否定)。
但隨著市場化取向改革的進行,市場開始取代行政權力成為配置資源的基本機制,企業產權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勞動力等要素的日益市場化,勞資關系便開始成為我國社會中的一種基本關系。有資料顯示,在2006年,廣義民營經濟中的就業人數達到37409萬人,占第二、第三產業就業人數比重為85.3%。同時,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隨著企業制度改革的進行,企業與員工的關系也越來越具有資方和勞方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協調好勞資關系,處理好勞資矛盾,就成為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需要正視的是,當勞資關系在市場經濟的制度框架下確立之后,資強勞弱的格局也就逐步形成了。這當然首先是在于資本相對勞動本身就是一種強勢的力量。也就是說,在沒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況下,資本所具有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資源、其在供大于求的勞動市場上所擁有的主動權等決定了其本身就是強勢的。而在我國的具體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對于資本的過分呵護和偏袒,社會對于資本的過分崇尚和偏愛,也更進一步強化了資本的強勢。而在另一方面,勞方卻開始處于明顯的弱勢狀態。尤其是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使勞動者在市場中幾乎是處于一種無法自我保護的狀態。其結果是顯而易見的。在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創造出來的大量財富的分配日益失衡:勞動者的工資被壓到十分低廉的程度,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勞動所得占的比重越來越??;勞動者的福利和社會保障處于很低的水平,在有的地方或企業,甚至這些福利和保障完全付諸闕如;一段時間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愈演愈烈,截至2003年,全國共拖欠農民工工資高達1000億元;近些年來,由于勞工權益受侵犯而導致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加。事實表明,失衡的勞工關系,不僅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使企業的發展、產業結構的提升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陷于困局。
《勞動合同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的?!秳趧雍贤ā返牧⒎繕?,無疑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這部法律的迅速出臺,無疑與勞資關系失衡的日益嚴重有著密切關系。有人曾經指出,山西黑磚窯事件被披露,是導致《勞動合同法》迅速出臺的直接因素之一。
但自 《勞動合同法》全文公布以后,一些企業主和學者的質疑之聲就一直不斷??梢哉f,這部法律是近年來引起爭議最多的立法之一。一部分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導致近段時間企業關閉、撤資的主要原因,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明顯的消極影響。有學者預言,這部《勞動合同法》脫離目前中國的實際,最終將淪為一部“觀賞法”,在實踐中將得不到執行。而在實踐中,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應對“新勞動法”的招數層出不窮。據有關報道,一些企業用薪資待議、工齡歸零、勞務派遣取代勞動合同等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就是深圳華為“自愿”辭職、重簽勞動合同風波。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香港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提出取消無期限合同等條款的提案,曾引起外界廣泛關注。這項提案實際上也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企業主或資方的聲音。
對于企業界或資方的質疑、異議或暗中抵制,也可以有很不相同的理解?!秳趧雍贤ā肪S護的是勞方的利益,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可以將資方的這些質疑和異議簡單看作是他們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作的必然努力。但如果我們考慮到該法出臺后所產生的某些實際效果,就可以看到,上面的結論也許過于簡單化。據公開報道,《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近日也表示,《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保護了少數缺乏競爭力的雇員,犧牲了大多數勞動者的就業機會,使勞動關系凝固化——企業用工易進難出、多進少出,或者只進不出。更為嚴重的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提高了勞動力成本,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產生巨大沖擊,同時損害了企業和雇員雙方的利益。因此,對于上述質疑,我們也許不能簡單將其歸結為資方由于利益關系形成的狹隘之見,而是應當對其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加以正視。但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這里所說的正視,并不意味著要認同和容忍此前對勞工權益的侵害,并不意味著要放棄對勞工權益的保護,也不意味著像某些人所暗示的那樣,應當繼續以犧牲勞工權益的方式來度過目前的經濟困難,就像過去幾十年中以犧牲勞工權益來換取經濟的快速增長一樣。
這里關鍵的問題,是需要明確《勞動合同法》的負面效應究竟是如何產生的。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分辨一下對 《勞動合同法》的不同異議是必要的。對該法的批評和異議有很多,其所持的理由也完全不同。經濟學家張五常在一篇文章中稱,“《勞動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預市場的一種重要合約,牽一發而動全身,整個市場會受到嚴重的損害?!睆埖目捶ň哂幸欢ù硇?,即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對市場的不合理的干預;經濟學家郎咸平在杭州演講時則對《勞動合同法》從另一個角度進行了批評,他認為新勞動法倉促出臺造成了企業和工人雙輸的局面。他說:“《勞動合同法》本身的政治意義、經濟意義是非常重大的,我個人是非常支持的。但是,首先,擬定好后竟然沒有通過大面積的論證。第二,竟然沒有通過試點?!边@種看法與張五常的批評有明顯不同,即肯定勞動法本身,但認為出臺的方式有問題;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是社會進步的一個趨向,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尤其是目前的情況下,這部法律有可能對中國的制造業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并且造成大量失業。結論是,這副藥下得過猛;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和具體條款都是好的,代表了社會發展的未來趨勢,但出臺有點過早,或者說是有點超前。但在我看來,《勞動合同法》的問題也許并不在于上述方面,或者甚至可以說,并不在法律的本身。
我認為,討論《勞動合同法》必須堅持的一個前提,那就是應當實事求是地承認近些年來勞資關系失衡的事實,應當正視以有力度的方式保護勞工權益的必要性。正如筆者本人多次指出的,這不僅僅在道義上是必要的,甚至也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前提。問題是,對勞工權益的保護要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和機制來進行?如何能通過這些方式和機制來實現勞資利益的相對均衡,從而獲得共贏的效果?從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情況來看,立法都僅僅是保護勞工權益的一種方式,而且是一種作用有限的方式。除了這種方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勞方和資方進行協商、談判和博弈的方式與機制。而立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這些方式與機制。從這個角度來看,問題的癥結就很明確了:我國是在勞資雙方協商和博弈機制缺失并由此造成勞資關系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出臺這部《勞動合同法》的;在《勞動合同法》本身,注重的也不是勞資雙方協商與博弈機制的建立,而是力圖制訂勞資關系的具體標準,力圖將本來應該在勞資協商和談判中解決的具體問題用法律條文的形式來加以解決。這樣就將法律無法承擔的任務強加給了法律本身。
需要看到,要協調勞資關系,立法的機制和談判協商的機制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機制,其本身的特點、能夠解決的問題以及不能解決的問題,都是不同的。法律的特點是其權威性,要維護的是底線和其他解決方式的機制。如果將勞資關系中的許多具體問題,特別是不同地區、不同企業會有很大差異的問題,都試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必然會造成法律的僵硬和無法實行。相反,對于解決勞資爭議來說,協商和談判的方式則會具有更強的靈活性。近年來浙江溫嶺市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溫嶺市的具體做法是,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把工資集體協商從企業層面上移到上級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工會,這樣工會就可以與行業或者區域企業組織的代表就工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平等協商,能夠很好地解決中小企業工會工資集體協商能力弱、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立難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解決方式能夠考慮到一個特定地區或行業甚至一個具體企業的實際情況,從而能夠保障勞資利益的均衡。比如當年新河鎮羊毛衫行業的工資協商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談判中,工人代表提出的橫機工的工價是每件10.5元。資方提出的答復是“根據行業情況,這一工種的工價每件9.35元是合理的”。經過三輪談判之后,在行業工會協調下,雙方達成了折中方案,都接受了每件10元的工價標準。這個標準大體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勞資雙方的談判與博弈,僅僅依靠某些固定的法律標準,是很難形成這種靈活性以及建立在這種靈活性基礎上的勞資利益的均衡的。
因此,在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勞資雙方利益關系的時候,我們必須走出這樣一個誤區:用一種統一的法律方式來解決勞資雙方的問題,從而力圖避開勞資之間的協商、談判和博弈。事實上,要協調勞資關系,立法的機制和談判協商的機制都是必需的,甚至都是必不可少的。
孫立平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Thslping@26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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