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id="ww04w"><rt id="ww04w"></rt></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li id="ww04w"></li>
  • 即時新聞:
    2008-07-28
    秦暉
    訂閱

    君子、小人與惡人(2)

     1  |  2 

    怎樣看待范美忠被解聘

    中學教師扔下學生“先跑”的確有不稱職之嫌。但由于責任的彈性,這個不稱職的程度又很難確定。因此事后光亞學校解除了范美忠的聘任合同,其理由是范美忠沒有“教師資格證”。這就引起了許多議論。

    首先要問的是:學校有沒有權利解聘范美忠?應該說,如果不是外界的干涉而是出于學校的自主決定,而且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是有這個權利的。特別是范美忠受聘的是私立學校,在這方面應該比公立學校更有自主權。從理論上講,一所不屬于義務教育體系、不由公共財政供養的、面向市場的私立學校,即便不能視為純粹的贏利企業,仍然可以說具有一定的企業性質,在競爭性的教育市場上它可以有自己獨特的定位,并因此制定獨特的招聘條件。據說光亞學校的目標是向伊頓公學看齊、提供高端教育,如果它因此對受聘教師有某種高標準的要求,在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也無可非議。范美忠的情況即便在一般公立學校夠不上解聘,這所“都江堰的伊頓公學”要解聘他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行政部門施加壓力要求學校解聘他,那就另當別論了。

    但是有權利做某事不等于應該做某事——正如范美忠有權利 “先跑”不等于應該“先跑”。解聘范美忠的理由是什么?“沒有資格證書”是學校公開的說法,可是恐怕沒有幾個人會相信這是真正的理由。但如果說解聘他的理由是他的“先跑”行為被認為作為教師沒有盡職業責任,也就是“不稱職”,那么如前所述,由于這種責任較為模糊,所以這一理由能否成立就難免有爭議?,F在姑且假定這一理由成立,或者假定光亞學校由于上述背景對教師有較高要求,那么因“先跑”而解聘范美忠也是可以的。但為公平起見,所有當時“先跑”的教師(肯定不止范美忠一個)也都應該解聘,而不是只懲罰他一人。

    但事實上遭到解聘的似乎只有范美忠一人。為什么?這顯然就不僅是因為他的“先跑”行為、而只能是因為他事后講的那些言論了。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范美忠自己說出了實情,而其他“先跑”者沒說,別人也就不知道。如果僅僅是這樣,問題還不大。盡管有人可能會議論:假如他自己不說就不會有此遭遇,這樣處理他不會助長“虛偽”嗎?可能的確如此,但這也只能權其輕重了。比如說,有些罪犯如果不自首可能就逃過去了,自首后盡管從輕還是受到了懲罰。你不能說由于擔心助長罪犯隱匿就完全認自首者為無罪了——當然這個比喻有缺陷:如前所述,不稱職不等于惡人,更不等于犯罪。但是自首與否和犯罪與否是兩回事,這一點跟“先跑”之后說沒說和“先跑”本身是否構成不稱職是兩回事,還是有可比性的。

    然而事情還不那么簡單:盡管不能排除一些人“先跑”而不說,別人就不知道,但在更多的情況下這“先跑”又不是在密室,眾目睽睽之下你不說大家還不知道?“先跑”之后又如此張揚的也許只有范美忠,但沒有張揚別人也知道他“先跑”了的,可以肯定還有不少人,然而被解聘的只有范美忠。這就是另一種情況了:別人“先跑”大家也知道,但他們沒有像范美忠那樣發表錯誤言論,所以也就算了。

    換言之,不是因為范美忠的言論“暴露”了他的行為,而就是因為這些言論本身是“錯誤”的,導致了范美忠被解聘。

    如果是這樣,我認為這種處理就很不恰當。范美忠的錯誤言論當然應該批評與駁斥,但這些言論并不違法,他也有發表的權利。而且他發表這些言論并不是在課堂上而是在學校之外的網絡上,屬于非職務的、業余的行為。教師在課堂上是否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脫離教材隨便“亂說”,這應該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但教師以個人身份在社會上擁有言論自由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事實上,至今他的博客也沒有被關閉,他還可以在電視上與人辯論??梢娚鐣渤姓J他有這個權利。只要不違法、不侵權,他的這些言論是否“正確”不應該與他能否當教師相聯系。校方如果要消除錯誤言論的影響,可以組織辯論,至少我本人以為,用不著施加政治壓力,要駁倒范美忠并不是難事。而駁倒他不比以解聘來懲罰他 “亂說話”更有利于消除“錯誤影響”嗎?如果這還不夠,校方甚至可以正式表態批評這種言論。但如果要解聘范美忠,恐怕只能以他的行為、而不是以他的言論為依據。該校如果把所有“先跑”的教師都解聘了(這里暫不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問題),人們或許會覺得這就像“伊頓公學”要求特別嚴格,但如果是“先跑”而不說的可以留下,而只把說了的開除,這就未免與“伊頓”南轅北轍了。當然,我想卿光亞校長也不愿意這樣,所以想出個“沒有證書”的理由。這里也許有難言的苦衷,不說也罷。

    話說回來,如果以“先跑”的行為算作不稱職而把人解聘,雖有爭議但從“嚴格要求”的角度講還可以成立,那么我也要指出:在這里,這種“不稱職”與惡人還是不同的,而且“不稱職”本身也是就特定的崗位而言,不能泛指。

    如果一個人怕火,他可以不加入消防隊,加入了還怕火,他也應該(無論主動辭職還是被解職)離開。但不能說由于怕火他就是一個惡人。同樣,范美忠作為中學教師而怕死 “先跑”,如果被認為不稱職而被所在學校解聘,我們也應該這樣看。

    既然“不稱職”并非就是惡人,人們也就不應該對他加以太嚴厲的道德譴責。一個消防隊員因怕火而丟了這份工作,他完全可能去干別的,而且能夠干好。人們不應該為此而歧視他。就范美忠而言,如果他的學識和能力足夠(是不是這樣我不知道),但由于不能承擔對于中小學生的準監護責任而作為中學教師不稱職。那么他也許作為一個大學教師倒可能是稱職的?!@不是說作為大學教師就只需要知識而不需要為人師表,但是面對完全成年的大學生,大學教師的職業責任與對未成年學生負有一定的準監護責任的中小學教師顯然是不同的。

    嫉庸如仇,何以嫉惡

    總之,一聲“別慌”與他的教師身份的確給范美忠的“先跑”增加了可指責的理由,但這應該無妨于我們的基本判斷:范美忠在地震那一刻的表現,屬于不救人助人也沒損人害人,他不高尚不足法,但也談不上卑鄙邪惡。范美忠(至少就這一行為而言)不是君子而是小人,但并非惡人??追蜃诱f過:“以德報怨,何以報德?”,而今,類似的問題是:以罰懲庸,何以懲惡?成語又云:“嫉惡如仇”,而今我們的問題是:嫉庸如仇,何以嫉惡?

    任何社會都有大量的小人,但一個社會如果大量的小人都不仰慕君子,甚至還洋洋自得以當小人為榮,這個社會就未免太犬儒了;而一個社會如果不能容忍小人的存在,甚至把小人當惡人而“國人皆曰可殺”,這個社會就未免太苛暴了。而且,正如我以后要講述的那樣,這兩者往往不是“矯枉過正”互相抵消,而是互為因果二位一體。作為一種“法道互補”現象,兩者共同加深社會的道德倫理危機。

    當然,以上僅僅是就范美忠的行為而言,對他事后的言論怎么看?這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地維之立,取自文天祥《正氣歌》“地維賴以立,天柱賴以尊,三綱實系命,道義為之根”及《淮南子》“天柱折,地維缺”之意)

    秦暉

    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 qhjy@2911.net

     1  |  2 
    經濟觀察網相關產品
    網友昵稱:
    會員登陸
    版權聲明 | 關于我們 | 經觀招聘 | 廣告刊例 | 聯系我們 | 網站導航 | 訂閱中心 | 友情鏈接
    經濟觀察網 eeo.com.cn
    地址:中國北京東城區興化東里甲7號樓 郵編:100013 電話:8008109060 4006109060 傳真:86-10-64297521
    備案序號:魯ICP備10027651號 Copyright 經濟觀察網2001-2009
    日本人成18禁止久久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