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小人與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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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不同于惡人
關于范美忠先生言行的爭議已經熱鬧了一陣子。這個爭論涉及到道德與權利方面的一些根本問題,不能僅以“新聞”視之。所以在各種觀點已經交鋒一陣子后再來回看,還是令人感慨。
這場爭論的由頭是范先生的“行”與“言”,我們先來看看前者。
據其自述,范美忠先生在地震發生時沒有救護學生而自己先逃生了。僅就此而言問題似乎很簡單:這一行為確實一點也不高尚,但也談不上多么邪惡或卑劣。至少,在我們這個社會里那些損人利己之徒難道少嗎?他們不比那不救人也不害人的范美忠更可恨可厭惡嗎?
人們普遍把范美忠這樣的行為稱為“小人”,多數人說是“真小人”,也有人說是“偽小人”。而許多人在“真小人”與“偽君子”孰優孰劣上激烈爭論,另一些人則說看人不要走兩個極端。
我同意最后一說,但其實,“君子”與“小人”還不是“兩個極端”,因為“小人”不同于惡人。范美忠的行為肯定不“君子”,但也不能說是惡人。周孝正先生很欣賞一位老農的評論:“這個老師不像話,但是他也沒犯法?!蔽乙灿X得這話說得好。不過更準確的還是范美忠的校長卿光亞的評價:“吝嗇,但也不害人”。害人者未必都至于犯法(我后面還會提到一些例子),但的確可惡可恨。而范美忠不僅沒犯法,應該說他也沒害人,說他是惡人不對。但說他這樣做是“小人”之行應該沒問題。
什么是“小人”?我們的老祖宗孔夫子大概是“君子”“小人”之說的權威了。他講的“君子”是道德典范,而“小人”則讓人很看不上??鬃映Uf他的一些學生是“小人”,如“小人哉,樊須也”??墒强鬃右簿褪遣幌矚g樊須,并沒有多么憎惡他,也沒有把他逐出師門??鬃舆€把“小人”與“女子”并列,說是“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這顯然有看不起女性的意思,但并不是說女子就是壞蛋,與之并列的“小人”也一樣。所謂小人,就是指的庸人、俗人,但并非惡人。而且從孔子的話中還可以看出,社會上“君子”畢竟是少數,多數人還是既非 “君子”也非惡人的 “小人”。
所以,稱范美忠那樣的行為為“小人”,并不是“走兩個極端”。但把“小人”當成惡人來仇恨,甚至到了幾乎“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似乎一個人不是“君子”,就是惡人,這就的確是走極端了。
像范美忠那樣說出來的人也許絕無僅有,但當時像他那樣做的肯定不少。多到什么程度?雖然不可能統計,但可以推想一下:平時我們看到大街上乞討的可憐人,人們匆匆路過者多,出手救助者很少。這當然部分是出于信任問題 (我們今天的捐款也有對募捐機構的信任問題)——有些行乞者或許并非真有不幸,而是裝出來騙錢的——但是人們也知道行乞者中不少人的確不幸,而匆匆路過者的確有明顯的冷漠因素在焉。這些不同程度地表現冷漠的人無疑談不上高尚,但他們是如此之多,能把他們都看成卑鄙之徒嗎?
有人可能會說:但是乞丐不至于死。與見乞不施相比,見死不救的范美忠要更加冷漠。但是那也不見得,見死不救的冷漠程度,應該與救助的代價有關。人們通常都認為見死不救不應該,但真能犧牲自己生命去救他人的烈士恐怕還是很少。有人看見歹徒持槍行兇,上前與其搏斗可能是勉為其難,但如果連打個電話報警都不做,恐怕就真是太冷漠太不該了。然而問題就在于:地震時救人可不比打電話報警,往往比與歹徒搏斗更危險。
因此可以這樣講:平時不肯以舉手之勞行善于乞者,地震時大概也不可能舍死救人(親友除外)。這就是古人說的“勿以善小而不為”的意思吧。舉手之勞的小善不為,冒險犯難舍生取義的大善也難為。而這樣的人無疑是大量的。當然不是一切人,有人在大難臨頭時想到救助他人,這無疑是大德義舉,值得景仰。但是做不到這一點的人有多少?大概還是多數,而范美忠不過是其中之一罷了。這些人也許可以說是不足為法的庸人、小人,但要說是“壞人”那就大大地“擴大化”,因而是悖于情理的。
范美忠不是“克拉瑪依的領導”
然而,范美忠所以遭到特別強烈的指責,除了“先跑”之外看來還與另外兩點有關:其一,范美忠是先對學生喊了一聲“別慌”之后率先逃走的,而這被一些譴責者比之于當年克拉瑪依大火時有人高喊“讓領導先走”導致大量學生遇難。其二,范美忠是教師,譴責者認為他對學生負有特殊的保護責任,不能以一般人視之。
我們先看第一點。自己逃生如果不妨礙別人逃,應該算不上卑鄙。但是像克拉瑪依慘劇那樣,讓孩子們給領導讓路,那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學生的逃生權利,而且事實上也造成了領導均無恙、而學生老師大都遇難的嚴重后果,確實夠卑劣的。但是范美忠喊“別慌”是否也有讓學生給自己讓路之意?譴責者說有,范美忠則否認,而且給出當時場景并不存在讓路問題的說明。應當說,在這一點上我相信范的解釋。因為那一聲“別慌”本身就是范美忠事后自己回憶的,如果不是他自己說出來,別人根本不知道。我們既然相信他的回憶,就沒有理由不信他對現場情形與他當時心理狀態的敘述。讓學生給自己讓路很卑鄙,這一點應該沒有爭議,范美忠恐怕也不會反對,否則他也不會否認自己有此想法。反過來講,如果他真有這種卑鄙想法,恐怕就不會如此坦率地發表回憶了。而且,當時在場的學生們與學校領導雖然未必贊成范美忠不管他人,卻也都沒有指責他要學生給自己讓路以及做出過任何妨礙學生逃生的事。從事情的結果看,也確實沒有學生因范美忠的這一喊而影響逃生,這與克拉瑪依慘劇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我認為不能以這一聲 “別慌”來加重范美忠的道德過錯。但這并不意味著范美忠這一喊沒有可議之處。無疑,不能排除有學生因老師喊“別慌”而誤判情況或者等待老師指示而遲疑的可能(而事實上老師卻沒有下文就先跑了)。當時這一可能未成現實,應當說是有點僥幸。范美忠事后應當反思,他這“別慌”未必有道德過錯,但確實有應對失當的問題。范美忠后來以“學生自己有判斷能力”為托詞,顯然是不對的。我自認并非傻子,但設身處地,在那一瞬間我是否能發揮范美忠期許的判斷力恐怕都很難說。如果真的因此出現不幸,你能說這都怪學生缺少“判斷力”而老師就沒有責任?
“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再說第二點。有人說救護學生是老師的“職業道德”,范美忠的行為玷污了教師這一 “人類靈魂工程師”的“神圣職業”。范美忠對此回應說:教師只是職業之一,沒有什么職業是 “神圣”的。這個回應應當說是有部分道理的。教師是“人類靈魂工程師”、醫生是“白衣天使”這類說法作為一般褒揚之語,或者作為學生對教師、患者對醫生的感謝之語是可以的,但當真認為教師、醫生這類職業比其他職業更 “神圣”、其從業者必須具有比平常人更高的“道德”,就很成問題。職業可以有合法、非法之分,可以有要害的或一般的之分,但確實很難講合法職業中還有什么“神圣”與否的區別。如果某些職業比其他職業更“神圣”,是否也會有些合法職業比其他職業更“下賤”?或者其他職業都比教師這類職業更 “下賤”呢?
但是,特定職業無疑都有其特定的職責。范美忠無視這一點是不對的。這點我們應當強調。而強調之前應當解釋的是:把這種職責稱為“職業道德”,我以為并不合適。例如,飯店里服務員給顧客端盤子,而不是顧客給服務員端盤子,你能因此說服務員必須比顧客更加“助人為樂”,因而有更高的“職業道德”,服務員因此也比其他職業更“神圣”嗎?
事實上,把職業責任看成 “道德”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困惑。例如,許多職業責任的履行需要相當嚴格的客觀條件,不具備條件者是不能入行的。如果這些職業比別的職業“神圣”或“高尚”,那些被條件排除在外者豈不是在道德上注定低人一等了嗎?
實際上,服務員給顧客端盤子而不是顧客給服務員端盤子,這與教師監護學生而非學生監護教師、醫生救治病人而非病人救治醫生、消防員為群眾滅火而非群眾為消防隊滅火、軍警在緊急狀態下救助災民而非災民救助軍警,乃至政治家受老百姓數落而不是政治家數落老百姓……都是同樣道理。用老百姓的話說“你就是干的這一行”,在法理上這實際上是一種契約性責任:你不入這一行,沒人能說你就是道德低下,但你既然愿意入這一行,就必須盡這一行的責任,這在本質上不是“奉獻”,而是履約。你履約了就應該得到約定的報酬,但這并不意味著你在道德上就必然高人一等。你不履約,人家會指責你不稱職,甚至會解除契約即解雇你,但也沒理由在道德上把你說成惡魔。
當然,事實上每個人在履約時都處在某種道德狀態,有人懷著獻身精神工作,有人只為養家糊口。作為教師的譚千秋、作為警察的蔣敏等人無疑屬于前一種,他們也理所當然地受到了人們的贊譽。但評價你稱職不稱職并不是評“模范”,這只能看你是否履約,而不能以你的這種道德狀態為依據。
所以,范美忠否認教師是“神圣職業”不能說不對,但不是神圣職業就沒有特定職業責任嗎?把職業責任稱為“職業道德”并不確切,范美忠指出這一點也不能說不對,但以否定“職業道德”的提法來為不履行職業責任作辯護,顯然不能成立。
當然,范美忠并不一概否認職業責任。問題在于:教師,特別是范美忠這樣的中學教師,負有災難來臨時關照學生的職業責任嗎?范美忠顯然不承認這一點,他認為教師的職業責任就是傳授知識,而且他教的高中生已是成年人,有獨立責任能力,教師沒有關照之責。我不能同意這種說法。
正如許多網友指出,在緊急情況下教師應該關照學生,這不僅合乎常識,而且包括中國和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也有這樣的成文規定。盡管這些規定往往不太具體 (緊急狀態下也很難要求得太具體),因而有時很難分辨怎樣做才合乎規定。但無論如何,像范美忠那樣完全否認這種責任的存在,無疑是明顯的錯誤。
學校對在校學生的安全責任當然依學生是否為成年人而應該有所區別,事實上,許多國家在這方面對大學與中小學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但是中小學之間則比較模糊。學?;蛴變簣@無疑對小學生和幼兒在校(園)期間的安全負有重大責任,而中學則比較微妙,因為通常中學生在法律上介乎兩者之間:初中生一般為非成年人,責任能力弱,高中生則一部分已成年,有一定責任能力。但是通常一個學校的學生很難區別對待,所以一般都按初中所處年齡段來確定學校與教師對學生安全承擔的責任。
當然,即便是對中小學生的關照責任,通常也還是相對模糊的,不能與例如家庭內家長對兒童明確的監護之責相比。尤其是重大災難時,學校、教師的救助責任也不能與職業救助人員相比。否則中小學恐怕就要以挑選警察或消防員那樣的標準來選擇教師了。例如,消防隊一般不會接納殘疾人,人們并不認為這是歧視,可是如果一所學校宣布殘疾人不能當教師,在許多國家里這就是駭人聽聞的歧視了。為什么?就是因為教師的職業責任不同于消防隊??梢韵胍?,如果一位坐著輪椅的人當教師,在發生地震時很難指望他關照學生,但人們也不會這么要求他。然而如果他連講課也不會,那是決不能當教師的。有人可能會說,人們不要求他救人因為他是殘疾者,別人就不能這樣。問題在于:如果他是消防員,人們會不要求他救火嗎?教師職責是針對全體教師而非僅僅針對 “非殘疾教師”的。在救人問題上,既然人們可以認可殘疾人教師的表現,可見這方面的職責的確比較模糊。講課作為教師的職業責任是剛性的,而災難來臨時關照學生,這個責任就有一定的彈性了。
總之,中小學教師對學生是有照顧之責的,但是責任程度的確有彈性。這樣看來,與一般人的“先跑”相比,范美忠作為中學教師扔下學生“先跑”的確有不稱職(沒有盡到職業責任)之嫌。盡管其程度很難確定,但總不能像他那樣理直氣壯吧。極而言之,就算他把這方面的職責模糊到近于零,人們還是可以從常人的要求視他為小人。而就算人們把這方面的職責理解得再嚴格,“教師不救人”的失職程度還是比消防員不救人或教師不上課要小,這應該不成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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