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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將黨委領導納入問責是場“政治秀”?
    余豐慧
    2011-03-2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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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余豐慧/文 京版問責辦法首度將北京市黨委領導列入問責范圍。相比2009年7月出臺的“全國版問責辦法”,京版問責辦法更加嚴格,“問題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3月23日《京華時報》)。

    隨著問責力度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一個突出問題暴露出來。在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對責任人處理中,已經被問責的官員中鮮見黨委班子領導被問責,一般都是政府班子領導成員被問責。而事實是,許多重大事項最終決定權都在黨委官員手中。這就出現這樣一個現象:決策者、有權者不承擔責任,不被問責;而執行者的政府官員卻屢屢被問責、被處理、被摘掉烏紗帽。不僅被問責的官員不心服口服,而且民眾也感到不平不公,專家學者深感問責制度存在漏洞。因此,北京、廣東、重慶等地將黨委領導列入了問責范圍,開端不錯,方向正確,值得期待!

    但是,從北京把黨委領導列入問責的內容看,確實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說“誰來問”的問題?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認為,黨政組織要問責,專門監督機關要問責,群眾要問責,媒體要問責,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也要問責。列了這么一大堆問責主體,其實真正管用的并不多。而管用的“黨政組織要問責”,卻存在“自己問責自己”的問題,往往使得問責制度走形式、走過場、打折扣,使得這項制度失去嚴肅性,最終使得黨委政府公信力每況愈下?!皢柺裁础钡膯栴}沒有“誰問責”復雜,關鍵是要問到要害,不能避重就輕、回避矛盾。怎樣問?既要問領導之責,也要問政治之責;既要問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產生惡劣影響之責,也要問在位不謀其政之責。這里面的關鍵問題是不僅要對明顯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責任人問責,而且要對民生工作落實不力的黨委領導問責,比如:保障性住房落實不力問題,住房調控政策落實不力等。

    必須進一步明確誰問責、問什么、怎樣問的內容和程序,要有一個操作性非常強、普通民眾一看就能懂的問責制度。這才能發揮“群眾要問責,媒體要問責”、“群眾要舉報、媒體要舉報”的功能。否則,就會出現群眾無從入手、不知如何入手的問題,何談取得問責效果。

    對黨委領導問責應該不留后路、不留余地、不留一手,抬高官員違規違紀、失職瀆職、賴政怠政的成本,才能使得黨政官員真正珍惜自己的位子,真正一心為民,真正謹小慎微。相比2009年7月出臺的“全國版問責辦法”,京版問責辦法雖然更加嚴格,規定:“問題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但是,仍然給社會民眾留下疑問:兩年后是否就可以提拔了;仍然給被問責官員留以幻想:無非是兩年嘛,熬過兩年后照樣可以提拔重用;給一些腐敗官員也留下了空子可鉆:兩年里,被問責官員可能通過各種手段大肆行賄,有權者可能大肆受賄,目的是為了兩年后順利復出提拔。

    因此,不但要將黨委官員列入到問責范圍內,而且問責制度要嚴厲嚴肅,要有讓問題官員為自己的“問題”負一生代價的勇氣,要有不給問題官員留政治生命余地、讓其徹底出局的氣派。如果問責制度有這樣的威懾力量,那么,不但各種失職瀆職問題、安全事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問題會立馬減少,而且也將挽救無數黨政好領導!

    總之,希望將黨委官員列入問責范圍是一件看得見、摸得著、操作性強并且有成效的好政策措施,而不使其淪為一場政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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