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周明華/文 以中國移動的北京1700萬手機用戶數據為基礎,建立“北京市市民出行動態信息平臺”,掌握選定區域的人口數量分布以及人口在不同時間段的流動分布情況,為政府部門規劃交通布局、人口管理等服務,并有望發展個人定制業務。。(3月2日《北京晨報》)
如何讓城市緩堵,這的確是一個讓每位城市人均感頭痛的問題,但越是這樣,我們的公共交通管理者們,越應有一種冷靜的、守法的從政智識。斷不能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意識導引下,一不小心地將“公手”伸至公民的私人領地。顯然北京的這一做法,看起來為公,實則“侵私”了。因為1700萬手機用戶,無論在哪,無論居哪,無論做啥,政府的后端“平臺”都看得一清二楚,隨時掌控著公民的一舉一動,而且這種掌控還不需要法律程序的申請。
顯然,這樣的掌控于法無據、于情無理的,幾乎與公開監視公民私行無本質區別。首先,我國憲法雖然沒有直接對公民隱私權提出法律保護,但已間接地對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給予了確認。憲法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而隱私權正是人格權的一種?!稇椃ā返?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另外,我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顯然,不管是北京市的交管部門,還是市科委、北京移動公司,在未經法律許可的情形下,根本無權調看并捕獲公民的個人居住與出行信息的。若執意捕獲公民個人信息,便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尤需指出的是,北京市有關部門與移動公司擬聯手搭建的這個信息平臺,實際上再次曝露出我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寬度與深度嚴重不濟的社會現實。由于意識階層的這種敬畏公民隱私權的長期疲沓,并影響著公民自身的隱私權保護法律觀念的淡薄。大多數公民還不清楚什么是隱私權,或者說對此一知半解, 也就無從涉及法律保護。當自己的隱私權遭到侵犯時仍然沒有一絲覺察,更不知被人侵犯了隱私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為此,竊以為,北京市有關部門應停建這一“監視公民出行的平臺”。若為緩堵,真需構建,也應在有關部門拿出可信、可行的能確保公民隱私不受干涉的保護措施后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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