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12月9日,云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因不滿中青報及李鴻文評論文章“歪曲”其言論,欲起訴并索賠10萬元。就在網友“圍觀”和等待云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準備于本周起訴李鴻文律師之時,伍皓于12日晚在微博上忽然宣布放棄對李鴻文的起訴。(《華西都市報》12月13日)
伍皓放棄訴訟,據說是“最高領導讓我以最大的寬容對待李鴻文對我的故意曲解”,但是,我更想要說的是,即便是沒有“最高領導”的指示,伍皓最好還是將這口氣忍下去為好。
因為,伍皓如果起訴的話,他的確沒有多大的勝訴把握性。根據國際誹謗法通行的“公正評論”抗辨規則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誹謗案件中應當區分“事實”與“意見”,如果在評論文章中,沒有歪曲事實或者引用的事實有可靠的新聞源,而且沒有使用辱罵性的語言侮辱他人人格中,那么,發表的“意見”即便是片面、偏激的、夸張的,也不能視為誹謗。從李鴻文的文章來看,即便是沒有準確理解伍皓的本意,也只能視為一種“意見”表達,在一個法治社會,“意見”表達應當受到尊重與容忍。所以,面對這種沒有多大勝訴把握性的官司,放棄訴訟是明智的,還能體現自己作為官員的寬容,倘若“霸王硬上弓”要起訴的話,恐怕還落個壓制言論自由的壞名聲。
但是,伍皓放棄訴訟,并不意味著記者、評論員、媒體和普通公民的言論就毫無邊界,可以無所顧忌、隨心所欲想說就說,即使是批評政府和官員同樣如此。在誹謗訴訟中,有兩條是言論的高壓線,一是編造、捏造事實,故意傳播虛假的消息,二是故意用辱罵等言論侮辱他人的人格。對于評論性文章來說,如果引用的事實失實并且這種事實并沒有準確可靠的新聞源,或者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論,則構成言論侵權,不能引用“公正評論”抗辨規則為自己的言論免責。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對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明確規定了兩種情況構成侵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比如前不久,風起于微博的“金庸被去世”事件,如果當事人認真計較起來,編造、捏造“金庸去世”謠言的人肯定要負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那些對這則沒有可靠新聞源,也沒有認真核實而瘋狂傳播的人,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特別是如果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作出鄭重聲明后仍然繼續傳播的,更是難逃其咎;如果有人依據此事作出評論,假設這一事實已經為傳統媒體報道,他們引用傳統媒體報道作出評論,可以引用“公正評論”的規則為自己免責,但是,如果他們沒有經過核實,直接引用網絡上的消息作出自己評論的依據,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從國際誹謗法通行的規則來看,官員、影視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與普通公民保護標準并不相同,名譽權的保護程度呈階梯狀。通常來說,官員掌握公權力,其名譽權保護程序最低,其次是影視名星等享受大眾關注而帶來的利益,其名譽權保護程度只是高于官員,而對于普通公民的名譽權保護則最高。例如,對于失實的報道,官員通常要舉證說明記者有“實在惡意”才能勝訴,而普通公民則無須這種舉證,對于一些侮辱言論的認定,對官員與對普通公民的標準也不一樣,官員需要容忍更激烈的批評。
言論自由是一個民主與法治社會最為彌足珍貴的權利,但是,言論并非沒有邊界,任何人都不能故意去捏造事實和辱罵他人。當然,作為官員來講,需要有更加寬容的態度來對待批評與監督,而不是動輒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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