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id="ww04w"><rt id="ww04w"></rt></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li id="ww04w"></li>
  • 拆遷辦主任緣何不懂《物權法》
    楊濤
    2010-08-17 15:45
    訂閱

    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8月11日記者接到報料,一名綏化市綏棱縣居民在政府部門強拆自己的房屋時,和前來強拆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身體大面積被火燒傷,目前正在哈爾濱市第五醫院燒傷科接受治療。記者迅速趕到醫院和綏棱縣了解相關情況,原來當地遭到強拆的不止一戶,其背后的官民拆遷矛盾引人深思。(《燕趙晚報》8月17日)

    對我來說,這件事最為驚訝的的是,當記者問到“居民稱根據《物權法》除非公益項目否則不能強拆”時,此事件的主要責任人、黑龍江省綏棱縣建設局副局長兼拆遷辦主任王洪軍(音譯)回答的如此干脆:“我只懂拆遷法,不知道什么《物權法》?!?/P>

    天??!一個建設局的局長、拆遷辦主任,居然不懂得《物權法》,這不是將我們從中央到地方到處開展的轟轟烈烈的“普法活動”的成績全否認了嗎?不過,這樣的理解肯定會犯錯誤的,牛氣哄哄的拆遷辦主任在說這句話時,他分明不是在說“不知道什么《物權法》”,而是在說“我根本就不鳥什么《物權法》”。

    按理說,《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由全國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1年11月1日實施,由國務院制定。按照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則,政府拆遷顯然應該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執行,即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不得強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但是,試問,今天的各級政府,那個拆遷時遵循了《物權法》的規定?在今天的中國,在適用法律方面,儼然已經形成二個“潛規則”:其一是憲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如地方規章,地方規章不如紅頭文件的“潛規則”;其二是地方政府有權選擇性地適用法律,那個法律對于地方政府有利,地方政府就適用那個法律,不管這一法律是否失效或者與上位法沖突。以往政府選擇性地適用的《收容遣送條例》是如此,今天,政府選擇性地適用《拆遷條例》、《勞動教養條例》同樣如此。流風所至,小小的綏棱縣建設局副局長兼拆遷辦主任王洪軍當然敢說“不知道什么《物權法》”。

    當然,王洪軍主任敢于說出這種話,更是有實力做支撐的。開發商要征地,政府做了開發商的后盾,像對綏棱縣這戶居民進行拆遷時,110、120、119等二三十輛車停在門外的馬路上,急救、滅火、抓人,公權力儼然形成“一條龍”服務。區區“屁民”,不要說提醒王主任有《物權法》,就是拿捧著《憲法》,在力量懸殊之下,大概只能連同《憲法》一起葬身火海。

    更可怕的是,王洪軍主任所依托的不僅僅是行政公權。行政公權張牙舞爪并不可怕,就像那位德國的磨房主對強拆他磨房的德國皇帝威廉一世所說“為帝王者或可為此事,然吾德國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訴之法庭?!比欢?,我們的被拆遷戶卻沒有這種幸遇,因為地方黨政控制了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那么,在拆遷這種問題上,法院還不是一屁股坐在了地方黨政的一邊。在綏棱縣這起強拆事件中,甚至是公檢法一齊沖鋒陷陣,“當時在場的公檢法司人員全部為便裝,也沒有人向她出示任何有效身份證明?!碧彀?,有這樣的司法與行政的“大團結”,王洪軍主任下次說出“不知道什么《憲法》”也不會讓人驚奇!

    如果沒有獨立的司法機制,沒有權力的相互制約,沒有權利對權力的監督機制,那么我們制定出再多的法律也只是廢紙一張,《物權法》被蔑視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后一起。 

    經濟觀察網相關產品
    網友昵稱:
    會員登陸
    日本人成18禁止久久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