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之罰(2)
在黃光裕的律師團看來,黃光裕雖然購入了大量的中關村股票,但是他大部分都在持有,并沒有短期拋售,甚至因此賠了很多錢,并沒有獲利。就算認定黃光裕的行為為內幕交易,但是基準日也應該以黃光裕不能控制股票的那日起來計算,也就是以黃光裕案發當日作為賬面收益額的基準日。
黃光裕的律師團一直都沒有弄清楚計算黃光裕賬面收益的基準日是哪一天,這個問題在起訴書中沒有寫明,甚至在審判過程中也沒有澄清。
中國證監會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內幕交易行為是以信息公開的那日作為行為的結束日,因為只有信息未公開才能進行內幕交易。而從判決書可以看出,證監會認定2007年8月13日作為內幕交易敏感期的起算日期,但是敏感期何時結束卻在判決書中沒有提及。
對于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的6億罰金,律師團認為超出了實踐操作中的一般做法:在一般情況下,罰金的計算以實際造成損失的一倍來計算,而此案中以認定數額的兩倍進行計算已經算是比較重的處罰。
據悉,黃光裕羈押期間就已經凍結了部分財產,至于凍結了多少,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消息。
杜鵑的處罰
作為黃光裕的妻子,兩個孩子母親的杜鵑,最終以3年零6個月刑期當庭收監,確實讓杜鵑的律師感到意外。杜鵑的認罪態度一直很好,而且黃光裕夫婦最小的孩子只有2歲,而夫妻雙方卻在至少3年的時間里無法陪伴其左右,這也是黃光裕母親情緒激動的原因之一。律師認為杜鵑可以判處緩行,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杜鵑將要在監獄中度過自己的3年半刑期。
在整個律師團隊看來,這也是判決偏重的理由。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意見卻大相徑庭。一位法官認為,任何量刑的減輕或從輕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留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的,既然沒有法定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這樣判罰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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