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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星航空重整聽證會無果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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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8
    劉偉勛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偉勛 在民營東星航空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7月28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旨在聽取各方意見的首次聽證會。圍繞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中國航油等申請人是否具備重整資格等核心問題,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和中國航油等境內債權人展開了激烈交鋒,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參加此次聽證會并發表意見的機構有,由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為主體組建的破產管理人,中國航油,中國航油子公司華南藍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鄭州新鄭機場,東星航空的股東之一東星國旅。各個機構均派出了多名人員組成的團隊。

    一位參與聽證會的人士告訴經濟觀察網,盡管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與破產管理人存在觀點分歧,會上進行了激烈交鋒,但聽證會之前和之后各方都進行了較為坦率、友善地交流。

    中國航油和另外三家企業出于降低自身損失的考慮,此前分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但均被武漢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這四家企業隨后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了上訴。

    據另一位參會人士介紹,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在介紹情況時,重申了其在7月26日已通過武漢當地媒體表達的觀點,即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是一個大窟窿,因而認定東星航空已經沒有重整價值。

    破產管理人7月26日通過媒體解釋說,有充分依據確認,東星航空已經完全不具備重整的客觀條件:第一,東星航空也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失去重整價值,對東星航空實施重整需要耗費巨額成本,投資風險巨大。第二,飛機租賃合同已全部解除,飛機出租人已經依法行使了全部飛機的取回權。第三,在飛飛行人員多數已分流,東星航空在飛飛行員只有64人,已經離開的就有36人,機務人員也大多另謀職業,航線、時刻作為禁止轉讓的資源也依法已被或者即將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間接使用,東星航空已無飛行的基本條件。第四,東星航空在暫停經營之后,飛行安全條件并未改善,相反,更加惡化,目前飛行員管理機構和飛行安全機構都不存在。第五,東星航空嚴重缺乏流動資金,且喪失商業信譽。

    但破產管理人的觀點遭到了債權人的反對。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認為管理人的理解是錯誤的。由于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產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任何價值和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僅符合國家的現行產業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所以,大家一致認為東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價值。至于東星航空現在所欠的債務,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讓步以及債轉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東星航空的債務負擔,使其得以輕裝上陣。

    此外,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要求債權人在申請重整之時繳納巨額現金作為保證金或誠意金,但在中國航油等申請人看來,這一做法是對申請人依法行使破產重整申請權的限制和剝奪。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不能夠在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繳納巨額資金。為了表達誠意,中國航油及其股東單位已經向武漢方面表達了要求重整東星航空的明確態度。公司將會根據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獲得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

    中國航油的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律師認為,現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在于是否準許啟動重整程序以努力挽救陷入嚴重困境的東星航空,而不是論證是否一定能夠救活東星航空。

    7月26日接受媒體采訪時,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對中國航油、新鄭機場等申請人的重整資格提出質疑,認為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發布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中規定,機場、航油企業、計算機定座系統服務企業不能向航空運輸企業投資。據此,作為東星航空債權人的航油企業、機場,不具備重整的法律資格。

    而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則針鋒相對地指出,第一,債權人申請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東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實現重整所必需;第二,重整申請人已經向主管部門咨詢,《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的規定,旨在禁止相關直接投資行為,對于債轉股,特別是在破產重整程序下為了減少損失而不得以出現的參股,是否也需要限制,還需要認真研究。第三、根據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在主管部門不能夠及時給出明確意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人仍然可以通過另行設立控股公司或引進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實施對東星航空的注資和重整。

    中國航油等申請人還對破產管理人發揮的作用提出了質疑。尹正友律師認為,破產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則就是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進而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對于管理人多次通過媒體表達的“不是不給機會”、“管理人不同意重整”等表述,已經忽視了他們在東星航空破產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令人遺憾。管理人的代表也在聽證過程中表示管理人應當是保持中立,應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實際操作中似乎并未堅持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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