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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民參與協商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將調整
    陳文雅
    2011-02-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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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陳文雅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1月30日在國新辦舉行的“介紹三農情況和水利改革發展的有關情況”發布會上表示,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將對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做出更明確的規定,且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四項原則應同樣適用于集體土地。

    這四項原則是:土地征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征收的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與民眾進行充分協商;必須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決定。

    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有關負責人亦曾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并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該負責人表示,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現在矛盾突出的主要在集體土地征收方面,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

    由于城市可用建設用地規模有限,近年來集體土地征地和拆遷的規模遠高于國有土地,但對于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合法性、補償標準、農民權益保障等問題,在立法方面的約束卻較為薄弱。

    1月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被認為“我國立法首次對公共利益范圍做出明確界定”。條例規定,因國防、外交需要,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政府可以實行房屋征收,使公共利益明晰化。

    但“公共利益”的邊界仍遭到質疑。北京市密云縣因被征用土地未獲得足額補償提起訴訟的王先生表示,“我們家農田被征用以后明明是蓋別墅,可政府卻還是以‘公共利益’為由把我們趕走,說是要修一條什么等級公路,結果后來發現那條公路只是通往別墅區的專用道路?!?/FONT>

    此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市場價格如何確定,也是公眾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只有城市的國有土地市場,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征用,變成城市土地之后,才能形成土地市場價格,那么集體土地采用什么樣的征收補償標準就沒有一個市場化的依據。對此,陳錫文表示,公共利益征收補償,完全可以通過農民和政府的協商、談判形成補償價格,從而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價格。他還說,2008年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已經提出了農村土地征收的改革原則,如:縮小征地范圍;城鎮規劃區外的非公益性項目,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允許農民直接參與經營開發;允許破產的鄉鎮企業進入市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等。

    不過,在集體土地征收的實際操作中,如何讓農民參與“協商、談判形成補償價格”的過程,仍是一大難題。由于代表征收方的政府或開發商沒有動力去提高補償價格,維護被征收方——農民的利益,那么農民在確定補償標準的過程中到底占有多大主動權?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立法,應該確定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應有公眾參與;征收征用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征收范圍、征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都應做具體細化;補償標準應為多數人接受,體現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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