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賈華杰 12月15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首次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修改后再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0日前。
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國務院法制辦指出,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法律上爭議很大的“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
同時,二次征求意見稿在程序性問題上“倒退”嚴重,首次征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征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規定,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在首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是征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針對強制拆遷的條款,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
國務院法制辦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國務院法制辦還指出,“二次征求意見稿有關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和對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損失予以補償以及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規定,可以保證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FONT>
國務院法制辦還表示,對于涉及到對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將會同國土部等相關部委,積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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