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王秋鳳 “我也想做浙江車主”,3月30日,家住北京通縣的一汽豐田RAV4車主王先生在看到浙江RAV4車主獲得召回賠償的新聞后表示。
豐田自今年1月以來已經在中國召回75000多輛RAV4汽車,浙江占了十分之一。作為消費糾紛的主管部門,3月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針對豐田召回事件中消費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向豐田提出上門維修、賠償等五項要求。
在經歷了豐田表示“只召回,不賠償”等過程后,豐田汽車29日下午3時與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簽署協議,承諾根據浙江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今年召回的RAV4汽車車主賠償經濟損失。對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允許全額退還訂金和補償經濟損失五項要求均表示接受。
熱議半月余的豐田召回終于因對浙江車主賠償事件有了明確的結果,地方立法終于迫使豐田汽車改變對中國市場“只道歉、不賠錢”的市場策略。
事情還遠沒有結束,“同處一個國家,不同地區區別待遇”的觀點正在網絡上迅速散播,沒人知道這是否會給豐田帶來新的麻煩。不過,參加浙江事件談判的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如果豐田真的對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實施不同待遇,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行得通的,因為在這件事上,畢竟中國的其他省份都無法可依?!?nbsp;
然而,整個事件中備受關注的最大亮點已不再是其他十分之九車主未來的態度,而是“浙江豐田召回賠償事件”的特殊意義,這里擁有目前國內惟一一部對汽車召回賠償作出明確規定的地方法規。
對比中外汽車召回制度,浙江用“惟一一部地方立法” 摑了中國汽車召回制度一掌。
以此次中美兩地均涉及的豐田召回事件來說,在美國,豐田對受害者提供了“上門召回”的服務,并對親自駕車返廠召回的消費者補貼交通費用,在汽車修理期間,提供同型號車輛使用。而在中國,中國車主只能自駕至4S店完成召回,還有可能因零件缺貨而多次往返退修,更無任何賠償而言。
究其原因是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立法的缺失。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賠償要求,對于發現汽車存在缺陷,隱瞞不報也不召回的情況處罰有限。而在美國,因為有法律保障,最高罰款可達10億美元。
也因此,在3月29日之前,豐田汽車拒絕賠償浙江車主算是“有法可依”。但對于豐田來說,不幸的是,這里是浙江——擁有國內惟一一部對汽車召回賠償作出明確規定法規的地方。
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也正是這部地方法規讓浙江豐田RAV4車主變得幸運,使他們沒有像其他十分之九車主那樣“享受”豐田“同聲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同命不同權”的政策“歧視”。
至此,在浙江事件迎來理想結局的同時,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立法缺失凸顯。
此時,仍有人站出來為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的立法部門說話,認為,在產品質量標準問題和缺陷產品追究制度上,中國遲遲不能向發達國家看齊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擔心民族品牌不堪一擊。
這種看似犧牲“憂民”以期“憂國”的觀點其實站不住腳。正如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黃先海所說,跨國企業對中國市場之所以實行差別化策略,許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國能夠逃脫責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漏洞給了跨國公司以可乘之機。
事實上,“浙江豐田召回賠償事件”背后應該反思的是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的立法部門。中國已經躍入年產銷超過千萬輛級汽車大國,中國汽車工業也正發展迅速,只有在健全法制體系的前提下,才能擁有一個健康的汽車工業。否則,可能正像通縣的王先生那樣,該人人想做浙江車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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