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二藥”索賠案終審維持原判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焦建 “齊二藥”民事索賠系列案10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除對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審原告人的獲賠金額作出更改外,其余判決全部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假藥生產商“齊二藥”應當賠償11名受害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50余萬元,而用藥的中山三院和兩家藥品銷售商則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向四被告中的任意一被告索要賠償。
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判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是生產假藥的責任人,應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350余萬元。針對案件二審開庭時,原審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審判決將已獲醫院認定的醫藥費48371.5元誤作28173.3元,廣州中院在終審判決中作出了更正。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療時被注射了后來認定為假藥的“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現腎衰竭等中毒反應,9名患者相繼離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遺屬2007年將中山三院告上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請追加齊二藥公司、廣東省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賠金額由26萬余元至290萬余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醫院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銷售者,但醫院購進藥品價格與給患者用藥所收費用間有明顯差價,因此應屬于藥品的銷售者,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醫院和銷售商雖然沒有過錯,但其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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