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原董事長受賄上億終審死刑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韋承武 據新華網報道,7月6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一審宣判,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其中受賄2661萬余元,貪污82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7月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間,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副總經理,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公司董事長等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款項共計折合人民幣2661萬余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私自從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關單位的理財資金中,轉出人民幣共計8250萬元,由其個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將該款作平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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