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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支付細則出臺 為阿里巴巴類公司解困(2)
    楊陽
    2010-12-0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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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托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文件,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置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于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并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準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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