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楊陽 12月4日,央行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對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最基本規則、申請人資質條件等進行細化。該《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央行在今年6月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下稱2號令),是央行規范非金融支付機構的一個基本法規。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比較,正式的實施細則由原先的60條合并縮減為42條,進一步細化反洗錢措施的涵蓋范圍,卻同時刪去征求意見稿中所有與備付金相關的內容。
此外最為耀眼的是,《細則》中的第八條指出,“《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FONT>
這看起來就像為阿里巴巴量身定做的一個條款,意味著阿里巴巴一直被指“危險”的外資身份將可能就此解圍,且馬云僅在集團持股5%也無太大影響。
此外,取消了對備付金的規定,最初的2號令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解釋,但其后央行曾在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補充解釋為: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
2號令曾提出“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以及“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也就是說,為了保證客戶交給相關支付企業的錢的安全,央行要求支付企業在相關專戶中存放——這事實上將擠占更多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
一位支付企業市場總監稱,取消備付金的一些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是重大利好。
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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