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電器收到法院起訴書 黃光裕案涉嫌單位行賄罪(2)
根據該起訴書的陳述,附屬公司涉嫌的單位行賄行為發生在2006年至2008年間,該期間黃光裕先生擔任本公司主席、董事及附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附屬公司作為單位行賄主體之一涉嫌單位行賄罪,所涉金額為涉案總金額人民幣456萬元的其中一部份。收到該起訴書后,本公司高度重視此事,并已聘請資歷深厚的刑辯律師作為附屬公司的辯護人。本公司針對附屬公司的指控將會積極抗辯。
經咨詢該刑辯律師的專業意見后,本公司初步認為,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附屬公司被最終判處犯單位行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附屬公司僅會被處以罰金,所承擔的罰金數額不會對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本集團”)的經營及財務狀況產生實質負面影響。本公司將會積極抗辯,務求爭取對本公司最有利的判決。
根據該起訴書的陳述,黃光裕先生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等,于2008年11月18日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于2009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于2009年3月2日被逮捕;于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截至附屬公司收到起訴書之前,本公司及其任何一間附屬公司未收到中國任何監管、政府或司法機關發出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一間附屬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或涉嫌政府調查之任何書面法律文件。
自黃光裕先生被中國有關部門調查以來,黃光裕先生辭去了本公司主席、董事及附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陳曉先生獲委任為本公司的主席。且本公司進行了內部調查,并聘請了外部專業機構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內控制度進行評估。根據本公司的內部調查結果及外部專業機關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的審查,本集團內部控制系統并無任何重大方面之不足及本公司管理層沒有發現本集團的任何資產和資金被挪用及用于起訴書中所聲稱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用途。
目前,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團隊穩定,業務運營正常。本公司董事會認為附屬公司涉及訴訟一事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造成任何重大影響。
承董事會命
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總裁
陳曉
香港,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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