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遭遇海外集體訴訟
經濟觀察網訊 2007年2月7日,加拿大阿爾伯特省高等法院,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稱中石油集團)及旗下四家公司成為一樁訟案的被告。
此案源于中石油集團在兩年前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PetroKazakhstan Inc.,下稱PK公司)時的一樁涉嫌內幕交易行為。原告提出了高達3500萬加元的賠償和罰款請求。
這并非中國公司第一次在海外遇到類似麻煩,但無疑是索賠金額最多的一次。此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UT斯達康、網易、51Job、中華網、空中網、新浪等中國公司,也陸續遭遇到集體訴訟,多數訴訟至今仍未了局。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赴海外上市和收購境外上市公司,集體訴訟正在成為中國公司面臨的一個危險的陷阱。
2005年10月,中石油集團旗下公司以約41.8億美元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其交易金額和規模創下中國企業海外收購的新記錄。但令中石油始料不及的是,在這樁收購完成兩年之后,一位名為威廉鮑爾惠勒(William Ball Wheeler)的加拿大溫哥華人卻在法院起訴中石油集團,稱其在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過程中,存在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問題,對他本人以及其他在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2日期間出售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人造成了損失。
標號為1000128的阿爾伯特有限公司(Alberta Ltd.,下稱阿爾伯特公司)、中油國際(加拿大)有限公司(CNPC International (Canada) Ltd.)、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下稱中石油勘探總公司)、中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國際)與中石油集團公司一起成為被告。
惠勒在起訴書中要求法院認定此案為集體訴訟,并指定他作為原告代表。
中石油勘探總公司總法律顧問王莎莉接受記者采訪時,拒絕就此案發表評論。她表示,最近一兩年來,中石油勘探總公司正在按照國資委和集團公司的要求,加強內控和風險防范工作?!白鳛閲笥袉栴}是很正常的?!蓖跎蛘f,“這也是我們教育廣大職工的過程,讓每個職工都能夠遵紀守法”。
一位熟悉集體訴訟的資深律師告訴記者,目前這只是這場漫漫訴訟路的開始。
4800萬加元內幕交易
中石油此番遇訟,與此前半年2006年8月24日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Alberta Securities Commission)公布的一份和解書有關。
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公布的這份文件,揭示在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過程中,中石油旗下公司涉嫌利用未披露消息在股市上買賣其股票獲利。阿爾伯特公司是中油國際(加拿大)的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4日,在遭遇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調查之后的2006年7月10日曾一度撤銷,被發現后又很快在2006年8月15日恢復為公司實體。
中油國際(加拿大)注冊于加拿大阿爾伯特省,由中石油勘探總公司和中油國際分別持有51.65%和48.35%股份。中石油勘探總公司是中石油集團旗下專門負責海外油氣投資業務的全資子公司,中油國際則是中石油勘探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阿爾伯特公司成立之初為一家控股公司,主要業務即投資北美的證券市場。2002年7月30日,阿爾伯特公司在加拿大開設了現金交易賬戶。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在調查中發現,阿爾伯特公司發生的所有交易行為,就是在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期間購入和賣出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在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紐約交易所和多倫多交易所均設有后臺技術系統監控股票市場的異常交易行為,阿爾伯特公司成立四年來惟一的一次交易行為就搭上了收購的順風車,顯然不能不引起監管者的警惕。
這一時期,正是中石油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行動接近收官的時候。早在2005年三四月間,中油國際即通過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財務顧問接洽,尋求收購的可能性。2005年4月18日,中石油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達成一份保密協議。2005年5月27日,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財務顧問發給中油勘探開發有限公司(CNPC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下稱中油勘探)一封信,邀請中油勘探與其它意向收購者在2005年6月30日提交一份意向性出價。
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指出,截至2005年5月27日,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對于上述事實均沒有進行任何披露。但同時,中石油旗下的阿爾伯特公司卻大筆買賣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動用了從中油國際獲得的4000萬美元。從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阿爾伯特公司在多倫多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總共購買了1142600股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平均購買價為每股41.98加元,總投資約為4800萬加元,折合人民幣約3.2億元。
在阿爾伯特公司大舉購入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十天以后,2005年6月27日,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才發布消息,宣布一些意向收購方正就收購事宜與公司接觸。三天后,中油國際正式提交了一份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意向性出價,每股出價45美元。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指出,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這次仍然沒有披露中油國際的報價。
直到2005年8月12日,阿爾伯特公司終于出售了最后629900股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從而將其從2005年6月17日開始購買的1142600股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出售一空,出售的平均價格為每股46.96加元,阿爾伯特公司從中獲利約合500萬加元,折合人民幣約3300萬元。
十天后,中油國際宣布將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全部在外流通普通股,每股價格為55美元。
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在調查后認定,從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在買賣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過程中,阿爾伯特公司間接獲知了上級公司正在進行的收購行動,了解相關進程,已處于與上市公司特殊關系地位;對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與公眾利益相抵觸,亦違背了阿爾伯特證券法案第147條的明確規定,“與上市公司具有特殊關系的一方不得購買、推薦和鼓勵他人和公司購買、以及透露消息?!?/FONT>
但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最終宣布與阿爾伯特公司達成和解,阿爾伯特公司向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支付750萬加元和解費和6.5萬加元調查費,合計約人民幣5000萬元。阿爾伯特公司放棄就此事進行聽證、復審、司法復審和上訴的權利。同時,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將不得因上述事實,對阿爾伯特公司和其相關公司、以及他們各自的員工、管理層和董事,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未了結
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最終決定減輕對阿爾伯特公司的處罰,原因是阿爾伯特公司此前在該委員會沒有過不良記錄,該公司及其相關公司對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調查給予了配合;而且,中油國際也在對公司的具體操作進行一項全面系統評估,準備采取措施阻止未來其子公司的類似交易。
在和解書上代表阿爾伯特公司簽字的是總裁康明章。記者獲悉,康明章隨后不久即退休,此前他是中油國際(加拿大)總經理。根據記者獲得的阿爾伯特公司登記材料,該公司由中油國際(加拿大)全資所有,董事會成員只有兩人,除康明章,另一人署名為“Tong Huayu”。
一位接近康明章的業內資深人士告訴記者,康明章曾是中石油集團首席翻譯,大約十年前調至中石油勘探總公司任副總經理,并兼任中油國際(加拿大)總經理?!八惺轮斏?,不太可能是個人行為,來利用這個撈一票?!痹撊耸窟€表示,“當時大家都認為這是一種資本運作,沒什么大問題?!?/FONT>
從中石油內部聽到另一種說法,即此交易在當時有穩定股價之效。但這種說法在專業人士看來不值一評。一位投資銀行從事并購的人士稱,收購上市公司的合規作法就是嚴格確保收購消息保密;至于定價,可以采取許多技術手段,比如說把市場股價激烈波動的時間去除,尋找一個合理的價格。而通過事先收購部分股票,以便在適當時機壓制收購價格的想法,既屬于天真,又違反證監條例。
事實上,中石油及其附屬公司一旦確定將對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提出收購,也就處于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有特殊關系狀態,任何交易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行為均已違反當地法律。
無論如何,中石油集團對于此事的后續處理可以說相當有效。不僅與監管機構迅速達成了和解協議,在這樁內幕交易調查之后的半年間,亦鮮有媒體報道,負面影響被降至最低。直至今日,中石油集團辦公廳國際合作部的一位人士在收到記者采訪申請時仍稱,“這是一件小事情,公司在國際化運作過程中,總會有一些教訓?!?/FONT>
但令中石油意外的是,事情并不因為和解而告了結,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卷入一場索賠金額高達3500萬加元的訟案。
或涉集體訴訟漩渦
此次中石油因阿爾伯特公司交易案再度涉訟,原告威廉鮑爾惠勒請求法院認定此案為集體訴訟,并指定由其擔任被告代表,要求被告承擔原告最多2500萬加元的損失及1000萬加元的罰金,合計約人民幣2.3億元。
在此案中,惠勒引用阿爾伯特公司與加拿大阿爾伯特省證券委員會達成的和解協議書的內容,重述了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沒有及時披露中油國際接洽收購事宜并出價的重要事實,提出被告違反了阿爾伯特證券法案相關規定。
惠勒認為,中石油集團及其下屬公司不僅向阿爾伯特公司透露了沒有在證券市場上公開披露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資金給阿爾伯特公司購買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份,涉嫌合謀獲利,也間接導致了原告(即小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低價出售了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
惠勒認為,如果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和中石油對于有關收購的重要事實進行了充分披露,小股東們將會持有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份,直至中油國際宣布出價,那么,小股東們將有機會以每股55美元的價格售股。因此,惠勒認為,被告有責任補償55美元/股價格和他們在收購期間(即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出售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價格之間的差價,此外再接受相應處罰。
資深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歐美等國,集體訴訟是小股東們賴以維權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受害者都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師發起集體訴訟,國外有些律師事務所甚至專以代理集體訴訟為業,上市公司一旦行為失當,很容易成為他們的目標,已有相當數量的中國公司被卷入集體訴訟的漩渦。
此次出任原告代理的,是加拿大Abell Regan律師事務所(Abell Regan LLP)和Siskinds律師事務所(Siskinds LLP)。Siskinds LLP自稱為加拿大第一大集體訴訟案事務所,在該所的網站上列出了目前正在代理的集體訴訟案,從產品責任集體訴訟、消費者集體訴訟到證券集體訴訟種類繁多,約有幾十件。該所目前正在其網站上征集在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2日間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出售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投資者和機構的聯系信息,包括買賣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時間。
換言之,一旦此案被認定為集體訴訟,中石油要面對的并不僅僅是惠勒,而可能是所有因中石油在2005年6月17日到8月12日的股票內幕交易行為而受損的小股東。
業內觀察家指出,表面上看起來,中石油此次遇訟與此前中國公司遇到的大多數集體訴訟有所不同,但實際上均與中國公司不熟悉和不適應當地證券市場對于信息披露與內幕交易的嚴格規定有關。中國人壽2004年上市不久就曾遭遇集體訴訟,UT斯達康2004年12月也在加州法院被起訴,新浪在2005年2月也在紐約南區地方法院遭遇同樣起訴。但這些集體訴訟的起因類似,均是指責這些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沒有充分或即時披露相關信息,導致小股東利益受損。而此次沒有進行信息即時披露的是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中石油只是收購方。
以UT斯達康遭遇的集體訴訟為例,原告指責UT斯達康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4年8月10日期間,通過新聞稿和向SEC提交的文件報告了創紀錄的業績,預測收入和利潤率繼續增長。但2004年7月,UT斯達康卻宣布在中國面臨價格壓力,同時由于供應鏈限制,導致高回報率的國際收入延遲確認,被迫將2004年公司盈利預期從每股1.85美元下調至每股1.65美元至1.7美元。
受此影響,7月28日,UT斯達康股價從前一天收盤的22.25美元/股下跌7.4美元,至17.85美元/股。原告還稱,包括UT斯達康董事長陸弘亮在內的內部人士賣出約150萬股個人股票,所得超過5700萬美元。此外,公司還借此賣出1210萬股股票,融資4.75億美元。
在法律界資深人士看來,絕大多數集體訴訟都會以和解而告終,但是和解與訴訟過程極其漫長,都需要支付成本,而且對公司聲譽也造成很大影響。實際上,對中國公司而言,避免卷入集體訴訟的關鍵,是要防止內幕交易行為,因為成熟市場對于內幕交易的監管和處罰都極其嚴格。
漫漫訴訟路
據悉,在收購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中代表中石油集團的OHH律師事務所(Oseer,Hoskin&Harcourt LLP)將代表被告。Siskinds律師事務所律師季米特雷拉斯克瑞斯(A. Dimitri Lascaris)對記者表示,除了惠勒在阿爾伯特省高等法院起訴,在安大略省法院也有一起針對被告的起訴,被告已通過律師表示,中石油勘探總公司、中油國際和中石油集團認為,他們不受加拿大阿爾伯特法院或安大略法院的司法管轄。
目前,中石油對于未來的訴訟前景判斷樂觀。中石油集團法律部一位官員稱,原告惠勒的行為屬“勒索”,并斷定,“他絕不可能從中石油拿走他想要的東西?!?/FONT>
加拿大FMC律師事務所(Fraser Milner Casgrain LLP)駐卡爾加里合伙人布萊恩(D. Brian Foster)介紹說,按照加拿大的法律,集體訴訟官司從法院受理、聽證到最后判決,耗時往往經年。中石油即將面臨的漫漫訴訟之路才剛剛開始。
法院是否認定此案為集體訴訟,將是中石油面臨的關鍵考驗。根據阿爾伯特集體訴訟法案,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認定為集體訴訟。認定聽證有時需耗時數月。
曾經代理過多起集體訴訟的布萊恩稱,認定一項訴訟為集體訴訟要求滿足以下條件:一,申請揭示了起訴的原因;二,存在兩人或以上的可確定的集體;三,潛在的集體成員的起訴提出一個普遍問題(common issue);四,集體訴訟將是公平和有效了結該普遍問題的最優方式;五,依據法院的意見,存在有資格作為被告代表的個人,可以公平和充分代表整個集體的利益。
對被告而言,在此階段,最重要的是證明案件作為個別問題(individual issue)的重要性勝過普遍問題,以此說明集體訴訟不應成為首選的程序。
“此案中被告不可能不應訴?!辈既R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至少針對阿爾伯特公司,起訴聲明中的主張與和解書中對事實的承認部分,看起來提出了一個普遍問題,可能支持法院認定該案為集體訴訟?!?/FONT>
由于被告提出司法管轄權爭議,原告律師季米特雷表示,可能需要先花幾個月時間解決被告提出的司法管轄權問題,隨后再會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他同時表示,雖然打算盡一切努力使法院在2007年內完成對認定申請的判定,但是很有可能這要延到2008年。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中石油及其附屬公司的內幕交易是否給哈薩克斯坦的小股東造成了損失,是界定中石油及其附屬公司在此案中責任的關鍵所在。
根據阿爾伯特證券法案第207條,擁有未披露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方對原告負有責任。按規定,“任何與上市公司處于特殊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一旦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同時知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要事實或變動,將有責任對由于該交易而造成損失(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賣方或買方進行賠償。除非該人或企業能證明在交易時并不知曉內幕消息,或者交易是由于配股、法律強制等特殊情況?!?/FONT>
第207條還規定,在確定損失時,法庭需要考慮以下兩種情形:如果原告為買方,被告購買股票支付的價格減去所認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實或變動全面披露日前20個股票交易日平均價;如果原告為賣方,所認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實或變動全面披露日前20個股票交易日平均價減去原告出售的價格。
目前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已經無法查到哈薩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信息,該公司已于2005年11月下市。但原告代理律師季米特雷表示,其它的原告成員可以通過從經紀商處獲得信息來確定,在認定申請中會提交更多關于這方面的細節。
不過,對于原告尋求的1000萬加元懲罰性賠償請求,布萊恩表示,與美國不同,這種賠償在加拿大并不普遍,一般數量也不大?!昂苌倏吹郊幽么蟮姆ㄔ涸谏虡I糾紛中判決處罰性賠償?!?/FONT>
當然,這場聲勢駭人的集體訴訟也完全有可能以和解方式了結。按照法律,和解也需要法院參加,關于和解的重大條款的通知應傳達給潛在的集體訴訟成員。布萊恩表示,大部分集體訴訟案都會以和解告終。各方經常利用中間人來幫助和解?!皬默F在起,大約18個月至兩年內,不太可能進行宣判?!?/FONT>
這一事件無論對中石油集團,還是其他在境外有投資的公司,都是一個預警信號。
2005年3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黃淑和曾對外界表示,中央企業境外單位資產總額6299億元,必須高度重視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據記者了解,國資委正在制訂相應的境外資產管理辦法。(作者:趙劍飛 來源:《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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