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規則:保證金12% 持倉限額100手
經濟觀察網 實習生 劉欣 記者 黃利明 2010年1月19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就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稿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范圍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規則》及《交易細則》、《結算細則》、《結算會員結算業務細則》、《會員管理辦法》、《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信息管理辦法》和《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8項實施細則的修訂稿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
此次修訂中,中金所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防止價格操縱,則將持倉限額標準由600手降為100手。
修訂三大思路
自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發布并實施以來,中金所通過仿真交易這一平臺,對相關業務規則的科學性和完備性進行了反復檢驗和評估,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建設進展情況和境內外金融市場的發展動向,對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完善。
據了解,此次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三大指導思想:一是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提高風險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修訂保證金調整的有關規定;收緊持倉限額標準;強化大戶報告監管要求;修訂強制減倉執行條件;強化連續同方向單邊市情況下交易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關結算擔保金計算和收取的規定。
二是為落實有關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強化相關監管措施和要求,具體體現在:加強會員持續監管,增加會員應當持續滿足交易所會員資格條件要求的規定;強化會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的要求;增加會員應當對其客戶的交易行為加強合法合規性管理的內容;新增日常檢查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的有關內容,將跨市場操縱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檢查等情形納入違規處罰情形;為防止會員和客戶利用技術優勢影響交易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規定會員、客戶采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關措施;豐富交易所處罰手段,增加暫停受理開立交易編碼申請、限制或者暫停業務以及調整會員資格類型的處罰措施。
三是為充分實現股指期貨市場功能,發揮股指期貨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的作用,更好服務于現貨市場,進一步優化股指期貨相關基礎性制度,主要包括:為適應客戶資產分戶管理和投機、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完善交易編碼制度;為更好發揮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簡化了套期保值申請程序,將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由分合約申請和審批改為按照品種申請和審批;考慮到熔斷制度的復雜性、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市場參與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本次修訂取消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為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商業秘密,將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倉量的披露單位由會員改為結算會員。
據悉,此次中金所公布需征求意見的相關政策將于1月29日結束。之后,中金所將根據意見內容進行合理調整并予以公布。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股指期貨將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要求,把規則講透、把風險講夠,有條不紊地落實股指期貨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修訂,將為各市場參與主體進行股指期貨準備工作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導,加快相關準備工作的進程。
主要修訂
在中金所公布的主要修訂內容中總共有14條,其中有交易的成立、生效和認定依據,完善有關競價交易的相關規定,會員資格變更業務下的持倉移轉,會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監管,關于日常檢查和監管措施,并取消了《交易規則》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有關熔斷制度的規定。
投資者較為關注的方面有8個方面。
首先是交易編碼的開立。規定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別申請交易編碼;要求會員在為客戶開立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客戶,對客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同時,為滿足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機構分戶管理資產的要求,規定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可以以其分戶管理的資產組合向交易所申請開立相應的交易編碼。
其次是保證金制度。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為保證單邊市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修訂單邊市下對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限制性規定。對《風險控制辦法》中關于“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12%收取,收取標準已高于12%的按照原標準收取”的規定進行調整,改為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同時刪除“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保證金恢復正常標準”和“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的規定。
再者是漲跌停板制度。在規則中增加“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牌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的規定。
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上,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防止價格操縱,將持倉限額標準由600手降為100手。明確對于結算會員的限倉標準為按照每日結算后某一合約單邊的總持倉量計算,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為加強對大戶的監管,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并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準,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強制減倉制度方面,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為促進套期保值的功能發揮,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中金所還簡化了套期保值申請和審批的程序,將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獲批套期保值額度可以在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額度。通過這一修訂,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同時,信息披露方面,明確交易所披露的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活躍月份合約的范圍以及會員單位的標準,明確“活躍月份合約”為“單邊持倉達到1萬手以上(含)和當月合約”;為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商業秘密,將“前20名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改為“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
在違規違約處罰措施及處罰上,為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罰,將跨市場操縱行為及會員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檢查納入違規違約情形;為確保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等制度的落實,增加對違規開戶會員進行“暫停受理開立交易編碼申請”的處罰措施;提高對會員違規行為處罰措施的針對性,增加“限制或者暫停業務”和“調整會員資格類型”的處罰措施;根據相關法規修改情況,刪除相關條款中“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處罰,保障紀律處分措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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