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梅雁一審敗訴不服 遞交上訴狀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陳軒棋 7月2日,ST梅雁發布公告稱,就與深圳吉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發證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6月19日,廣東省高院判決,ST梅雁主張其與深圳吉富的股權轉讓無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還所轉讓股權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省高院不予支持,駁回ST梅雁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當日,ST梅雁股價下跌4.92%。
這場鬧得沸沸揚揚的官司緣于5年前的一個轉讓協議。2004年9月13日,ST梅雁的前身:廣東梅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梅雁”)與深圳吉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吉富”)簽訂協議,約定前者將所持167945584股廣發證券(占廣發證券總股本8.4%)轉讓給后者,轉讓價為1.2元/股,轉讓總價款為20153.5萬元。深圳吉富是廣發證券員工持股的公司,其收購廣發證券的股權除為實現員工持股外,一個重要原因是集中股權以對抗中信證券的收購要約。
但是由于股權轉讓手續一直未獲得有關部門審批,因此2004年12月26日,梅雁股份與深圳吉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證券公司持股資格審批等問題造成股權無法完成過戶,梅雁股份同意深圳吉富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2006年6月,深圳吉富與他人分別簽訂4份協議,將其與梅雁股份協議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轉讓。
但是到了2008年,ST梅雁認為當初的股權交易不劃算。因為按07年年報數據,廣發證券每股凈資產超過7元,這意味著梅雁股份2004年轉讓出去的廣發證券股權截至07年底的賬面價值超過12億元。因此ST梅雁于2008年5月提出訴訟主張:深圳吉富與其簽訂協議時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股份轉讓協議》應是無效協議,因雙方隨后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是附隨協議,依據主協議無效從協議也無效的法理,附隨協議也應是無效協議。ST梅雁請求法院判令深圳吉富將8.4%的廣發證券股權返還。
這場訴訟始于2008年5月,但直到2009年6月19日,廣東省高院才宣判。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雙方轉讓8.4%廣發證券股份的協議,屬真實意思表示,ST梅雁也已收齊股份轉讓款,有關后續股權轉讓的股東資格也已經確認,監管部門并無異議,而且也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協議不存在違反當時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于有效的合同。法院認為,ST梅雁主張股份轉讓協議無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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