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今日發布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申興 5月8日,深交所在其官網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深交所下午舉行的答記者問上,深交所有關負責人稱,創業板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不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如果違反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處分。
在退市方面,《創業板上市規則》和主板相比增加了三種退市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投資者由于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難以進行投資決策。因此,為提高創業板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當上市公司出現此種情形,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時,往往意味著公司資不抵債,財務狀況極差,隨時面臨停業、倒閉或被清算的風險。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為促進創業板公司提高資產質量和改善財務狀況,當上市公司出現此種情形,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三是創業板公司平均股本規模較小,可流通股份數量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問題。為了防范因股票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市場效率不高、流動性風險加大等問題,借鑒海外市場做法,當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改善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規范限售股轉讓也是《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一個重點。它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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