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配套規則 設立創業板發審委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勇 在發布創業板管理暫行辦法的半個月之后,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板相關配套規則進行了修改,包括對保薦制度作出調整,延長督導時間,重新設立一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等。
日前,證監會就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保薦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稱《發審委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此次修改兩個辦法,是監管層為創業板市場正式推出所作出的配套工作之一,而此次涉及的配套規則主要是針對創業板公司在發行環節上的相關問題。
今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備受各界矚目的創業板市場終于有了較為明確的“游戲規則”,也預示著創業板的推出已經不遠。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此后的半個月內,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一直在加緊制定創業板的配套規則和針對創業板市場的相關準備。
“總體而言,這一次的修改幅度不大,修改的內容也是在我們預料之內的?!眹抛C券投行部的一位保薦人對本報記者表示,“創業板的保薦制度一定會更加嚴格于主板,證監會修改的方向也是如此?!?
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修改《保薦辦法》和《發審委辦法》的答記者問中明確提出,創業板企業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降低市場風險,需要建立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保薦制度和發審委制度。
根據有關通知,此次對于《保薦辦法》的修改主要在于創業板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延長1個會計年度,和建立創業板信息披露保薦人跟蹤報告制度。但鑒于創業板企業的特殊情況,修改后的辦法也略微放松了對于創業板企業由于業績不穩定而對保薦代表人的監管措施。
相對于《保薦辦法》而言,《發審委辦法》的變化幅度要大不少,那就是重新設立一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解釋稱,創業板主要服務對象是自主創新型企業和其他成長性企業,其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持續監管方面較之主板存在差異,因此,需要在統一的發審委制度之下,根據不同層次市場的特點設立單獨的發審委,體現審核專業化的要求。
同時修改之后的辦法還規定,建立主板發審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的規定,強調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提升專業水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也認為有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的必要,“行業專家做適當評審非常有必要。創業板畢竟是個融資行為,是個估值定價行為,因此,應該有合適的專家放在匹配的委員里面?!?
業內人士相信,不久之后,監管層還將發布創業板市場在交易環節上的配套規則,而創業板與主板的更大差別或許將體現在這一環節上。據悉,交易環節上的配套辦法將由深圳證券交易所配合證監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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