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茗優擅發股票第一案結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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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財:20個省市鏈條
當美麗的謊言編織完成,尋找股權購買者成為李成漢、賴瑞龍的下一個步驟。
李成漢設計了股權證,并通過中介“潘助”(又名潘金讓,另案處理)以電話的方式向群眾推銷。據稱,潘助是中融產權交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
股東卡、股東信托受益權憑證、法律意見書、律師詢問函等文件樣樣齊備。
2007年3月份開始賣股權,通過中介李成漢、賴瑞龍陸續共向19人賣出股權約13萬股,每股4元。一開始賣的是股權,但后來工商登記注冊規定中公司股東最多25人。李成漢在網上看到有人以“股權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在賣股權,于是借鑒了過來。
后來,賴瑞龍通過李成漢介紹認識的中介公司又向9人賣出股權6萬股,以5.2元/股價格出售,賴瑞龍抽取1.6元/股,其余陳峰獲得,賴瑞龍共計獲得9.6萬元。
同時李成漢通過潘助等中介機構共向49人賣股權52.8萬股,每股5.2元,從中賺0.4元/股,賴瑞龍賺1元/股,中介潘助賺3.7元/股,由于律師陳道金出具法律意見書,因此獲得0.1元/股。
不過,經過中介機構的層層分包,這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中介網絡,而這些中介網絡也成為攛掇企業非法發行股票,甚至虛設空殼公司非法從事證券活動的罪魁禍首。
同時,有中介還向一位遼寧的楊女士推薦有史考特(國際)證券電子交易卡,謊稱辦這個卡可以自由交易在海外上市的股權,但要購買一萬股福茗優股權,該公司將在08年5月在美國紐交所上市,上市價格將達到19美元,現價5.2元/股。最終,楊女士被騙約3.8萬元。
2007年8月中旬,一位自稱是“中融北京總公司”的業務員林雨露,以解決事先陜西喜登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股權(這一公司亦被包裝為非法證券發行)為誘導,向江蘇的吳先生游說:“喜登輝科技公司在美國募集到部分資金,先將06年在中融福州公司客戶購買的股權以6.2美元/股出售,但國家外匯管理局跟福茗優合作制定要購買1萬股福茗優,5.2元/股,要不然交易成功后的錢到了外匯管理局就卡住了?!?
為了讓吳先生一步步上鉤,林雨露還說,只要出10%的資金,其他他們先墊上等交易成功了,再把余款補上。
吳先生信以為真,最后陸續交了5.2萬元,加上此前喜登輝科技的9萬元,共被騙去14.2萬元。而今令吳先生痛苦的是連借的貸款都無法還了。
湖北黃石的張女士則接到數路的中介公司如北京中融顧問、中聯國際、史考特證券等中介公司推銷福茗優,被騙數萬元,張女士表示:“就算家里是百萬富翁,也會被這些人攪光。每次回憶這些事情,渾身都打寒戰,仿佛有數十個面露猙獰的笑臉向我包圍而來喊著‘拿錢來、拿錢來’?!?
事實上,福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調查,福茗優股權的銷售遍及全國20個省市,有部分省市的受害人沒有回復,所以現在能確認的只有10多個省市。
福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劉教導員指出:“從已有的案件來看,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針對離退休人員詐騙,占70%;其次是下崗工人,占20%。而被騙的資金大多是這些人的養命錢,甚至是借貸款?!?
對于非法證券中介的特點,福建證監局稽查處相關負責人提醒投資者:這些中介一是大多沒有真實的姓名與名稱。二是沒有固定辦公地點。三是鏈條遍及全國。四是以海外上市將有高額回報為誘導。
抓捕:獵狐行動
2007年7月31日,接到田昊的舉報后,福建省證監局高度重視,并隨即安排了稽查處展開調查。
稽查處5名工作人員全員上陣,通過調取工商登記資料、公司資金流水等方式了解福茗優公司的基本情況,又以現場檢查的方式掌握了當事人涉嫌非法發行股票的初步犯罪證據。
10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與福建省證監局對福茗優公司進行了聯合查處。當日,早上八點,福茗優案件專案組分成三個小分隊,對福茗優公司的5個犯罪現場進行了現場搜查。
事實上,自2007年2月開始,福建警方開展了以代號為“獵狐”的打擊整治虛假信息詐騙犯罪專項行動。
福茗優案件既是 “獵狐行動”的一部分,更因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聯席制度建立而快速推進。據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與福州市經偵支隊一大隊劉教導員介紹,當時搜查中,依然還看到有購買福茗優股權的投資者將資料傳真到公司前臺。而在賴瑞龍的辦公室亦搜查出大量公章和非法發行股票的材料。
當日,除李成漢之外,賴瑞龍等人被一一抓捕歸案。專案組也連夜傳喚證人、抓捕犯罪嫌疑人。
據悉,當時李成漢因有所警覺而逃離了福州。在隨后的追捕中,警方發現其實際與廈門奧星生物科技公司的人員在一起,而奧星生物當時亦涉嫌非法發行股票 (后被廈門警方查處)。2007年12月,李成漢被抓捕歸案。
在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顯示,截止案發,福茗優公司、賴瑞龍、李成漢等人(共向不特定的66名投資者)銷售股權、信托受益權60.2萬股,收入293.9億元,其中賴瑞龍非法獲利632000元,李成漢非法獲利221960元,轉到潘金讓賬戶1182050元,律師見證費31840元。
2008年9月26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定,被告單位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6萬元;賴瑞龍、李成漢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后賴瑞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值得關注的一點是福茗優茶葉公司是首家“有限責任公司”被判為擅自發行股票罪的企業,而此前的此類犯罪判決都只是局限在 “股份公司”。
由于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99號文)中僅對非法發行股票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權”和“股權信托受益權”不足200人的情形沒有規定。
因此,在最初,福州市公安局與檢查院對此案的性質認定方面存在分歧。隨后,福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向證監會發函咨詢。
證監會復函認為,“股票”應做廣義理解,它不僅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份,還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及所謂的“股權信托受益權”等權利憑證?!豆痉ā返?2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不應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福茗優案不符合該條規定,實質是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構成《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
2008年12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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