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發詢價制強制推行 價格原則難實行(2)
| 1 | 2 |
據當時的報道,討論稿提出了三個定價基準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與發行期首日。首先,如果認購對象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本次發行完成后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定價基準日,并約定鎖定期為36個月。其次,認購對象為財務投資者,以現金認購的,如果鎖定期為12個月,定價基準日則按照上述三個時點的股價孰高原則確定,如鎖定期為36個月,則定價基準日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但需在申報材料時就選定認購對象,并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第三,對于資產+現金模式的非公開發行,證監會將實施一次核準、兩次發行的審核模式。定價基準日的選擇可分為兩種,一是資產認購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鎖定期為36個月;二是現金認購部分采用孰高原則,鎖定期為12個月。
如此繁瑣的定價機制再加上鎖定期的限制,不少保薦人都表示了質疑?!叭绻@樣做,在目前的牛市環境下將導致增發價格偏高,定向增發最終很難成行,只能理解為監管部門意在對定向增發行政調控?!?/P>
渤海證券的一位保薦人表示,在實際的非公開發行案例中,絕大多數公司都是以“不低于本次董事會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作為定價依據,即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作為基準日。在上述所謂討論稿被廣泛報道后,上市公司上報的增發案中仍然以此作為基準日,且從目前的反饋來看,這也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認可??梢?,當時媒體熱炒的所謂三個基準日選擇、孰高原則勢難成行。
審批效率、窗口指導分化再融資格局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審批周期大約在6個月左右,與公開發行的審批周期相比,似乎已沒有什么優勢。王東梅認為,定向增發備受上市公司的青睞,審批周期短是重要原因之一?,F在審批周期拉長必然影響上市公司對再融資方式的選擇。過長的審批期間,一方面增加了價格波動的風險、市場環境的變化無測,加大了發行失敗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利益關聯方的操縱空間。
此外,不少保薦人表示,監管部門還在窗口指導中,“勸說”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擬募集現金的,如果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盡量采取公開配股、發可轉債等方式;對于整體上市、引入戰略投資者的,鼓勵采用定向增發方式。
“實際上,這些因素已經在影響大家對融資方式的選擇。有家上市公司已經報了定向增發的方案,但不知何故最后又把方案撤回去了?!币晃槐K]人表示。不過從長期來看,法規也好,所謂的窗口指導也好,只有得到了市場的認可,才能被切實執行。(作者:夏麗華 來源:中國證券報)
| 1 | 2 |
- · 云銅擬定向增發募資60億元 | 2009-07-23
- · 飛亞達A放棄5.32億定向增發 | 2009-05-15
- · 94家公司公布增發預案 定向增發成主流 | 2009-05-08
- · 三元將競拍三鹿資產 擬定向增發募資10億元 | 2009-02-16
- · 基金深陷新股、增發股折價陷阱 | 2008-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