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所駐華機構管理辦法擬出臺
經濟觀察網訊 境外證券交易所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不久將成為現實。25日,證監會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指出,境外證券交易所只能申請在華設立一家代表處,而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必須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且設立年限在20年以上,且財務狀況良好的證券交易所才能具備申請的資格。
同時,證監會將對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處施行監管及審批,包括代表處的設立、注銷及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都需得到證監會的批準。
此外辦法還要求,代表處每年須向證監會上報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報,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公司情況。且當對中國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處罰時,應及時向證監會通報。
據悉,目前尚沒有一家境外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納斯達克之前已在中國設立非機構辦事處。去年12月15日,在中美首次戰略經濟對話中,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表示,中美雙方同意納斯達克和紐約交易所在華設立代表處。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海外證券交易所遲遲未設立辦事處就是在等待相關管理辦法的出臺。
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今年曾表示,在該辦法頒布施行后,紐交所和納斯達克方可根據這個辦法向監管機構提出設立駐華辦事處的申請。
紐交所和納斯達克高層本月到訪北京時也表示,目前正為設立中國辦事處進行準備。(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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