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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2
    張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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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曙光:法律救濟和自力救濟

    征地拆遷案的廣泛發生,嚴重侵害了征用戶和動遷戶的生存權利,因而,上訪告狀的事情比比皆是。然而,在目前的制度條件下,一些部門和地方的官員下令,媒體不準報導,法院不準受理;迫不得已而受理了的案件,在一些官員的導演和授意下,不是令其撤訴,就是判其敗訴。侵權者得不到懲處,受害者得不到救濟,正義得不到伸張,法紀得不到維護。這種情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

    其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現在缺乏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特別是法律救濟的不可獲得。所謂法律救濟的可獲得性是指,讓所有人都能真正感受得到,在他們受到侵害時,法律總會出面援救和保護他們。這就要求我們,第一,必須有一套良法,第二,執行這些法律的必要的意愿和充足的資源,包括法官的知識和善意。然而,這兩點現在都存在嚴重不足和缺陷。

    先討論第一點。所謂良法,就是一種公正而有效的法律,它不可能偏向于任何一方??梢?,良法并不能總是讓行為人行為正確無誤和讓市場參與者能夠贏利的法律,而是能夠促進和幫助行為人做出最理性的決策的法律,它永遠不能代替行為人的決策。否則,就是惡法。由此來看,征地拆遷條例不是一部良法,而是一部惡法。

    2001年1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各個地方也據此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遷條例,內容大同小異,以下幾條是其中都有的。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本來,在征地拆遷事件中,被征用和被拆遷人處于一種弱勢地位,而以上三條規定更加強了征用人和拆遷人的地位,將被征用人和被拆遷人置于被動無助的地位。特別是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更是把拆遷的權力交給了拆遷人。至于其中“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則是一句掩人耳目的費話。既然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何來“提供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之用房、周轉用房”一說?難道說我提供了,你要不要,責任都是你的。這不是強制又是什么,天下有這樣的平等和公正嗎?其實那些強制拆遷中的打人、砸東西以至于黑幫手段,不能說不是受到條例的慫恿。

    這里還要指出一點,在征地拆遷中出現了一個新名詞,“釘子戶”。這是我們從土地改革以來,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會使用的一個名詞,這是一個歧視性的和侮辱性的貶義詞,它和“盲流”一詞是同一個性質。這是違背法律的平等精神的,對于犯罪嫌疑人尚且不能侮辱和歧視,對一般人更不能如此。
    要特別強調指出的是,在目前條件下,我們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程序是顛倒的,一般法律大于憲法,國務院的法規條例大于一般法律和憲法,在現實生活中起作用的是國務院各個部門制定的法規條例,而不是人大制定的一般法律和憲法。正是基于征地拆遷條例侵害了老百姓的憲法權利,我認為,應當對征地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

    再討論第二點。目前,中國正處在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之中,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強,另一方面政府的法治化能力又是很弱,從政治方面來看,國家還沒有真正確立起堅持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政治意愿,從機構方面來看,國家還不具備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使判決得以實施,特別是司法腐敗的盛行,再加上法官知識和能力的缺失,形成了一種官員弄權弄法,法官執法玩法的情形。違法者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老百姓狀告無門,甚至告狀 “違法”,罪名是“破壞了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小則不理不問,重則被抓被關。征地拆遷中這樣的事例還少嗎。

    在法律救濟不可獲得的情況下,很多人不得不自力救濟。但是,自力救濟的途徑又很狹窄,媒體不準披露,上訪不予理睬,自治組織也被取締,主持正義的律師受到威脅,無奈之下,只能以死抗爭。于是發生了一系列自焚的惡性事件。筆者認為,學術界、新聞界、法律界以及各個方面有良知的人們,對于這些弱勢群體的維權行為,應當給予同情、理解、聲援和支持,以便在我們的社會中,逐漸形成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衡機制。

     

     

    (作者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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