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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堵銀行騰挪信貸資產 銀監會鼓動信托“自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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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8
    2009-12-20
    趙紅梅 程志云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趙紅梅 程志云 12月18日,銀監會在歲末發出的一紙通知讓信托業頓感“寒意”。

    銀監會非銀司一位人士表示,這份《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強調的是,在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要占據主動,管理資產,而不是一味只做銀行和私募借過的‘渠道’”。

    改變配角地位

    現在的情況是,一家資產規模排行靠前的信托公司,年管理的資產規模能達到1200億,但全年的利潤也就2000多萬元。

    這種情況目前在信托業見怪不怪。信托公司賺取通道費的業務中,絕大部分是銀信合作項目,還有幾十億的陽光私募產品。

    一家信托公司高管稱,他們80%的業務都只賺個通道費而已??雌饋碣Y金規模挺大,可利潤很少?!吧虡I銀行的主導性非常強,銀行拿信貸資產項目、自己做產品設計、產品也有銷售網點和理財規劃師,整個流程我們也就'蓋個章'走個信托的通道而已。一般都是單個產品銀行給我們萬分之六,最高給萬分之八,賺個手續費?!?

    但新政策可能要使得這種信托擔任配角的局面改變了。

    本報了解到,這份通知,銀監會已三易其稿,并征求了諸多業內人士的意見,形成了最終版本。

    通知重點就落在了信托賺 “通道費”的銀信業務上。文中要求在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不得將盡職調查委托給其他機構。

    同時在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票據資產及發放信托貸款等融資類業務中,禁止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資產出讓方或發行銀行。

    第二版修改稿中措辭嚴厲的 “禁止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第三方”,終稿變成:委托給第三方機構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先報告。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或者有效印章的復印件交給信托公司,并要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

    對銀信合作業務中存在兩個(含)以上信托間發生交易的復雜結構產品,信托公司應向監管部門事先報告。

    銀信合作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其理財產品單筆投資起點不應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需要提供財產證明。

    中信信托一位產品經理告訴記者,目前銀信產品中占比較重的是信托貸款類產品和信貸資產轉讓型,而這兩類都是銀行在主導。銀行更多的是利用類似產品來打通理財資金和信貸之間的通道,利用理財產品接盤信貸,進而調節自己的報表。

    “銀監會意圖是試著將理財業務極力并入表內,放在監管范圍內,同時也要求信托公司立足自己管理能力的提高,拋開平臺業務,發展高端理財,增加自身的競爭力?!敝行判磐幸晃桓吖芨嬖V記者。

    狙擊銀行騰挪信貸資產

    信貸資金通過理財渠道流入股市也是監管層一直比較擔心的問題。這次的通知也把這個問題正式提了出來。通知的第五條款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這一條款的實施,則意味著通過借助理財產品來騰挪信貸資產的通道被監管層封堵,而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數量或許會銳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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